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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清算流程

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清算作为基金终止的必经程序,是对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理的过程,亦是有效终结基金与投资方、债权人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当法定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展相应的清算活动。基金的清算活动包括两类:一是自行清算;二是强制清算,当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等事由,导致基金的自行清算难以正常推进时,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成为实现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保障。就强制清算问题,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①之规定,由基金投资者或基金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②之规定,可参照适用法人的相关规定,即参照适用《公司法》强制清算规则,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在李某、深圳市某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申请公司清算一案③中,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指出,“虽然强制清算程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只用于公司,不适合其他企业,不属于排他性的规定”,并据此受理了清算申请。然而,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为载体,并无组织形式和实体法律地位,难以适用或参照适用组织法层面的制度规范,法律规则的缺位和司法实践的欠缺使得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强制清算成为实践难题。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本质与其清算的必要性,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两个清算路径做进一步的梳理与详解。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本质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缺乏法律实体地位,其法律基础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而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民商事主体清算规则,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现有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进行定性。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信托法律行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流程上基本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特征,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为投资者利益以管理人自身名义对投资者财产进行管理。这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判例中均已得到印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中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基金形式的证券投资,既是一种证券投资行为,又是一种信托行为。其中,依法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在基金中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基金中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在基金中为委托人自身,即自益信托。该释义也进一步解释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之规定,即《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规定的内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在司法判例中,亦有法院明确承认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本质。在某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私募基金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托,其自身不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而是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二、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的必要性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可能遭遇两类清算僵局,一是基金管理人仍然存续,但缺乏主动清算的积极性,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例如,经投资者多次催告仍迟延分配基金剩余财产,或实施不当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二是管理人本身已经消灭,但基金法律关系不因管理人职责终止而自动终止,此时基金清算条件虽然成就,清算程序却难以启动。此时,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能否决定放弃清算,而选择其他救济路径?从法律规则与司法实例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有其必要性。面对第一类清算僵局,实践中有投资者选择通过起诉基金管理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清算僵局而不能确定投资者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据此驳回投资者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张某某与上海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不论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在基金推介、销售过程中是否存有不当,或者存在过错,在基金未经清算完毕,未明确投资者未兑付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亦指出,当管理人给基金财产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未经清算难以确定时,投资者请求管理人赔偿损失的,因其诉讼请求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面对第二类清算僵局,主要问题是基金管理人缺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否有权组建清算小组。尽管《证券基金投资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但该规定并未禁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行组建清算小组。根据《合同指引1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修改基金合同以赋予其组建清算小组的权利,或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针对第二类清算僵局亦提出了相应对策,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清算职责时的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相关费用承担安排,允许持有一定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建立专项机制或委托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清算职权。然而,如果基金合同未约定专项机制,或未能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或新指定的清算小组依然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私募基金仍有可能再次陷入清算僵局,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清算定损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可见,清算作为私募基金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终局作用,当投资者面临清算僵局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有必要允许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三、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具体清算流程(一)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的触发条件目前,在立法层面尚无专门针对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事由的具体规则,可能触发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为载体,基金合同的终止通常会引发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的启动。基金合同的终止包括法定情形与约定情形。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④的规定中,包括: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是指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或因法定事由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⑤。基金合同终止的约定情形则更为灵活,排除上述法定终止事由以外,实践中契约型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终止事项通常包括:1.基金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2.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3.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机制导致契约型私募基金提前终止;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⑥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第二,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布的行业性自律规则中的清算规则。该规则虽然对规范对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够为契约型基金清算提供基本指导。中基协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号”)第二十三条⑦就明确规定了私募证券基金的清算事由包括:1.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的;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的;3.经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契约型私募基金自行清算的具体流程契约型私募基金满足清算条件以后,应当成立清算组,进入自行清算程序。具体而言,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如下:1.
4月30日 下午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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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年献词| 追赶日月,不苟于山川

你会如何形容2023年?有人说,这是重生向好的一年。也有人说,这是极其艰难的一年。还有人说,这将是往后十年机遇最好的一年。无论如何,2023年无疑具有浓重的时代印迹,深深印刻在人们的生活和记忆中。过去、现在、未来,自我、他者、周遭,不同的身份与视角在宏大的时空语境里幻化出不同的面向,形成不一样的感知。当真实的世界徐徐铺陈,你看见了什么,又经历了什么?纷纭复杂的时代,个体缈若微尘,国泰方有民安。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价值观的矛盾与撕裂、权力的博弈、利益的角逐,世界的动荡正在加剧。那些不得不在战争废墟中迎接新年的人们,一定会无比向往华夏大地此刻的宁静与祥和。落后就要挨打,强大才能赢得和平。我们不会忘记是先辈们浴血奋战的那些岁月,才有了我们今天安定的生活。华夏儿女接续奋斗的这一年,我们形成磅礴伟力,完成一个又一个壮举。神舟十六号、十七号相继顺利发射,国家太空实验室正式运行,国产大飞机C919完成商业首飞,中国电车打开国门驶向世界……伟大祖国的繁荣与富强,为中国人民赢得和平与尊重,为动荡的世界注入确定性与信心。发展变革的浪潮翻涌,每个人都身处激流。历史奔涌向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这一年,ChatGPT横空出世,人工智能应用崛起于各行各业。真实与虚拟的边界正在模糊,那些曾经只会出现在科幻小说里的场景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深入研究,技术创新在信息技术、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广泛运用,持续助推经济发展与产业的变革,为人类福祉和社会进步带来希望与机遇、变化与挑战。顺应变化,顺势而为,努力到中流击水,成为每个个体的必然选择,唯有勇于自我革新和调适,才能在机遇面前站稳脚跟,于挑战中勇立潮头。权利需要斗争才能获得,法治需要呐喊才能实现。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江平说:“我现在所能够为社会做的还是呐喊,我现在的社会使命是呐喊。在我力所能及的时间内、范围内、影响力的度上,我尽量为中国现代应该有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做一些呐喊。呐喊总是能起到一些作用。”千百年来,权利的获得和法治的进步都有赖于每个社会成员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这一年,你是否为浙江女律师被当街伤害及清华才女朱令被毒害的遭遇感到不平?这一年,你是否会追问齐齐哈尔三十四中体育馆为什么会轰然倒塌?你是否会思考如何才能避免烈性犬撕咬女童的惨剧?这一年,你有多少次内心升腾起悲悯、愤怒、压抑、不快,并试图用理性的声音为正义鼓与呼?努力让每个纠纷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用个案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在法治建设的路上,摇旗呐喊的前辈们有的已经离开,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们在前仆后继的路上。走近具体的人才能理解真实的生活,拥抱日常才能获得“小确幸”。。这一年,贵州“村超”燃遍全国,年轻人享受CityWalk,天津跳水大爷跳出快意人生,绿色军大衣引领新时尚,淄博烧烤吃出津津有味,“多巴胺穿搭”炫出五彩斑斓……经历过变化无常之生活的人们或许开始懂得,诗和远方可以在临街的梧桐树下、乡野的麦田里,可以在清晨菜市场的叫卖声中,也可以在与亲人的粗茶淡饭三餐四季里。而真正的自由,或许是与自己和解之后所获得的那份松弛与从容,以及那份对朴素生活的长情与热爱。当然,生活也不只有田园牧歌,重启与回归,并非一番坦途。这一年,有的人痛别至亲,有的人失去工作,有的人在内卷中苦苦挣扎,有的人被流量高高举起又重重摔下。在生活的跌宕起伏里,那些百感交集的时刻与五味杂陈的情绪,那一张张悲欣交集的脸被更为真切的看见。芸芸众生,你我皆同,同情才是理解的开始。当命运深处包裹着的苦难迎面扑向你我,或许我们才会试图在数字与概念描摹的群像背后找寻那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生命,去观察生活的百态千面,去体会一个普通人内心的汹涌澎湃。披荆斩棘穿越风浪的这一年,当时间不再只是一个数字而是一段被真真正正经历过的岁月,我们或许才开始读懂那一首用生命谱写的向死而生的诗。再见了2023,你好2024。。语言是苍白的,生活是复杂的,世界是广阔的。我们无力如此完整、如此准确地描述这一年。当日历翻转,当时钟嘀嗒,当列车驶进站台,当远方的风吹来,再美好的时光都会流逝,再艰难的日子都会过去。博尔赫斯说:“我相信我日日夜夜的贫穷与富足,与上帝和所有人相等。”麦克阿瑟元帅说:“人与信心同青,与犹豫同老;与希望同青,与绝望同老;与自信同青,与恐惧同老。”新的一年,希望你怀揣信心与信念,保持自尊与自信,收获爱与认可。岁月可爱,步履不停。新的一年,让我们追赶日月,不苟于山川。BOSS&YOUNG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完整注明作者及出处等信息。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专业高效富有创造力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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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失联情况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问题

YOUNG律师介绍蒋莉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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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研讨会成功举办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及实施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值此行业关注之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专题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知名投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国有企业等机构共同参与。与会嘉宾们济济一堂,共同探讨《条例》的核心要义、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趋势、以及《条例》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历经3个多小时的研讨会内容精彩纷呈。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李骞律师主持,杜爱武主任致辞。在内容分享环节,首先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慧律师对新规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的实务进行分享,分别从监管路径、对当前私募基金的影响、加强投资者的保护、对《条例》展望等四方面,分享其对新规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影响的深度理解。其后,中企华上海分公司总评估师王进江对私募基金份额评估方法及股权价值分配模型进行了实务分享,内容包括海外/国内基金份额评估方式、原则和方法、流通受限股票评估及缺乏流动性折扣、非上市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要点、固定收益产品及债券内在价值和评估案例、科创企业的评估方法及VM指数法评估案例、私募股权基金优先权及股权价值分配模型和案例、瀑布分配法则及某产业基金LP基金份额评估案例、私募基金评估实务中的存在问题等八个方面。在讨论环节,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羽中就《条例》背景下《信托法》问题进行了分析;与会嘉宾们分别就S基金投资运作、定价难点、对新能源的赛道开展投资、以及不动产投资、豁免嵌套层数的母基金认定、员工持股等事宜开展了热烈讨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对私募基金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将一直在私募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协助私募股权机构贯彻落实新政策、在《条例》指引下开展基金规范运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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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漫漫确权路

作者|王斌,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语甜,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笔者近年来代理了多起基金合同争议案件,涉及的案由零零总总,其中一案历时三余载,过程曲折,转战多个法院,令人印象深刻。笔者撰此小文,以飨读者。自2020年初起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确权一案,其中经历了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强制执行等程序,直至2023年中,本案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享有的基金份额最终得以确认和显名。笔者借此案例,就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加以分析。Part.01基本案情2016年7月8日,李某某与某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基金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记载基金计划募集总额3,3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公司,其义务包括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用于向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该合同附件一为《投资人信息表》,记载基金投资者为李某某,认购/申购金额为3,300万元。后李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由李某某转让其在该基金中享有的1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至陈某某,同时基金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用印。随后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李某某支付转让价款100万元。2018年5月16日,李某某、基金公司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券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证券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及份额登记机构。2018年6月25日,严某与李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严某借款3,300万元给李某某,借款担保物为案涉基金。随后严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支付3,300万元。因李某某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严某诉至徐汇法院,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载明:李某某归还严某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后因李某某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严某申请执行,徐汇法院查封了案涉基金。陈某某因自己受让的100万份股权基金份额未能确权并显名,故笔者先向崇明法院提起了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之诉,请求确权并要求基金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得知前述严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其及执行情况,笔者转移战场,随即向徐汇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但被法院驳回。笔者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李某某名下案涉基金中100万份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并确认案涉基金中100万份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归陈某某所有。Part.02裁判结果一审徐汇法院、二审金融法院、再审高院都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即不得执行李某某名下案涉基金中100万份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确认李某某名下案涉基金中100万份基金份额及相应财产收益归陈某某所有。Part.03争点简析结合各级法院的裁判意见和笔者的代理意见,笔者在此梳理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如下:“首先,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简言之,本案核心问题是,关于陈某某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权属的异议,在认定其是否系权利人时,是以登记为标准还是以合同为标准?在此判断标准下,我们需要拆分成几个问题并加以厘清。1、有无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明确规定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应当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而言,一方面,私募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登记问题并不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无需参照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办理份额登记;另一方面,私募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等等,而契约型基金并不适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像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伙型私募基金那样应当遵循相应的公司股权转让或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规定。其次在基金业协会规定层面而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规定中虽然体现了针对管理人应当对基金份额转让进行登记的要求,但其均系基金业协会关于份额登记的行业规范,是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要求,而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2、证券公司的内部登记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能否作为权属认定依据?首先,即使基金业协会的案涉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案涉基金仅有1名投资人即李某某,但是结合第一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行为并非《规定》中所要求的“登记”,其仅仅是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份额转让行为的效力。其次,证券公司作为案涉基金设立之后新增的基金托管人及份额登记机构,其在接受委托时未能掌握真实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陈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系因基金公司的虚假披露所致。基金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的履行其管理人职责,导致证券公司的登记内容错误,损害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如果因此否认陈某某的投资人身份,实为不当,有失公允。因此,我们对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亦是否定的。3、《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及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首先,《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由陈某某、李某某与基金公司三方共同签署,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并且,本案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各项情形。即使基金管理人未参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制定合同或办理产品变更登记,也并不会因此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自陈某某依据本协议向李某某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陈某某享有依据本协议受让的转让标的,承继基于转让标的产生的受益人权利和义务。且基金公司虽在合同上显示为“投资顾问”,但其同时担任案涉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亦是不争的事实,故其在合同上的签字盖章行为,可以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此次基金份额转让行为的知悉和内部确认。因此,我们对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综上,结合对《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协议文件的有效签署,及其他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判断以及对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理解与适用,2023年6月,法院最终认定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权利归属我方当事人。案涉基金份额的原持有人将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且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并进行内部登记的基金份额再用于借款担保,被担保的债权人对基金份额强制执行时,受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至此,经过近三年半的不懈努力,笔者代理的该基金份额确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BOSS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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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该怎么订立?| 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盘点

作者|周琛琛,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均财富增加以及公民法治意识增强,为防止继承人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避免继承人将来继承财产时手续过于繁琐,越来越多人愿意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身后财产分配事宜安排妥当。然而,很多人误认为订立遗嘱很简单,觉得随便手写一张纸或者录一段视频即可生效,实则不然。遗嘱生效的条件十分严苛,稍不注意可能直接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立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一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一要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继承人亦可能对遗产继承产生争议,严重者甚至导致反目成仇。本文从实务出发,结合案例,盘点遗嘱订立过程中大众在认知或操作中易存在的误区。01遗嘱无效情形之一遗嘱持有方不能证明遗嘱真实性目前,《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遗嘱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遗嘱作为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其核心是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份明确清晰、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有效实现把遗产分配给特定继承人的愿望,同时简化继承手续,减少家庭矛盾。但在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对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由于继承案件中遗嘱人已经死亡,因对照样本不全而无法鉴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从利益归属和双方举证难易程度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来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案例:张某与袁某生有二子,即大张、小张。张某于2016年去世,袁某于2013年去世,张某、袁某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张某与袁某在去世之前曾留有遗嘱,安排小张处分遗产,大张无权继承。后由于小张在其父母去世后支取了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2652元、袁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2081元,大张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张某、袁某的上述银行存款共计264733元。庭审中,小张提供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张某与袁某的个人银行存款,由二子小张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张某、袁某”字样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小张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系张某本人书写,张某、袁某亲笔签名。大张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遗嘱内容并非一人书写,字体前后不一致,张某、袁某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虽提供了遗嘱,但由于大张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小张亦未能提供其他旁证材料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袁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某、小张、大张继承。在张某未留有其他合法书面或口头遗嘱的情况下,张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小张、大张继承。因小张已将张某、袁某的银行存款领取,故其应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大张。律师提示:本案中,小张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进行进一步举证,例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然而,庭审过程中小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遗嘱进行佐证,致使其无法证明该自书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为孤证,应由主张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02遗嘱无效情形之二遗嘱人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订立遗嘱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是所有人订立的遗嘱都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一个行为不受自己理智控制的人,很大程度上不能作出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案例:赵某与妻子孙某生育一女小赵。2014年赵某去世,此时赵某的母亲(以下简称“赵母”)尚在世。现赵母因遗产分割问题与孙某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孙某和小赵,要求分割赵某的遗产。庭审中,小赵提交赵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上写明:赵某于2010年8月4日写下遗嘱,将名下财产留给小赵。赵母表示赵某生前已经因重度精神分裂而无法正确表达意志,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属无效。对此赵母提交2010年8月赵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显示医院诊断赵某为重度精神分裂症,且住院记录记载,医生查体时赵某无法识别自己的行为,不配合医生进行查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0年8月的住院病历可以证明赵某因精神疾病无法识别自己的行为,而遗嘱系2010年8月4日所立,其订立遗嘱与因精神分裂住院的时间间隔较短,考虑到赵某所患的重度精神分裂症一般具有病情逐渐加重的发病进程,突然发病的可能性较小,由此法院可以推定遗嘱订立时,赵某缺乏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小赵提交赵某的自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律师提示:本案中,赵某由于罹患重度精神分裂症而丧失了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实践中,很多订立遗嘱的老年人也是在弥留之际精神状态失常的情况下,或罹患严重认知障碍类疾病(如阿尔兹海默症)时订立遗嘱,那么此时订立的遗嘱其效力很可能会受挑战。那么,精神病人订立的遗嘱一定就无效吗?也不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判断遗嘱人是否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节点是遗嘱作出之时,遗嘱作出后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发生变化的,不影响遗嘱效力。在作出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后即使遗嘱人因各种原因逐渐丧失心智,该遗嘱仍然有效。对此,我们来看以下案例。案例:陈某与妻子育有两子,分别是大陈和小陈。因妻子离世,陈某悲痛欲绝并患上间歇性精神病。后经过系统治疗,陈某病情趋于稳定,发病状态日趋减少,但精神状态始终不佳。为此,均成年成家的大陈与小陈,决定轮流照顾父亲。在与大陈处居住期间,陈某感到大陈照料入微,心情较为舒畅,遂自行书写遗嘱,将名下唯一房产留给大陈继承。后陈某到小陈家居住,小陈同样嘘寒问暖,对陈某关怀备至,陈某又另行书写遗嘱,将名下唯一房产留给小陈。再轮到大陈照顾陈某时,大陈无意间得知此事。大陈怀疑小陈恶意撺掇父亲另立遗嘱,兄弟二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不欢而散。陈某自得知因自己立遗嘱一事导致兄弟反目后,精神大受刺激,旧病复发。大陈和小陈不得已将陈某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但是陈某病情加重,在精神病院住了半年多后,在医院自杀身亡。陈某去世后,大陈和小陈为争夺遗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在订立案涉两份遗嘱时,均处在精神病未发状态,其意思表达能力正常,均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后来陈某精神病复发,不影响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某遗嘱时受到胁迫或者欺诈,因此所立遗嘱均为有效遗嘱。由于小陈所持遗嘱系陈某生前最后一份遗嘱,因此应当以该遗嘱为准。法院判决陈某名下房产由小陈继承。律师提示:上述案件与赵某患精神病后订立遗嘱的情况不同的是,陈某罹患的是间歇性精神病,其订立遗嘱时尚处于身心状态良好的间歇期中,完全恢复了正常意思表达能力,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使陈某之后受到刺激病发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之前所立遗嘱仍然是有效遗嘱。由此可见,判断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为精神病人订立的遗嘱一概无效的观念是有失偏颇的。03遗嘱无效情形之三遗嘱被伪造或被篡改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伪造的遗嘱与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伪造或篡改遗嘱的行为也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破坏正常的遗产继承秩序,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与第四款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上述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被篡改的遗嘱,并不是当然无效。如果遗嘱本身并无其他瑕疵的,那么未经篡改的内容仍然属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被篡改部分无效,未被篡改部分仍然有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分配。然而实务中,继承纠纷显然没有这么容易被平息,“没有动过手脚”的继承人遵纪守法,却依旧可能会跟“动过手脚”的继承人享受同样遗产份额,这事儿想想就生气!那么,如试图伪造或篡改遗嘱以获得更多遗产的继承人仍在法定继承人名单之列,其他继承人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剥夺其继承权呢?我们来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件一:一份伪造的遗嘱2021年7月,王先生去世。由于其妻及女儿小王已经去世,包括王先生长姐(以下简称“王姐”)在内等5名兄弟姐妹为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留下的遗产有当地房屋两套,其中一套50%的份额为王先生所有,50%的份额为王姐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2022年,张某等非王家亲属4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先生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姐兄弟姐妹5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该遗嘱内容显示:对于王先生与王姐共有的房屋,王先生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某等4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小王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某等4人共同共有。张某声称,这是因为小王在去世前,曾委托张某等4人照顾自己父亲,由于张某等人对王先生照料有佳,王先生为此自书遗嘱一份,并做出以上安排。该案审理过程中,王姐也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王先生自书遗嘱。该遗嘱内容则显示:对于王先生与王姐共有的房屋,王先生享有50%份额由王姐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归王姐所有。对此,依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且王姐提供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王先生离世日。法院另查明,王先生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姐保管。在王先生去世后及本案诉讼期间,王姐仍多次操作手机从王先生名下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9月王先生所立的自书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自书遗嘱系王姐伪造,为无效遗嘱。王姐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仍然转移王先生的遗产,情节严重,应丧失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王先生、王姐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姐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某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先生名下资金由张某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姐将所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小王的名义上缴国库;王先生其余银行理财款以小王的名义上缴国库。案件二:一份篡改的遗嘱王一与王二是一对姐弟,王一在小时候遭遇严重火灾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2020年,王一与王二的父母相继去世,王二在整理父母遗物时,发现了一份父母自书的遗嘱。遗嘱中显示,父母将夫妻名下价值150万的资产留给了王一,只给王二留了现金20万元。王二认为,该遗嘱分配十分不公。王一尽管残疾,但为孤家寡人一个,生活中也一直备受亲戚照顾,日常开销并没有太多,王二认为拖家带口的自己应该获得更大份额的遗产。想到这里,王二利用自己与王一姓名的共同点,采用增减笔画的方式,篡改了这份遗嘱,将父母遗产中的150万资产占为己有,只分给王一20万元现金。遗产分配完毕后,王一不禁开始起疑,因为这种分配方式并不像父母生前告知自己的那样,父母难道如此言行不一吗?为了打消心中的疑虑,王一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机构确认,遗嘱确实被王二篡改过。王一因此一纸诉状将王二起诉至法院,希望拿回自己应得的部分。经法院查明后审判,本案中王二篡改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并剥夺了王二对该笔遗产的继承权。律师提示: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发现,为了保护遗嘱人的私有财产权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被侵犯,所伪造的遗嘱和遗嘱被篡改部分均应被认为无效,而进行伪造或篡改的继承人还可能会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处罚,最严重为丧失原有继承权。但继承人伪造或篡改遗嘱是否必然丧失继承权呢?非也。我国《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进行了规定,所谓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剥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那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呢?根据《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当然,《民法典》继承编中也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给继承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遗产的最终继承能按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进行。此外,为了避免遗嘱人对遗嘱的正常修改行为被认定为篡改行为,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尽可能做到一气呵成。以自书方式订立遗嘱时不要涂改,以电子形式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不应有断录、剪辑编辑的情况。如果实在没有办法避免订立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漏字,甚至录音录像过程中有临时中断事项发生,要同步出具在遗嘱订立之时同步形成的其他证据(例如有同步的音频或视频、见证人等)以此证明了这份遗嘱并非他人篡改,而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04遗嘱无效情形之四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遗嘱人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会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实践中经常出现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多表现为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进行处分。《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而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未经析产,婚内财产不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案件:小A与小B系亲兄弟,其母老赵于前年已过世,其父老李生前名下有房屋一套。因小A孝顺听话,老李生前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中老李表示:在自己过世之后,自己名下房产由小A继承,他人不得争执。后老李离世,小B拒不同意该遗产分配方式。协商无果后,小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老李与老赵系夫妻关系,涉诉房产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老李名下,应认定为李赵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老赵死亡时,涉诉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为老李所有,另二分之一份额为老赵所有,老李在遗嘱内处分老赵份额财产的部分无效,属于老赵的该部分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老李、小A、小B作为老赵第一顺序继承人,因继承老赵遗产而对涉案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各六分之一。而老李在遗嘱内处分自己财产的部分有效,于生前所立遗嘱明确表示其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归小A所有,故老李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三分之二份额由小A继承。最终法院判定,小A对涉诉房产所享有的份额共计六分之五,而小B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六分之一。律师提示:《民法典》第1153条旨在说明被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处分遗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而《民法典》第1062条实际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财产时写明了处分的是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该遗嘱为有效遗嘱,财产可按遗嘱继承;而如果将夫妻财产全部处分,则该遗嘱只能部分有效,即处分自己的部分有效,处分配偶的部分无效。实务中,如果夫妻二人想把特定的共有财产,例如某一套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留给某个特定子女继承,可以分别立遗嘱,将自己的对该房屋产权份额留给该特定子女继承,以此可以达到将整个房子最终留给该特定子女的目的。拓展阅读:除了处分夫妻间共有财产以外,下列情况也属于特定财产的无效处分,同样会引起遗嘱内该部分内容的无效:1.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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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条例》与金融审判的衔接

作者|闫飞翔,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年磨一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例》”)终于在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7月9日正式公开发布,并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拟结合今年4月份被广为流传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审判会议纪要》”,未见官方版本,特此说明)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问题”章节的内容,就《私募基金》与金融审判的衔接进行讨论。一、私募基金是否属于“信托关系”《私募条例》第一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并且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有观点认为,《私募条例》已经明确将契约型私募基金认定为一种信托关系。但笔者认为,此一观点尚值推敲。1、《信托法》作为上位法,并不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就是信托关系按照《私募条例》第二条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与公司、合伙企业为形态并列的私募基金的另一种形态是“投资基金”,但《私募条例》并未对“投资基金”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广义上看,私募基金实际上还包含除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外,还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非公募产品,实际上包括“信托计划”。既然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都纳入《私募条例》的适用范围,自然可以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作为《私募条例》的上位法,那么信托公司发行的私募信托计划,自然也应将《信托法》作为上位法。但是并不能据此推导出契约型私募基金就是信托关系。2、基金财产独立,与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差别虽然《私募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基金财产独立的内容,但不能据此推导出基金财产独立等同于信托财产独立。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信托法》第十五条),也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法》第十六条)。而信托财产区别于托管人的财产自然也是应有之义。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第二款,还是《私募条例》第四条,均规定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未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这一差别非常重要,因为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将直接影响其法律关系。在委托关系的法律语言体系下,委托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财产,但是委托财产依然归属于委托人的责任财产范围,需要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或者遗产。而信托关系的法律语言体系下,《信托法》直接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并且除了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情况外,委托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3、信托关系的受托人主体资格存在限制《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非法人组织是不能担任信托的受托人的。《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由此可见,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则不具备信托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如果将合伙企业形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契约型私募基金认定为信托计划,则直接违反《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4、《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将基金财产等同于信托财产有失严谨《金融审判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即:当事人之间对于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财产存在争议,管理人能够提供如下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基金财产是独立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托财产:(1)管理人以私募基金产品的名义按照规定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中的证券与期货合约;(2)管理人以私募基金产品的名义在商业银行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者是由证券公司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3)工商登记材料能够体现私募基金产品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4)其他私募基金合同、投资协议、付款回单等文件能够相互印证属于私募基金的财产。不可否认,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从形态和权利义务安排上看,与信托关系非常相似,并且从“大信托”改革的方向上看,未来应会将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大信托”的法律语言体系。但目前的法律规则,不足以支撑契约型私募基金是信托法律关系以及基金财产为信托财产的结论。《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等同于信托财产显然是不够严谨的。即便管理人能够提出上述规则中所述的相关证据,也不应将相关基金财产直接认定为信托财产,独立于投资者(委托人)的财产逃脱了投资者(委托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对投资者(委托人)债权人的影响甚大。在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基金财产是否等同于信托财产的判断上,不宜操之过急。有待将来《信托法》修改,调整信托关系的适用范围,并建立信托财产独立的配套机制。二、混合型投资的规则是否发生变化1、私募基金能否为目标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对于私募基金不得从事放贷业务,2020年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已有存在,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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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律师学院:2023青年律师实训营正式开班!

2023年7月10日,邦信阳青年律师实训营如期开班。来自邦信阳上海、武汉、杭州、郑州、厦门、嘉兴等办公室的二十几名青年律师齐聚上海,未来的三个月,他们将在上海总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学习培训。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管理合伙人赵亮波律师,管委会合伙人张峥律师、史羽鸿律师以及带教律师代表、合伙人陈云开律师等出席开班仪式,并送上开班寄语。赵亮波我们的实训营不仅设专业内容的培训,还安排了通识课程的培训,带教律师或课程主讲人老师都是十分资深的合伙人或专家。期待大家能学有所成,在青训营里收获知识技能、收获友谊、收获热爱。青年当不负青春之韶华,通过学习奋斗成长为邦信阳中坚力量,一起在邦信阳这个大家庭里成就梦想。张峥希望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大家在邦信阳这个大家庭里尽情享受学习成长带来的快乐,同时也希望青训营能够成为连接各地的一个纽带,一个窗口,大家在交流、融合与共同进步中,共同推动邦信阳全国一体化平台的进一步发展。陈云开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够担任2023年实训营的带教律师,我会肩负起“导师”的责任,尽己所能把专业内容传授给学员。也希望学员们把握好每一次业务实训及学习的机会,快速成长。史羽鸿青年律师强则律所强。希望2023邦信阳青年律师实训营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也希望各位青年律师在专业的道路上不断精进,在个人的职业道路上行稳致远。开班仪式上,学员们分享了自己参与本次实训营的感受。李丁阳邦信阳郑州办公室,专职律师作为已经一名执业律师,此次参与实训营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做好专业梳理,使自己走向更加精专的职业发展道路。我本次选择的是自己较为感兴趣的企业合规与政府监管,希望能接下来的三个月时间在这个专业学有所获。林洁琼邦信阳杭州办公室,专职律师自实习以来,我其实都是野蛮生长过来的,虽然说我自我感觉一直都挺好的,但是总觉得少了一点标准和反馈。所以说,这次实训的对我来说是一个可以重新选择专业道路的机会,我非常珍惜这次机会。吴雪钰邦信阳厦门办公室,律师助理此次实训营我选择的是自己本科时学习的专业方向——体育产业与文化产业。我希望可以发挥好自身的专业所长,将特长优势发挥出来,明确专业方向,并快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邬华君邦信阳嘉兴办公室,律师助理我非常高兴能够参加本次实训营,我是带着学习目的来的,希望我能很快的融入邦信阳大家庭,也希望自己能够通过这次学习打好专业基础。杨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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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破产,我的家族信托怎么办?

作者|周琛琛,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新华信托破产清算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同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随后7月1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现如今,历经近一年的审理,202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裁定宣告新华信托破产。重庆五中院发布公告称,新华信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律规定。随着法槌落下,成立于1979年的新华信托至此谢幕。这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第一家信托公司破产,也是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信托公司破产。与此同时,国内信托牌照数量从68张减少为67张,也颠覆了业内“信托牌照一张都不能少”的既有印象。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新华信托破产事件无疑为他们家族信托规划敲响了警钟。一、信托公司走向破产的内因是什么?在我国金融体系四大支柱中,银行、证券和保险相对更为普通大众所熟知,信托的存在感与认知度相对较低,但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信托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伴随着我国步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综合化的财富管理需求以及公益慈善等社会服务需求日益涌现,信托凭借其相对较高的收益和相对较低的风险,吸引了很多投资者参与——10年前,信托产品收益率曾一度稳定在10%以上,近几年虽逐步下降,但也长期保持在6%左右。对比同期,高风险股票市场收益加剧动荡,而低风险银行理财收益率已经低至3%以下、甚至还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尽管信托投资门槛相对较高,但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仍旧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随着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越来越大,信托行业潜在风险也开始浮出水面。首先,刚性兑付被打破。2018年4月份,央行等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业内简称为“资管新规”),其核心内容是“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经历5年过渡期之后,从今年起,资管新规正式全面生效,信托正式进入不保本时代。再者,房地产行业遇冷。早些年信托产品能向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因为很多房地产企业融资均是借道信托。但随着近期房企收入下降、融资渠道受限、市场持续走低,越来越多头部房企陷入债务危机(例如恒大、华夏幸福、融创等大型房企纷纷爆发债务违约),部分房地产项目占比过多的信托公司因存量规模太大导致潜在风险爆发,进而引发旗下信托产品“暴雷”。据目前公开披露的数据测算,截至2022年底,房地产相关的理财类信托产品违约金额已高达882亿元,占信托产品违约总规模73.34%。综上,理财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加之房地产企业违约越来越多,信托的高回报神话开始破灭,大量信托产品无法足额兑付。当无法兑付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直至信托公司开始资不抵债之时,自然而然也就走到破产这一步。二、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如何处理?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会被用来偿还信托公司自身债务吗?不少高净值人士在听闻新华信托破产消息后纷纷质疑:“设立家族信托后,我的信托财产会转给信托公司,当信托公司破产时,我的信托财产会被用来偿还信托公司自身债务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正常情况下,所有的信托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都有两张资产负债表,一张是自有资产,另一张是其替家族信托委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也就是说,高净值人士成立家族信托后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本身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破产不代表原信托计划就此结束。信托财产不仅区别于委托人的自有资产,也区别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因此,信托财产在信托公司负债或破产时将受到一层“特殊保护”,并不会被用于偿付信托公司债务。甚至,由于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管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即使未进入破产程序,信托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亦无权使用信托资产清偿自身债务。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应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信托合同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01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既定程序更换受托人信托合同可以规定,一旦信托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问题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委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可以随时更换信托公司来提供信托服务。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一旦被宣告破产,那它作为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如委托人的家族信托选择继续存续的,则需要重新选任新受托人。选任时,先看家族信托的信托合同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是否有规定:如果信托合同有规定,则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直接选任;如信托合同没有规定,则由委托人选任;如委托人不选任的,则由受益人选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而在选任新受托人的过程中,信托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负有受信义务,其需要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直到新受托人到位为止。而在新受托人选任完毕、新旧受托人的对接中,该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协助、配合完成相关资料、信息、系统数据、档案、信托事务等的转移和交接,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02家族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信托合同可以直接规定,当信托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问题或进入破产程序时,本家族信托自动终止,信托财产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给受益人。三、新华信托破产对高净值人士有何启示?01正确认识家族信托的功能尽管出现了新华信托破产这一历史性事件,但我们始终认为此次破产只是信托行业市场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整个信托行业内仍属于孤例与个案,而目前“暴雷”的信托产品大多也都是带有投资性质的信托产品,信托行业本身依旧是稳定发展的。同时,上百年各国发展实践均可以证明,家族信托依然是现阶段实现资产隔离保护、避免继承争产、防止婚变分产、激励后代防止挥霍,实现隐私保护的优质财富管理工具。高净值人士须认识到,家族信托的本质,不是一份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亦不是一些特定业务与特定行业的融资通道,而是一种保障家族财产权益的法律架构,是实现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与传承的管理工具。因此,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转变对于家族信托的认知理念显得格外必要。高净值人士应正确认识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从“购买信托”的投资理财观念,转变为“规划信托”的未雨绸缪观念,让家族信托回归其以资产隔离、规避风险、财富传承为目的之本。02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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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族信托,可以被执行吗?(下)

作者|周琛琛,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前言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企业家意识到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的重要性,这些企业家一般会采取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达到隔离财富风险与传承之目的。然而,随着近期“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新闻不断发酵,不少人对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性产生了一定质疑,又因后疫情时代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的调整,关于信托类资管计划投资以及信托关系内部纠纷的诉讼案件均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执行以及相应的执行异议纠纷。在上一篇文章我的家族信托,可以被执行吗(上)中,我们具体介绍了信托财产的认定范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何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会被执行的问题。本文我们将基于张兰家族信托的执行情况,具体罗列高净值人士在设立信托时中需要“避雷”的风险点,鉴往知来,砺行致远。从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件探讨如何避免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从信托性质来看,委托人并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直接追索信托财产,这也就是信托常提到的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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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族信托,会被执行吗?(上)

作者|周琛琛,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前言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企业家意识到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的重要性,这些企业家一般会采取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达到隔离财富风险与传承之目的。然而,随着近期“张兰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新闻不断发酵,不少人对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性产生了一定质疑,又因后疫情时代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监管政策的调整,关于信托类资管计划投资以及信托关系内部纠纷的诉讼案件均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执行以及相应的执行异议纠纷。那么,到底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边界在哪里?家族信托真的可以被执行吗?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标准和考量因素又是什么呢?★问题一★信托财产的认定范围是什么?作为信托法律关系赖以建立和存续的物质载体,信托财产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物质前提,是信托的重要构成要件。梳理信托关系下财产执行的问题之前,须先行厘清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法》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信托设立的条件。其中《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对于财产是否属于“信托财产”范围的认定标准,《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财产,包含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综上可知,只有在该财产在权属外观上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且信托合法设立后受托人依信托合同“取得”了该财产,此时标的财产才从委托人个人财产变为信托财产。例如,委托人将不动产或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如股权、股票)权属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资金汇入受托人指定专用托管账户等。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即使签署了信托合同,该标的财产也不能成为“信托财产”。★问题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体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移植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设立信托法的灵魂和核心。正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才能够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排除强制执行,进而产生相应的“隔离”效果。《信托法》在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中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明确了信托财产的承担责任范围,即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一般债务的责任财产。第十八条也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九十五条与《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善意执行意见》)第三条都对信托财产的保全与执行作出了细化规定,确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再次强调了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的概念。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信托财产能够产生排除被保全、被执行的法律效果。综上,不难看出,《信托法》虽未明文标出“信托财产独立”字样,但具体法条背后所蕴含的信托财产独立之原则是显而易见的,而《九民纪要》与《善意执行意见》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再次重申和明确,进一步印证了我国“信托财产独立”的立法宗旨。具体来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重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01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资产信托专户是用于归集信托资金、使用管理信托资金,以及回笼资金实现最终兑付的账户,其最大的作用在于区分委托人个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产品的财产、区分委托人不同信托产品之间的资金,避免混同。《九民纪要》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专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反之,如果不能证明该账户是信托专户的,该账户内财产仍应被强制执行。实务案例金盛源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件【案号(2014)二中执异字第00106号】案情简介在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金盛源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中,仲裁庭裁决由中创科技、金盛源记共同偿还其对中建二公司的欠款。中建二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金盛源记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在执行过程中,金盛源记对此提出异议,其理由为:金盛源记与中诚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中建二公司申请法院冻结的上述存款系信托财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法院观点对于金盛源记在招商银行的存款是否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诚信托与金盛源记所签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建设银行的账户,而法院冻结的账户为金盛源记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并非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专户,故法院认为该财产并非存于信托专户,不为信托财产,属于金盛源记的固有财产,应依法被强制执行。02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除了前文中提到的法律法规以外,当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条对其提出了分管财产、单独建账核算的要求,通过分别管理、记账的方式,在内部明确区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范围。此过程所形成的账目交易记录等资料可用以证明信托财产未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混同。当受托人因自身原因产生债务时,信托财产包括其收益,不得用以抵偿受托人的债务,不能被其债权人强制执行。实务案例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一案【案号(2020)沪执复29号】案情简介金融法院在审理银河金汇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信信托)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信信托对该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登记在其名下的部分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与公司股权的保全措施存有异议,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安信信托异议理由为:被冻结的涉案财产系其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应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强制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据此申请解除对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的涉案财产的冻结。法院观点涉案财产虽登记在安信信托名下,但安信信托已提交信托合同、付款回单等材料,证明涉案财产是涉案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安信信托固有财产。本案根据被保全人安信信托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财产属于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财产,故依法不应采取保全措施。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信托关系中,无论是设立信托的委托人还是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都不会因为自身债务风险牵涉到信托财产的安全,这也是信托财产债务隔离功能的体现。然而,倘若信托财产已经分配给受益人了,或由于信托瑕疵退回给委托人了,此时该标的财产已经不再具有“信托财产”的属性,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丧失,该标的财产仍然有被执行的可能。★问题三★什么情况下信托财产会被强制执行?如前文所述,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能够产生“资产隔离”或“债务隔离”的效果,能够在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排除强制执行。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信托财产被法律绝对覆盖“保护伞”。信托并非是随意可以操控的避债工具或私人“小金库”,其“隔离”功能的启动依然要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否则,信托轻则在保留其架构的前提下、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重则直接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实务中,法院在研判信托财产能否可以被执行时,一般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考虑:01信托本身是否存在效力瑕疵一旦信托被认定无效,也就没有所谓的信托财产,该财产仍然归属于委托人,一旦委托人有债务,当然可以被强制执行。《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信托被认定无效后,信托财产将被恢复至委托人名下,进而成为委托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君心翻阅实务中类似案例后发现,不少债权人也是从论证信托关系不成立、信托无效等角度对信托进行“击破”的,具体总结如下:无效原因具体内容缺少确定的适格信托当事人1、委托人、受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缺少确定的适格信托当事人2、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就设立信托公司并经营信托业务3、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在国内从事信托业务4、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缺乏明确的信托意图与目的,或信托目的不合法1、当事人之间合意设定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信托法》规定2、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3、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合法且确定的信托财产1、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2、信托财产未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及其他委托人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3、信托公司未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未对不同的账户进行分别管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有关遗嘱继承法律法规的遗嘱信托系保底或刚兑的信托合同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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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体如何适用?

作者|周琛琛,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前言中国前首富、恒大董事局主席许家印首次成为“被执行人”。5月12日深夜,中国恒大(03333.HK)发布公告,称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内容涉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的一份仲裁裁决。申请执行者是和信恒聚(深圳)投资控股中心(以下简称“和信恒聚”),公告称,和信恒聚在2016年12月与2020年11月与恒大签订了增资协议,向恒大增资50亿元人民币,获得约1.6%的股权。当时,恒大为了重组深深房正在进行融资。由于深深房重组最终失败,和信恒聚要求恒大回购股权,并支付分红、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60.61亿元。今年3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要求恒大支付拖欠的款项。如今,恒大无法履行仲裁裁决,许家印也成了被执行人之一。自恒大债务危机爆发以来,许家印很少被牵涉到具体的债务纠纷中。此次成为被执行人,尚属首次。如果此次执行未能妥善解决,许家印将很可能成为一名“老赖”,即成为司法执行程序中的失信被执行人,这意味着他将在高消费领域受到限制,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已负债千亿的恒大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不少企业存在过度扩张和负债过高的情况,而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人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权益。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地做好经营管理,企业与企业家就有可能陷入失信的危机中,若出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届时,人民法院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其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欠钱不还的劣行还会被公之于众,可谓是另一种“社会性死亡”。进而,随着这些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广泛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渐成为了一把悬在企业与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体是如何适用的呢?失信名单的“准入门槛”不少人在实践中会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措施混为一谈。首先,适用主体不一样。限制消费主要针对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主要针对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再者,适用场景也不一样。当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一般会首先考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然而,在此基础上,一旦该被执行人具有另外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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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节 | 邦信阳祝您节日快乐!

国际五一劳动节四月秀葽,五月鸣蜩。四月的草长莺飞渐近春日的尾声,夏蝉的辞春初鸣迎来五月的节庆。我们欢度五一“小长假”,这属于劳动者的节日假期历史悠久。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国际示威游行日”,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也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作为法定节日,五一劳动节不仅历史悠久,关于它的相关法律也曾经历多次修改。上下拉动翻看这个书签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全国放假一天。每年的这一天,举国欢庆,人们换上节日的盛装,兴高采烈地聚集在公园、剧院、广场,参加各种庆祝集会或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1999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了1949年12月23日中国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每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法定节日加上调休,全国放假7天,形成了3个“黄金周”。2007年12月14日,中国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春节的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4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3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2008年起,五一黄金周变为五一3天小长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09年“五一”放假调休具体安排: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一)上班。2019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2020年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2021年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2022年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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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案例荣膺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为促进破产裁判规则的统一,把握破产实务的方向,助力方兴未艾的破产法修订,推动破产法相关的学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联合《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大法宝共同发起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工作。此次评选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机构独立或共同申报的96个案例。入选案例全部由评委直接投票选出。评委会评委共计49位,包括主办单位代表和全国范围内各高校从事破产法研究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者。其中,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安鲜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云象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被评选为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该案对于实质合并重整案件的理论论证和实务操作均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既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在法律条文的指引下切实履职,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又要兼具商业思维,充分认识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并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予以维持,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争取最大限度的保障。案件简介: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果电子”)成立于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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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多个领域/律师入选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律师排行榜

2023年4月19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公布了“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和“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凭借着积淀多年的律所底蕴、杰出的专业水平和优秀的客户口碑,上榜政府及公共事务、保险、知识产权:诉讼、投资基金和体育娱乐五大领域。邦信阳合伙人杜爱武律师、合伙人戎朝律师入选顶级律师榜单。邦信阳入选2023年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A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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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民商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夏令营面向全国招生

昊教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过失相抵黄家镇教授:股权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姚明斌教授:无权代理与物权变动严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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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八课:私募基金行业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点击“阅读原文”,登录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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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七课:跨国企业

2023年4月12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举办的“春季民商法实务讲座”课程第五期第七课开讲。【主讲专家】第七次课程由惠普公司亚太区高级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李莉女士主讲。李莉女士取得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曾任上海某法院高级法官,从事商事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惠普公司历任大中华区知识产权法务、亚太区知识产权总监、亚太区诉讼及争议解决法务总监;担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并曾任悉尼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习指导老师等。李莉女士具有较为丰富的外企管理、诉讼、仲裁以及争议解决的经验,从业近30年来,处理了中国、韩国、印度、新加坡等亚太国家和地区数千余件各类案件。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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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成本大盘点

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zhouchenchen@boss-young.com专业领域:财富传承、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声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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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律师代理涉新三板公司估值争议案件入选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闫飞翔律师代理胜诉的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岸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沈某、深圳市豹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豹风公司”)涉新三板公司估值争议案件,入选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件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对涉新三板公司估值争议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意义。01基本案情本案中,绿岸公司与豹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在《对赌协议》约定,若豹风公司未达业绩对赌条件,则实际控制人沈某应当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并将豹风公司在“本次融资完成后3年内再融资的市值超过6.5亿元”作为回购责任免除条件。由于豹风公司属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票交易量较少,股票价格未必能反映市场公允性,因此,豹风公司再融资的市值是否超过6.5亿的条件是否成就,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02诉讼过程在本案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团队闫飞翔律师对新三板公司市值及估值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结合豹风公司所处行业、产品现状、近年的财务数据及变化趋势、经营情况、人员变化情况等,论证对豹风公司再融资时点及以后的市值不可能超过绿岸公司对其进行投资时的市值,更不会超过6.5亿市值。双方当事人还各自委托了多名专业人士对争议事项所涉的“市值”界定、豹风公司再融资市值的范围等问题提供了专业意见。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结合《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与《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等规则,结合目标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变化、历次融资过程及价格、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综合考虑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不同估值方法,采纳了代理人团队及绿岸公司委托的外部专家的意见,支持了绿岸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实际控制人沈某全面履行股份回购义务。03典型意义本案系上海市首例涉及新三板公司市值并由法院直接做出估值判断的金融案件。本案明确了在缺乏流动性市场的新三板公司估值问题上,法院审查的范围不应局限于相关合同文本的法律判断,而要着眼于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目标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选择金融市场普遍认可的、适当的估值方法判断企业的公允市值或估算出公允市值的区间。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专业背景、形式要件及程序完整性的角度分析专业人士意见,以作出更符合市场及投资者预期的估值结论。鉴于估值问题在现代投融资领域及产权交易中的普遍性、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案的审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及参考,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及研究价值。承办律师闫飞翔合伙人yanfeixiang@boss-young.com专业领域:资产证券化与结构化金融产品;银行、信托与保险;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扫码直通官网简历本平台系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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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名称简化公告

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简化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仍为”Boss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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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六课:保险行业

2023年3月29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举办的“春季民商法实务讲座”课程第五期第六课开讲。【主讲专家】本次课程由李婷婷女士主讲。李婷婷女士现任史带集团亚洲区首席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集团亚洲地区的法律和合规事务,同时兼任集团在华机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和合规负责人。李婷婷女士获得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法专业研究生学位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李婷婷女士取得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并加入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曾在国内和国际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担任专职律师和高级顾问,此后加入安达保险有限公司(Chubb)担任法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李婷婷女士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多年保险公司法律、合规及风控职能的管理经验。【讲座概览】本次讲座的主题为“保险行业及相关法律问题”,李总对2022年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及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讲授,讲座内容主要分成五个部分:【01】2022年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李总从保险市场亮点讲起,介绍了保险各业务条线表现、赔付额、国内保险机构发展情况等,通过丰富的数据图表,让同学们对2022年保险市场的基本状况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接着,李总在市场情报板块,用许多具体的例子揭示了2022年保险领域内的重要事件,使同学们对该领域的现状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02】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李总首先点出,保险监管的核心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是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在公司治理层面,李总讲述了股东股权治理、三会一层运作、风险内控、信息披露方面的管理要求。针对市场行为,李总主要介绍了给予合同外利益、倒签单等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以及保险条款审核的要点,同学们在此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03】SK海力士再保险合同纠纷李总以亚洲最大单笔保险赔案——SK海力士8.6亿美元理赔案为引,介绍了案涉两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纠纷。李总围绕“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这一争议焦点,给同学们梳理了案件的重要事实、审理过程和法院观点等内容,让同学们结合民法基本原理进行综合思考和分析。【04】航延险诈骗争议李总结合自己业务经验,和同学们探讨了部分人群利用航延险非法获取保险金的案例,同时对保险法中的部分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使同学们能够在了解保险法基本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深入思考案例的争议焦点。【05】公司法律顾问与律所执业律师的比较最后,李总从工作内容、工作感受、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报酬以及晋升与发展的角度向同学们介绍了公司法律顾问与律所执业律师的区别,以期同学们能够在未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结语】三个小时的课程结束,同学们了解了2022年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学习了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并通过生动的例子对保险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和难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往期推荐讲座预告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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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入选“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第一批)名单,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入选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此次入选“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是继去年11月入选“黄浦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邦信阳中建中汇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服务水平的充分认可与鼓励。邦信阳中建中汇作为一家创设于1995年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商业秘密法律服务工作和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工作,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意见、合规体系的搭建及优化服务,控制客户的风险。此外,邦信阳中建中汇在为客户提供合规尽职调查以及代理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类诉讼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相关信息2021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将围绕促进创新发展、服务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大对科技密集型行业、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本市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以标准建设为抓手,逐年滚动推进检查验收工作,渐次扩大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范围,突出其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构建本市“点线面”结合的立体保护示范模式。2022年8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评选工作。2022年11月,邦信阳中建中汇入选“黄浦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名单,成为黄浦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名单中唯一入选的律师事务所。2023年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创建工作。2023年3月,经各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专家评选、综合评定、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第一批)名单公布,邦信阳中建中汇入选“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往期推荐邦信阳中建中汇入选“律新社《律所卓越品牌影响力指南(2022)》”,并荣获“品牌管理影响力”和“公益品牌影响力”案例两项大奖邦信阳中建中汇获评“万所联万会”机制典型事例单位邦信阳中建中汇入选“黄浦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邦信阳中建中汇入选临港公证处“遗产管理人推荐库名录”邦信阳中建中汇再度荣获ALB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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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创始人意外离世后的股权处置问题

导言杉杉股份官方微信公众号2月11日发布讣告,杉杉品牌创始人郑永刚先生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于2023年2月10日病逝,享年65岁。这位百亿资本大佬、传奇浙商郑永刚,曾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600884.SH)董事长、董事会主席,上海市宁波商会会长,上海新沪商联谊会会长,甬商总会联席会长等职务。而在意外去世后,他留下了一盘超过400亿规模的商业版图。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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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六课:保险业

讲座回顾|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二课:医药行业2023-03-05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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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的四点解读

引言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称“指南”),旨在防止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简单化”倾向。《指南》对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判断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指引。为了全面理解并正确适用《指南》,我们将从责任主体和行为时效、广告绝对化用语的判断标准、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辨析及豁免、不予处罚和重点处罚情形这四部分进行深入解读。一、违法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责任主体和行为时效(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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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范本亮点解析(附上海试点条款对比)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土”)入市试点工作,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号)。目前,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2015年以来,上海市松江区作为全国三十三个试点地区之一,不断实践完善集土入市制度,且上海从2014年开始不断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此次国家示范文本中可以看到上海集土入市试点和产业地产管理经验的大量元素,我们将主要条款内容进行对比梳理,具体见附表-集土入市示范文本与上海试点条款比对表。我们提炼出示范文本的主要亮点并做简要分析,以便重点掌握。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请见我们此前文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初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点探析》。01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包含两份文件,一个是出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集土出让合同,一个是出让人、受让人和监管人签署的集土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出让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尚未设立的,由村委会代行其职能),监管人是市(县)人民政府,监管协议与同一宗地相对应的出让合同配套使用。我们理解,集土入市合同关系和国土出让合同关系有着很大区别(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法律界多年来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也因案有异)。集土出让合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一定期限内让与给受让人享有、在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合同关系,同时监管人通过签署监管协议、经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致同意由监管人“对出让合同履约过程等组织实施监管”的方式参与到集土出让民事合同关系之中,监管协议亦为民事合同,两份合同均适用民法典。02出让方案示范文本突出强调了出让方案的重要性。集土出让方案必须已依法报市(县)人民政府,应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以出让方案为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集土入市出让方案由土地所有权人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我们理解,为了防止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方案违反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出让方案行使监督权而非行政许可(示范文本将符合该三项要求作为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人监管事项,且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7569号中的观点也具有参考意义)。此外,示范文本提出“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出让合同未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03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根据示范文本约定,除了先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外,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已取得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国家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曾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执行期限已在2017年12月31日届满。在集土入市试点地区,仍按照地方有关政策执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旨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税收政策出台之前,通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形式平衡集土入市收益分配。示范文本继续提出并沿用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概念,但未作进一步细化,可见集土入市仍需要一段时间的试点试行,具体收取标准和方式仍交给试点地区因地施策。04入市集土用途《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入市集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示范文本明确列举了三类用途,即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同时也设置了一个留空条款,供具体用地项目当事人自行约定。过往实践中,试点地区集土入市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商服用地(旅馆用地)、商业设施用地、绿隔产业用地、科教用地、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虽然立法意图并未将集土入市用途局限于工业和商业,但法条中的“等”字范围需要谨慎掌握。国家明确禁止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别墅、商业住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此外,示范文本也明确提出,“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业设施”。如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套数的最低数量以及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的最低占比。05投资强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在集土入市的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发建设强度。示范文本对此做出回应,将该规定纳入出让合同条款并设置了对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应承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登记备案或约定的金额,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约定的投资额;对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应对最低开发投资总额做出明确承诺。如果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约定标准,示范文本给出了违约责任建议: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可要求受让人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06转让、出租、抵押示范文本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国有出让土地及地上房产转让的规定,对集土及地上项目转让提出了基本规则:首次转让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此外,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全部或部分集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尤其是限制性条件)。07土地使用权收回示范文本在“第五章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和“第七章违约责任”分别设置了集土使用权收回条款,其目的可能是为了区分合同因法定情形而终止和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两种情况下的集土使用权收回安排(从合同条款设计角度,因为有些导致法定终止的情形同时也构成违约行为(例如,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土地、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等),在具体撰写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以免因为示范文本的分章编排造成条款遗漏、重复或者前后矛盾)。从示范文本的框架体系看,集土使用权收回安排大致可分为三类,法定收回、期限届满收回和违约收回。法定收回包括“国家征收”、“为集体公共利益”、“受让人违反约定用途”、“受让人停止使用土地”、“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情形(具体源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其中,示范文本对“国家征收”和“为集体公共利益”两种情况提出了补偿机制。“国家征收”情形下,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所有,出让人可与受让人协商给与后者公平补偿,受让人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所有。“为集体公共利益”(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土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土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根据示范文本,在集土出让期限届满未续期的情况下,集土使用权均由出让人无偿收回,但对于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回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建议区分受让人未提前申请续期和提前申请续期但未获同意两种情况分别考虑,具体由用地项目当事人自行约定。示范文本列举了“逾期支付出让价款”、“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合同”、“土地闲置”、“延期开竣工”、“投资强度不达标”、“建设指标不符合约定”、“工业建设项目的”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对其中“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合同”和“土地闲置”两种情形提出了土地收回建议条款。用地项目当事人可以根据当地招商供地实际情况和违约情形严重程度,具体设置其他违约收回安排并在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08市(县)人民政府监管机制按照示范文本的设计,集土入市引入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主体为出让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这是国家在试点地区(如上海)试行经验基础上对集土入市的制度创新。通过政府参与监管,有利于协助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利于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快速建立信任,对集土入市的启动和推行具有非常有必要且积极的现实作用。示范文本(监管协议)对监管人的监管事项做出了十四项列举,并允许合同当事人进一步自行约定。此外,当事人需要制作监管清单作为协议附件,对监管事项、监管要求、监管方案、违约整改要求等具体监管内容进行细化。从示范文本引入的政府监管制度框架看,政府基于出让人和受让人在监管协议中做出的共同授意行使合同约定的监管权利,其权力来源于民事合同约定而非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但与此同时,如果集土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仍有权依其行政职权,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因此,监管协议有必要细化约定政府作为民事合同项下监管人的职责范围和行权程序,政府部门在集土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必要清晰把握行使合同权利和行使行政职权之间的边界。附集土入市示范文本与上海试点条款比对表注:下表仅以上海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作为比较对象,且视具体出让项目情况,上海实践中部分条款内容会存在差异。(获取附表word版本可关注本公众号并发送“集体土地入市”获取)本文作者往期推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点探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初探法律人看《乡村振兴促进法》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乡村民宿投资法律实务要点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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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售药如何规范发布药品广告和信息【3·15特辑】

引言3月以来,流行性感冒开始登上热搜。不少经营者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促进销量,开始在线上售药平台中发布药品广告和药品促销信息。不过,我国对线上售药的信息发布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这背景下,如何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已然成为经营者需要关注的问题。恰逢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通过法律、案例分析,将线上售药与药品信息发布有关的法律风险列示如下,旨在帮助企业完善合规工作,保护消费者在线上购药环节中的合法权益。线上售药虽然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但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对其适用规则以及法律风险的了解还是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我国,线上售药信息发布涉及法律法规众多,除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直接规范线上售药的行政规章外,还主要涉及我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促销行为相关规定》《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常见法律风险之一:违规发布药品广告01被认定为药品广告的风险从近几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是线上售药的主要法律风险。由于国家对于药品广告实行审查管理制度,并且对于处方药的广告发布渠道亦有明确要求,因此,准确界定广告与非广告信息对于药品展示就非常重要。一旦被认定广告但是没有经过广告审查的,就会落入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的范畴。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暂未就何为“广告”设立明确的定义和界定标准。《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仅初步规定,“商业宣传主要包括通过经营场所、展览活动、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活动”。不过,结合上述法律、法律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实务案例可以总结出如下结论:(1)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服务”;其受众是“不特定对象”;(2)广告发布的条件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大众传播推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广告业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愈发多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在实务上新的广告形式在不断涌现,例如在短视频广告中包括开屏广告、信息流广告以及搜索广告等。今年1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总结了“原则上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需审慎界定的几类情形”。参考该《合规指引》,以及上述法律、法律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总结出,线上售药中,常见的药品广告包括如下情形:通过图文、视频、音频等方式,对具体产品或品牌进行宣传介绍,并提供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或购买渠道;通过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画面角标、实物展示、台卡、电脑贴、背景墙等布景与道具,以及直播介绍部分中冠名方及其产品的介绍、主持人口播等展示具体产品名称、品牌或者含有品牌标识的实物。【典型案例】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凉城路分店涉嫌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案【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2851号】2021年12月8日起,当事人在饿了么电商平台所注册的网店“华氏大药房(凉城路店)”首页发布了内容为文字“在乎自己,只为他健康,私密发货”,及处方药品“希爱力他达拉非片”、“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盐酸达泊西汀片”药盒正面图片。点击该广告链接,即进入希爱力他达拉非片、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处方药品购买页面。经查,上述宣传图文为当事人自行编辑并上传发布。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期间,未曾销售上述广告处方药。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即下架了上述广告内容。2022年4月8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我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的媒介上做广告”的行为。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因此,经营者在发布线上售药信息之前,需要根据信息展示的内容、目的以及受众,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线上售药信息是否属于“广告”进行界定。构成“广告”的,需要根据我国对药品广告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合规及政府广告审查。02药品广告发布媒介、发布流程的法律风险在确认相关线上售药信息属于“广告”之后,经营者有必要就该线上售药信息进行广告合规审查。目前,我国就“三品一械”广告的发布媒介与发布流程设置了严格的规定。以处方药为例,我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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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志愿服务队受到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表扬

近日,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受到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表扬。“法是善良与正义的艺术”,长期以来,邦信阳中建中汇将公益事业熔铸于组织文化与血脉之中,公益行动已经从个人行动发展成为律所组织的集体行动。为了更好地保障律所各类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律所党委牵头组织建立了“律·责”志愿服务队。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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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三课:汽车行业

2023年3月8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举办的“春季民商法实务讲座”课程第五期第三课开讲。【主讲专家】第三期课程由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作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周祺先生主讲。周祺先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并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周祺先生带领团队以支持业务合法合规发展为目标,全面负责集团各类法律和合作事务,搭建集团的法律合规体系,参与对外合作战略的制定和相关合资合作项目,参与各类重大并购重组和投融资项目,为业务谋发展、保平安。【讲座概览】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汽车行业及其法律问题”。汽车行业是体量大、独立性强、技术含量高以及涉及面广的一个行业领域,其法律服务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周总结合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和车企独有特点,重点对车企常规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事务进行讲授,主要分成四个部分:【01】宏观经济及汽车行业情况汽车行业在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中均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汽车产业是制造业的主体之一,多年来对我国GDP增长有着直接的贡献,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提供了可靠支撑。另一方面,汽车消费及生产制造,加之拉动的钢铁铝业、橡胶、石油化工、智能芯片、新能源等上下游产业,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环境相辅相成,在黑天鹅事件频发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我国仍保持长期展望。2023年,曙光已现,但仍有不确定因素。接着,周总向同学们简要介绍了汽车行业特征、传统汽车行业发展史,以及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现状。目前,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和智能网联产品的加速发展渗透,中国品牌在国内外取得全面突破。【02】汽车结构与车企特点概述第二部分,周总以传统汽车和纯电动车为区分,以汽车开发流程缩短、汽车结构变更、销售模式转型三方面为重点,结合反垄断法的出台、法律责任的变化等内容,增加了同学们对现代车企运营模式和发展特点的了解。【03】车企常规法律事务第三部分,周总向同学们展示了车企常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公司治理、资本合作、投融资与IPO、商标与专利、消费者索赔及车企名誉权等内容。周总提到,在日常工作中,法务应当成为业务最坚实的伙伴,提供切实保护和专业建议。对各项常规法律事务,周总结合上汽集团法务工作日常,列举实务案例,向同学们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工作重点。以商标工作为例,周总提到,在商标注册方面,上汽集团在全球化过程中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抢先进行全球布局。在商标管理方面,根据商标的使用和功能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在商标保护方面,通过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形成跨类保护,并结合实例,讲述了商标工作对车企经营管理的重要性。【04】车企合规管理事务汽车合规管理事务与常规法律事务一样,纷繁复杂。在反垄断合规方面,随着反垄断工作关注度的不断提升,车企对反垄断合规日趋重视。结合执法案例,周总向同学们简要介绍了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及经营者集中等汽车行业常见垄断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车企应重点关注虚假宣传问题;在广告合规方面,车企应注意广告用词和文案的合法合规。除此之外,周总还讲述了自动驾驶、数据合规、产品责任与召回、海外合规等合规事务的重点事项。周总认为,车企日常经营的点滴均会落入合规管理的范畴,日常法务工作更需贯穿业务始终、高效解决问题。【结语】三个小时的课程结束,同学们对中国汽车行业业务模式及发展前景有了进一步了解。最后,周总展示了“现在就业这么难,学法律的硕士毕业生应该如何择业?”的ChatGPT问答,期望同学们坚持努力并保持积极态度。往期回顾邦信阳中建中汇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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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四课:银行业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三课:汽车行业2023-03-05讲座回顾|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二课:医药行业2023-03-05讲座预告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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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荣登2023《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律师&律所》推荐名录

2023年3月6日,法佬汇、名律堂联合发布《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暨2023企业选聘律师&律所指南。邦信阳中建中汇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和良好的客户口碑,获评“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所-翘楚”。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张士海律师在“名律堂--客户尊选”获得推荐,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王智煜律师、合伙人王羽中律师在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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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独立自信,成为自己的太阳 | 邦信阳中建中汇祝所有女同胞节日快乐!

弗吉尼亚·伍尔芙我想说的很简单、很平淡:没有什么比做自己更重要。——《一间只属于自己的房间》今天是三八妇女节,也是庆祝女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重大成就而设立的日子。一大早,摆在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大门口的鲜花,气球,祝福语吸引了大家。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亮波律师百忙之中亲自为事务所的女性同仁送上鲜花和礼品,表达事务所对每一位女性同仁的关怀。愿你卓然而立,自成光芒芬芳扑鼻,色彩斑斓的鲜花如事务所的每一个“她“”,鲜活,美丽,大方,从容。无论有没有人欣赏,她们都会在自己的岗位上用奉献,用美来本真的怒放。诚如女性主义先驱,英国女作家弗吉尼亚·伍尔芙在《一间只属于自己的房间》所言,女人应该有勇气,有理智地去争取独立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只有这样,女人才能平静而客观地思考,以此来重构自我。因此,女人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母亲,妻子等女性单一身份,更改应该成为自我独立和精神自由的自己。值此美好日子,邦信阳中建中汇祝所有女性同胞节日快乐!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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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青年律师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路径——有关平衡的“道”与“术”

“我很热爱这个行业,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坚持下去,没等到收获的时候就无奈退出了”;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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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公益行动开启春三月

三月,和风煦暖,万物生晖。为继承和发扬雷锋精神,邦信阳中建中汇律事务所各地办公室组织开展志愿活动,许多律师积极投身服务为民的实践,用公益行动开启美好春日。上海办公室“美好城市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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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三课:汽车行业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四期正式开班——第一课:保险法律实务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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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二课:医药行业

2023年3月1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举办的“春季民商法实务讲座”课程第五期第二课开讲。【主讲专家】第二期课程由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陈宏先生主讲。陈宏先生曾工作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目前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带领团队负责公司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合规队伍的能力培训,负责公司合同管理、股权并购内控管理、诉讼纠纷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数据安全合规、上市公司ESG专项工作等,落实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各项工作要求。【讲座概览】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医药行业及其法律问题”,陈总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合规管理等情况进行讲授,讲座内容主要分成四个部分:【01】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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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2023中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报告发布会——《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五周年特别版(2018-2022)

自《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2017反法”)对商业贿赂条款进行修改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五年有余。这五年,虽然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是商业贿赂执法一直在稳步推进中。诸多的执法案例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商业贿赂打击的坚决态度与取得的成绩,同时也体现出了商业贿赂打击的重点、难点、热点和违法性判断的基本口径,对企业合规有现实性指导意义。在继连续三年成功推出《中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报告(2018-2019)》《中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报告(2020)》《中国反商业贿赂执法报告(2021)》后,威科先行特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联合美国安诺波特律师事务所(Arnold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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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奖销售常见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但实际投放市场的“可比克活动装薯片”只有9182.6万个,其红包中奖总数远低于广告中允诺的1.45亿个红包数,两者相差巨大。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在“***活动装薯片”罐体上标注“快乐助非遗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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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二课:医药行业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四期正式开班——第一课:保险法律实务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202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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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实务课程”第五期第一课:信托业

2023年2月22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举办的“春季民商法实务讲座”课程第五期正式开班。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杨代雄教授发表开班致辞,希望同学们珍惜实务专家的授课机会,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杜爱武律师讲述了合办实务课程的初衷和主旨。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杨代雄教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杜爱武律师座无虚席的课堂【课程主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必须怀揣对法律实践的关切,成为贯通规范学问与事实实践之间的桥梁。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并非纯智力游戏,而总是要进入具体的情景和场域之中进行分析和评价,这就要求法律人具备一般性、综合化、转域式的思维方式,以及快速准确地从繁杂凌乱的案件事实中萃取法律构成要件的能力。这种思维和能力的培养需要开放认知,需要大量专业和行业知识的涉猎和积累。了解和熟悉行业,真正回应行业对民商法的诉求,是我们法律人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本课程以“开放认知、提升能力”为主线,邀请不同行业领域的一线专家分享授课,指导同学们了解行业实践、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同时兼顾同学们择业需求,以期使同学们在了解行业的基础上投身于核心关键的岗位上,不因认知偏差而走弯路。【主讲专家】首期课程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慈善信托部总经理蔡汝溶女士开讲。蔡汝溶女士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睿家族管理办公室总经理、国际理财总部总经理、上信香港副总经理(兼)。目前任慈善信托部总经理,负责慈善信托开发、设立和慈善项目运营,带领团队提供专业的慈善信托服务。蔡汝溶女士曾参与秦山核电加元外债管理项目、负责发起设立了国内第一单境内美元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内第一单境外美元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QDII)、负责家族信托业务拓展,以及创新设立家族慈善信托业务等。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慈善信托部总经理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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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放开后,为什么说多子女企业家需要家族信托

热点1月30日,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四川省卫健委发布的通知显示,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新《办法》重点修订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2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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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 & 华政2023春季民商法实务讲座课程第1期 | 预告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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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入选“律新社《律所卓越品牌影响力指南(2022)》”,并荣获“品牌管理影响力”和“公益品牌影响力”案例两项大奖

AWAY往期推荐01邦信阳中建中汇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及陆国飞、戎朝、朱一律师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2023年度榜单02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戎朝律师荣登2022《商法》“The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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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我国行政垄断治理大事记和案件盘点

我国《反垄断法》专章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下简称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制,行政垄断治理是我国反垄断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至2021年,我国查处行政垄断案件345件——从案件数量上来看,高于同期查处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数量(277件)。[1]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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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成功代理航空海运案件突破责任限额

近日,邦信阳中建中汇刘丽娜等律师代理的S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F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历经六年获得上海金融法院胜诉判决。该案件是国际航空和海运案件中鲜有的突破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终审判决,具有典型性意义。本案中,航空运输的贵重货物在海外中转集散过程中遭遇盗窃,致使巨额货物丢失。本案所涉《航空货运代理协议》的主体关系复杂,承运人主张S财险公司所代位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且《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突破《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以此抗辩S财险公司的全额索赔金额没有依据。代理律师主张该协议约定了高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同时货物丢失并未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也并非为了转运,因此不能适用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上海金融法院最终采纳刘丽娜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同时承保货运险及物流责任险双重保险的S财险公司一次保险赔付亦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并认定《航空货运代理协议》的缔约方已经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合意,《蒙特利尔公约》所限定的赔偿限额无需适用。经过长达六年的不懈努力,刘丽娜等律师成功打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这是继2022年刘丽娜律师团队成功代理Z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契约承运人D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人HL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又一起突破责任限额的案件。在那起案件中,打破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意见获得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支持,刘丽娜律师主张契约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不作为造成涉案货物损失,因此不能援引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而这一主张仅针对契约承运人提出,避免因其与实际承运人有共同故意或轻率,而承担过高举证责任及产生不利后果。一审广州海事法院采信刘律师观点,认为契约承运人不能援引《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的赔偿责任限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依据第五十九条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轻率,承运人仍可享受责任限制,最终广东高院采信刘丽娜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订舱时温度指示错误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期间,不属海上风险,不能享受责任限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丽娜律师团队不断打破了空运及海运的法定赔偿责任限额,彰显了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在航运物流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准。BOSS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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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爱武、陈云开等律师承办的上海机场和东航物流新设合营企业案反垄断申报项目荣获《商法》2022年度杰出交易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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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袭,信托业务分类大洗牌(一)——100万即可成立家庭服务信托引热议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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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杜爱武律师荣登“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政府与公共事务”

2023年2月3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正式公布了“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政府与公共事务”榜单,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爱武律师荣登该榜单。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