一次都不用跑,她领到了7万救助金
案件回顾
近日,小芬一家收到了台州市检察院和路桥区检察院两级联动救助金7万元。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一场事故,小芬成了双目失明、神智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的植物人。由于缺乏必要证据,小芬丈夫申请的民事检察监督无法受理。面对小芬一家的窘况,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做好释法说理的同时,向小芬丈夫介绍了司法救助,希望能给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带来一丝希望。
台州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左袁蜻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她拨通了小芬丈夫的电话,希望约他来检察院作进一步的了解。但是发生事故后,小芬丈夫几乎24小时贴身陪护,难以分身。综合考虑下,承办人决定去一趟小芬的家作亲历性审查。
小芬躺在一片片木板拼出的“床”上,因为身体不适,时不时发出痛苦的呜咽声。
小芬家在路桥,承办人联系了路桥区院控申部门干警一同前往。走进小芬的家,大家被眼前的一幕震撼了。整个家空荡荡的,没有像样的家具。上楼的楼梯都没有扶手,小芬丈夫本身也腿脚不便,走在上面看起来特别危险。酷暑天气,家中唯一一台“新式”可摇头风扇立在小芬的床前。面对这样的场景,检察官关切地叮嘱小芬丈夫一定要照顾好自己身体,表示会尽可能想办法提供帮助。两级院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小芬一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按照规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台州市检察院向路桥区检察院发出了联动救助函。路桥区检察院接到函后高度重视,成立由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司法救助办案组,办理该案。路桥区院承办检察官走访申请人所在地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向工作人员了解小芬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工作对接。
“小芬家已经被纳入社会救助了吗?”
“小芬家按月可以领取多少补助?”
“还有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可以帮助吗?”
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考虑到救助申请人腿脚不便,检察官专门上门办理了救助金发放手续。在两级院的努力下,小芬一家不仅有了确切的社会保障,还获批了七万元救助金。“谢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真是辛苦你们了!”回访电话中,小芬丈夫一直在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这是台州市首例对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左袁蜻说:“司法救助,救的是急,救的是难,更救的是人心和希望。”在她看来,作为一名检察官,不仅仅只是简单办好一个案件,还要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让他们感受法治的温度。
解燃眉之急,点希望之灯,司法救助工作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台州市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力度,让救助金既救急又救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现象。
什么是司法救助呢?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细则第七条内容,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方式
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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