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其他
招远公安提醒您:明天小年,切勿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2021年12月3日公布实施的
招远市禁放区内全时段
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所以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行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市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通告如下:
一、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场所;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招远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违反规定的处罚: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禁止燃放场所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奖励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110。
春节期间,安全第一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欢喜过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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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远公安
责任编辑: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