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 |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成功代理航空海运案件突破责任限额
近日,邦信阳中建中汇刘丽娜等律师代理的S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F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历经六年获得上海金融法院胜诉判决。该案件是国际航空和海运案件中鲜有的突破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终审判决,具有典型性意义。
本案中,航空运输的贵重货物在海外中转集散过程中遭遇盗窃,致使巨额货物丢失。本案所涉《航空货运代理协议》的主体关系复杂,承运人主张S财险公司所代位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且《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突破《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以此抗辩S财险公司的全额索赔金额没有依据。代理律师主张该协议约定了高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同时货物丢失并未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也并非为了转运,因此不能适用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上海金融法院最终采纳刘丽娜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同时承保货运险及物流责任险双重保险的S财险公司一次保险赔付亦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并认定《航空货运代理协议》的缔约方已经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当事人之间合意,《蒙特利尔公约》所限定的赔偿限额无需适用。经过长达六年的不懈努力,刘丽娜等律师成功打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这是继2022年刘丽娜律师团队成功代理Z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契约承运人D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人HL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又一起突破责任限额的案件。在那起案件中,打破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意见获得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支持,刘丽娜律师主张契约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不作为造成涉案货物损失,因此不能援引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而这一主张仅针对契约承运人提出,避免因其与实际承运人有共同故意或轻率,而承担过高举证责任及产生不利后果。一审广州海事法院采信刘律师观点,认为契约承运人不能援引《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的赔偿责任限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依据第五十九条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轻率,承运人仍可享受责任限制,最终广东高院采信刘丽娜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订舱时温度指示错误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期间,不属海上风险,不能享受责任限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丽娜律师团队不断打破了空运及海运的法定赔偿责任限额,彰显了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在航运物流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准。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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