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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高考玩花样?先听听《刑法》答不答应吧!2018/6/3(659)

秭归检察 2018-11-07

有一种青春,叫奋战高考;有一种人生,叫无悔青春。一年一度的高考还有不到一个星期即将来临,我们都知道这对于寒窗苦读十二载的莘莘学子而言,不仅是一场考试,更将会是他们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有些学生、家长却在此时动起了歪脑筋。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颁布以来,今年是第三个“作弊入刑”高考年了,就在如此高压之下仍然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仅2016年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件就高达302件。在这里,我们再次给企图参与考试作弊的人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是卖高科技器材、卖试题答案,还是提供“包过一条龙”服务的,都将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七年的有期徒刑和眼前的利益相比,孰轻孰重,相信谁都看得清。同时也别妄想自己的“高科技”能逃过国家的重重关卡,静脉验证、金属探测分分钟让作弊者原形毕露。



《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年年考高季,总有部分在校大学生在利益的驱使下扮演“枪手”的角色,在考场上演“狸猫换太子”的戏码。有打算通过替考挣一笔快钱的可得想想清楚了,这笔钱可能一分都拿不到,反倒还要把自己的学籍和名誉搭进去。



除了《刑法》以外,新修订的《教育法》也针对作弊考生列出了五类考试“禁区”: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考生们千万要注意,一旦踏入以上“禁区”,将被取消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3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C

高考是人生道路上很重要的一步,但并不代表它决定了人的一辈子。劝告那些靠组织作弊非法获利的人换一份“正当职业”,也希望选择信任所谓“高考捷径”的考生和家长们,拒绝忽悠、诚信为人,毕竟没有任何一场考试重过自己的名誉和自由。

文  字 | 寻  觅

编  辑 | 宋  晗

审  校 | 寻  觅

秭归检察自强学堂 | 有一束光照耀我们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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