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规来袭,信托业务分类大洗牌(一)——100万即可成立家庭服务信托引热议

周琛琛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

  前  言

随着信托制度不断完善,如何在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背景下寻找全新发力点,把握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方向,加快对财富管理业务综合能力建设,是值得业内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共同思考的课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继《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下发半年后,2022年10月,多家信托公司陆续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能更加符合信托业务包含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资产服务、财富管理的逻辑,有效针对信托公司业务分类维度多元、边界不清、内涵模糊等问题,对信托业务进行了重新界定。

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未明确提出正式实施日期,但试填报也意味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实施的开始,反映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决心,标志着信托分类改革自此正式拉开帷幕。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

“新”在哪里 


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新增三分类


No.1

历史沿革


根据信托行业 “一法三规”(“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是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既是可以开展贷款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可以提供资产管理类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可以从事与投融资无直接关联的服务信托。在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之前,因信托业务分类维度不同、标准不一,不同分类项下的信托业务存在一定交叉和重叠,这导致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标准和尺度一直不够清晰,信托公司往往在内部管理、数据治理方面存在较多困扰。

2017年,银保监会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信托函〔2017〕29号)提出了信托八大业务分类的标准,包括即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此后经分类试点,监管部门起草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在八大业务分类基础上补充增加了产权信托),并在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国际信托、陕国投信托和百瑞信托等10家信托公司进行试点。但后续又因分类标准不清晰、业务边界不明以及实操中存在区分困难等种种原因,上述信托业务分类并未真正推行。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别,并要求信托公司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逐步形成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信托的三大分类。2020年5月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资金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以及公益/慈善信托进行了定义,并首次确认按三大分类进行分类监管。


No.2

分类标准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将三大分类中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又细分为7个子类别,采用分级的方式针对个人、家庭、企业等财富管理信托门槛进行了划定: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细致分类,进一步明晰和拓展了信托财富管理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传递出近年来信托业整治与改革的明确信号[1]


1

从底层逻辑

整治目前信托业存在的不规范发展问题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从信托产品分类监管和动态监测的底层逻辑上实施配套方案,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

2

从导向指引的高度

引导信托业务合规发展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解决现有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问题,转变维度多元、边界不清、内涵模糊等乱象,打破现有分类标准存在的局限性,引导信托业务可明确进行分门别类、规范运营;

3

从信托制度优势和服务实质为基点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特别强调信托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和细分必要,并明确信托服务实质,从而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规范体系内发挥信托制度的最大优势和效能,对未来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这也将是信托持续发展的立足基础与根本出路。

([1] 参考来源:《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实操篇》,龙海涛,吴旸,李凯伦)

在此背景下,以往信托行业内传统非标融资类业务将逐步压缩退出,信托公司盈利模式将逐步从资金利差模式向服务收费模式转变,从而引导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对构建信托公司收入稳定、边界清晰的业务体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使信托业实现成功转型与高质量发展。在信托业务新分类的框架下,可以预见,在未来财富管理和资产服务市场中,信托制度将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更全面、更广泛、更深入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特别增加了“家庭服务信托”,并将“其他财富管理信托”根据委托人类型及其信托目的不同分为了“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并划定了不同设立门槛。


这其中,广泛引起市场讨论的,是近年各大信托公司不断尝试的家族服务信托业务的细项分类首次得到确认。


No.3

家庭服务信托


起初,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家族信托需要满足“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设立条件。而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持续发展,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居民财富迅速积累,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持续释放。不少中产家庭因其家庭资产规模无法达到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从而无法运用信托工具实现家庭财富保护及传承多样化的目的,但其同样对家庭财富管理、资产规划配置、财产传承保障拥有极强的内在需求。

较之家族信托而言,家庭服务信托扩大了委托人的范围、明确了受托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降低了设立门槛、规定了设立期限并限制了投资范围。

由此可见,家庭服务信托在某种程度上是传统家族信托的延伸,其低门槛、长周期、投资稳健等特点代表着信托普惠化发展趋势和发展前景,将信托工具的服务范围向有需求的中等收入群体延伸,旨在让信托的资产独立、风险隔离、定向传承等功能得到广泛运用,大幅扩大了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服务群体,让信托的优势更大范围地惠及千家万户。

BOSS & YOUNG本文作者




往期推荐


新法施行!拒绝性骚扰!拒绝就业性别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亮点系列解读(二)

新法施行!人身保护升级、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强制申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亮点系列解读(一)

财富传承方式大PK——赠与VS家族信托

财富传承方式大PK——婚前协议VS家族信托

财富传承方式大PK——遗嘱VS家族信托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再出新规,向家庭暴力说“不”

浅析制定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注意事项(下)

浅析制定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注意事项(上)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