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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5期:【讲座回顾】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裁判热点问题

12月14日,“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裁判热点问题”主题讲座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代院长竺常赟法官主讲,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教授、伍坚教授、王东光教授、周珺教授、何颖副教授参与座谈。一百余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本次讲座,现场学术氛围十分浓厚。

讲座伊始,竺常赟法官介绍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内容。资产管理业务是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近年来,各种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范纷纷出台。他指出,涉资管业务诉讼案件呈现出数量增长、类型多样、问题复杂的局面,众多因素促成了这些特点的形成,为审判实务带来了全新挑战。


接着,竺常赟法官将资产管理分为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结合审判实例和《九民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将涉资产管理纠纷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在资管产品募集阶段,明确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关键,竺常赟法官认为应“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适当性义务。投资阶段主要涉及投资方向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问题,这些争议点经由通道业务、明股实债等案件充分展现出来。管理阶段的问题围绕信义义务展开,应重点理解并把握构成信义义务的忠实义务与审慎管理义务规则。在最后的退出阶段,竺常赟法官指出,资管产品的清算和损失的确定问题是实践中的难点,值得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探究。


教师座谈环节,沈伟教授认为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殊性在于其与金融监管交叉,并与竺常赟法官交流了资管合同有效性认定及金融监管对金融审判的渗透等问题。竺常赟法官认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认定资管合同无效是总体持审慎态度的,应当遵循以《民法典》为主体的合同效力法律体系作出认定;同时,对金融监管规定,既要予以充分尊重,又要保持必要的司法定力,区分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并正确适用相关规则。何颖副教授肯定了上海法院若干金融审判对于交易活动的尊重和在法律结论形成上的谦抑性;周珺教授指出,在校的学习研究要与实践结合,向法官学习,尝试在微观层面把握法律问题;季奎明教授总结了金融疑难案件中需要考量的四个维度,即术语的转化和性质的界定、利益平衡、司法续造、裁判与监管的协调和市场理性观念的促成;伍坚教授认为应当在把握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平衡,在援引监管规则时要注意路径转化。最后,钱玉林院长肯定了竺常赟法官的精彩讲座,并启示同学们面对疑难问题时要注意提炼其中的法律关系,善于从信托法角度识别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次讲座,竺常赟法官为在坐同学带来了审判一线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案例细致分析了资管产品纠纷的前沿问题,为同学们今后的法律研习思路和研究方向提供了良好的指引。

稿源、图源:经济法学院

编辑:朱辰宇 

责编:张毅 陈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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