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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的去向:湖北防疫战役捐赠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肖帷骁 邦信阳中建中汇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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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全国,有着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武汉被迫"封城",30省市自治区启动一级响应,全国紧急打响抗击疫情的保卫战,累及超十四亿人口,影响各行各业。为打赢这场战役,无数"逆行者"驰援武汉,奋战一线,每一个微小的个体也在积极行动,贡献力量。
邦信阳中建中汇在募捐资助疫区一线以外,第一时间组织事务所内律师开展研究,发挥专业所长,结合疫情爆发及抗击疫情过程出现的各类问题,推出"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涉及捐赠、破产、商业、房地产、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篇目,覆盖多专业、多行业、多领域,旨在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读与建议,回应社会各界关切。


以法之名抗击疫情系列(一)捐赠篇

作者:金融部 肖帷骁


大灾面前有大爱,自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感染病患、白衣天使、疫区民众都时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而随着疫情的发展,武汉、黄冈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纷纷传来物资紧缺的消息,各地各族人民迅速响应,纷纷献出自己的爱心,捐现金、捐防疫物资、捐瓜果蔬菜,这显示出了中华民族在面临困境时的凝聚力和互帮互助的精神。但是,在大义大爱之外,另一种声音也不容忽视,慈善机构拖延划拨救助物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关联交易审查不严等负面信息不绝于耳。捐赠的物资是否真的用到了防疫战役第一线?我们的爱心是否真的能够抵达终点?



捐赠乱象


调动物资不及时争议:
1月31日晚,湖北省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有记者提问,为什么红十字会收到了大量捐赠,武汉的医院还是缺物资?武汉市副市长李强表示,原因之一是消耗量大于供应量,此外红十字会在官网发布了急需物资的需求,捐赠的物资和急需的物资品种、型号和标准都没有很好对应。“当然我们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差距,比如周转不够快,调拨不够及时,这些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加以改进的。” 

寿光蔬菜事件:
1月29日,山东捐赠的优质蔬菜送达武汉。武汉市商务局通知,这批蔬菜将按照低于市场价进行销售,扣除力资、运杂等费用后,所获款项全部上缴红十字会,专项用于防治疫情。
1月30日,武汉红十字会通过官方微博“博爱江城”发布声明称,截至1月30日12时,武汉市红十字会从未接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捐赠的“寿光蔬菜”,没有参与该批蔬菜的分配、售卖。迄今为止,也没有收到过与此相关的任何现金捐赠。

莆田系口罩捐赠事件:
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公布了17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其中显示,主要进行不孕不育诊疗的武汉仁爱医院,收到了1.6万个N95捐赠口罩。而武汉市61家发热门诊之一的协和医院仅收到3000个口罩。有网友质疑,湖北省红十字会对捐赠物资分配不合理。1月31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发布更正声明,将捐赠的“N95口罩36000个”更正为“KN95口罩36000个”,其流向“武汉仁爱医院1.6万、武汉天佑医院1.6万”更正为“武汉仁爱医院1.8万个、武汉天佑医院1.8万个”。2月1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发布说明,解释了仁爱医院的口罩捐赠系定向捐赠。


捐给谁


根据《慈善法》第35条的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捐赠的途径一般有两个:1)直接向受益人(如各家医院、医生护士、受疫影响的群众等)进行捐赠;2)通过慈善组织(如红十字会、基金会等)进行捐赠。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这里的慈善组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已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另外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还进一步区分为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无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只有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而无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仅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定向募捐。

目前由于疫情发展,考虑到效率等原因,采取直接捐赠的方式对于普通民众较为困难,大多采取间接捐赠的方式。因此特别提示大家要分辨各类募捐机构的身份,根据慈善法规定,除慈善组织外的个人或其他组织不能进行公开募捐,需要和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因此不建议大家随意捐赠给个人或其他组织。在捐赠之前,大家可以在“慈善中国-慈善组织查询”(http://cishan.chinanpo.gov.cn/biz/ma/csmh/a/csmhaindex.html)中对募捐机构是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以及是否具有公募资格的进行初步查询判断。

此外,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简称“476号令”),通知“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但笔者认为:1)476号令不意味着强制要求广大民众仅能捐赠给这五家机构,而是通知由五家指定机构统一接收慈善组织募集的款物,因此对于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等具有公募资格的合法慈善组织发起的疫情募捐,民众仍然可以进行捐赠。2)即使是慈善组织募集款物的归集,也应该区分应急物资调集和公益捐赠。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规定,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物资,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有权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但是,正如金锦萍教授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慈善组织的变与不变”一文中提到的,此时应注意区分应急物资调集和公益捐赠,政府对应急物资的统筹管理合情合理,而对于不属于应急物资的捐助则不应在政府部门调集和征用之列。


怎么用


根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慈善组织募集到的财产均应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具体可区分为签署捐赠协议的定向捐赠和未签署捐赠协议的非定向捐赠。

1定向捐赠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也明确规定,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因此,如果民众在捐赠时对于捐赠财务的用途有明确的要求的,应该与慈善组织签署书面捐赠协议进行明确约定。


2非定向捐赠

根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财产应用于其章程等组织文件规定的慈善目的。这一要求在各慈善组织的章程等组织文件中也均有体现,以湖北省慈善总会的章程为例,第四十二条就规定“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因此,一般而言,非定向捐赠的财产应该用于受捐赠慈善组织章程等组织文件规定特定慈善目的。

目前,舆论也存在质疑湖北省红十字会等湖北省慈善组织没有充分及时运用捐赠物资的质疑,这确实可能受制于消耗量大于供应量、物资量过大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于基金会的年度公益性支出有最低指标的限制,但是并没有特定期间内的公益性投入指标。因此,除非在捐赠协议中对慈善组织有明确的要求,慈善组织有权根据其章程等组织文件的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合理调配。当然,在目前疫情发展的特殊时期,针对应急物资还需要服从政府的统筹管理,这也符合476号令“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的精神。

怎么管


没有责任的义务无法落实,没有监管的权利难以保障。在捐赠后,如何监管慈善组织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捐赠人有哪些救济途径?慈善组织又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1捐赠人的知情权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因此,捐赠人在进行捐赠后,对其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
对于签订有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未签署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如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另外,在当前战疫防疫的大背景下,根据1月31日晚湖北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的回复,湖北省政府也将督促负责疫情物资捐赠的慈善组织每三天发布接受捐赠的情况、捐赠物品使用的去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而根据《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如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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