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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辉宝 爱辉发布 2024-05-04


黑河市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做好黑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城市特困(集中供养除外)等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人民,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方式筹措,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状况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置率,努力实现精准保障、分类保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条件、范围


(一)对象:2016年、2017年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新申报的低保及特困住房困难家庭。


(二)条件:

1.取得黑河市城区非农业户口一年以上家庭,并在15个社区范围内实际生活居住。

2.取得黑河市城区低保及特困身份一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任何产权房屋,并在申报日前5年内不能有房屋交易。

4.当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

(三)保障范围: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将不予保障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2.经举报核实属实的。

3.经核实没有在现居住房屋长期居住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产、车辆、经营营业性收入场所的。
(四)优先安置:
2016年、2017年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军烈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分配公租房(廉租房)。
(五)分配房源
为已建成及清退后的公租房(廉租房)。未入住的公租房(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原公租房(廉租房),继续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四、报名时间

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22日。

五、实物配租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初审登记。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由本人到户籍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1968年12月31日(包含12月31日)前出生;

2.申请书租赁住房房证复印件租房协议书复印件无法提供房照人员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低保证、特困供养证;

5.婚姻情况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

6.夫妻双方一方为外地或农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外地或农村无房证明;

7.特定人群需要优先安置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各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按规定时限完成对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登记工作。经审核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于12月22日前由社区办事处将审定名单及电子档案加盖社区公章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将申请、审核名单下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住房保障信息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加盖公章。
1.市民政局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低保、城市特困人群进行核查。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申请人是否属于退役军人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军烈属身份进行核查。
3.自然资源部门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
4.公安部门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核查。
5.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6.市场监管部门在权限内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7.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将复审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告知各社区办事处通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社区、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规定限期内有异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申请资格。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将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等候发放,并在《黑河日报》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在3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八款规定,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审批保障性住房相关数据,未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以及上报虚假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实物配租分配
对符合申请公租房(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将在公证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监督下,按姓氏抽取顺序号,再由顺序号抽取房号,在领取房屋钥匙时交纳相应费用,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书后入住。
申请人放弃所抽取的房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申请人在现场抽取楼号后可以与其他申请人互换,但需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同意并履行手续。
(四)服务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公租房日常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的管理,引进社会信誉良好的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当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准入、轮候、退出等制度和申请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社、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审核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受理、初审、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阳光工程”来抓,坚决杜绝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之风。
(二)广泛宣传,公正公开。
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城镇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进行,并采取全程监督制度到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切实做好居民思想工作,宣传好政策,确保稳定。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7日


来源:黑河日报

编辑:王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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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ahqxcbwx20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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