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牌匾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主体:黑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三、处罚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九)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办理条件:
设置人依法取得设置户外牌匾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牌匾依附的载体产权合法,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五、备案材料:
1.《户外牌匾备案表》(含原始门店实景图及牌匾设计安装效果图);
2.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信息;
3.涉及居民住宅建筑设置牌匾的,应提交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同意书(涉及影响其他相邻产权人的需提供)。
六、是否收费:否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八、办理方式:
1.黑河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江路12号)M17号窗口。
2.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hh.zwfw.hlj.gov.cn/进行网上办理。
九、咨询电话:
城管执法局服务热线:0456-12319
城管执法局政务服务窗口:0456-2849999
来源:黑河城管
编辑:王思钰
一审:王思钰 | 二审:李雪 | 三审:邵妍
投稿邮箱:ahqxcbwx20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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