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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周年】拒绝酒驾,醉上加罪!

鹰潭交警 2023-06-08


2011年5月1日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

增设危险驾驶罪,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021年5月1日

今天“醉驾入刑”十周年



公安部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公安机关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十年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和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增长,鹰潭交警始终坚持把查禁酒后驾驶违法犯罪作为防事故、保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执法规范程度、群众拒绝酒后驾车的安全守法意识显著提高。


小编陆续曝光系列酒醉驾案例,

希望在全社会敲响警钟,

引起大家的重视与警醒。

案例1:

聂某某,2021年2月20日晚,8时01分许驾驶牌号为赣L****2小型轿车途径巡防卡口,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1mg/100ml,血检结果为113.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聂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201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聂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值为113.96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6个月以下拘役罚金



案例2:


2021年3月12日23时30分许,桂**驾驶赣LZ7**8号小型轿车在鹰潭市高新区W酒吧门口倒车时,撞到刘**停放在赣LZ7**8号小型轿车后方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桂**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92gm/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处罚结果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对桂**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6个月以下拘役及罚金。

白天忙碌的城市

在夜晚也充满了别样的“刺激”。

有一群人

守在你回家的路上,

重复着同样的手势,同样的话语,

他们的出现

你或许厌恶、紧张、好奇,

但对于他们而言,

一切归于职责所在。

他们这样的努力与苛刻,

只是想让你们明白:

喝酒不开车是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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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直属大队
编辑:邱莉红    审核:洪忠敏  核发:唐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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