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的保护尚且不够,还想着保护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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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呼吁和号召动物保护主义者建议司法部立法,以反对虐待动物或保护动物的文章在网络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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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文章读下来,笔者几乎看不到任何设立所谓《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保护法》之严谨或严肃的立法依据和理由,只有对动物保护的急切以及对虐待动物人群的仇视之情绪的宣泄。搞得好像只要气焰高、人气众、声量大,立法部门就会不得不答应他们一样。
也因此,在这篇文章中,你几乎看不到任何理性的叙述和讨论,只有类似谩骂虐待动物的人是“变态”、“生而为人却不做人”、“虐待动物的人能恶有恶报”等冰冷野蛮恶毒的字眼,与他们表现的对动物的善良简直是判若两人。
合着在这些动物保护主义者眼中,这些虐待动物的人连动物都不如。也是,这篇文章的题目都说了,那些可爱的动物是他们的“毛孩子”。而那些伤害虐待动物的人,怎么配为人?
可是,恰如我在上文提到的,立法要有严谨的依据和理由。仅凭情绪宣泄就能立法,那法律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将荡然无存。因此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动物保护的荒诞与滑稽。
在上述文章中,所谓的要立法保护的动物,其实就是猫狗。即使扩大一些,比如保护的动物包含宠物猪、宠物蛇、小鸡小鸭等,也还是只是动物的极小一部分。
因此,即便能够立法,那么立法的第一个困难就是,这些需要保护的动物的定义如何界定,或者动物的范围如何廓清。
正如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一书中所提的那样,难以达成确定将哪些动物纳入权利范围而将哪些动物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的某种标准。
比如,如果将这种理论从有意识的生物进一步扩展到一切生物,像细菌或者植物,则人类很快就会灭绝。
当然,有些动物保护主义者可能会说,我们没想扩展到一切动物,只是某些极少数动物,比如就是猫狗。但那些爱护牛羊的人们可能也会不满意。如此纠缠下去,那么人类可能就别想吃肉了。
动物,尤其是与人类能够亲密互动的动物,容易与人类发生感情,是人类产生爱护动物心理的重要原因。而这种爱护动物心理的深层产生机制,说到底还是人类的“恻隐之心”。
留言中还有呼吁总理关注
即使是正在写这篇反反虐待动物法的我,看到那些动物被残害,心里也是隐隐不安和难受。这说明我们认为人类不应该残害、虐待动物,是因为我们先天就有一种“道德情感”。
但这种情感不是理性的,它是偶然的,并不稳固,且极易产生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结果。
因为动物虽然是生命体,但从财产的归属上来说,它一般都是有主人的。也就是说,动物即使有生命,但依然归所有者支配。如果动物的主人自己虐待自己的动物,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也可以在社会合作上拒绝与其合作,比如不雇佣他,不买他的东西,但不能通过立法来强制惩罚他。
否则,人权岂不低于动物权?且严重侵犯他人的自由。毕竟他人自己养的动物,怎么处置是他人的自由。就像农村里自己家养的一条狗,被狗贩子收走贩卖狗肉,或者自己杀了吃了,这个跟别人有什么关系呢?
既然要保护动物,那么应该是认为动物拥有权利。但是我们仔细想想,动物真的有权利吗?
如果动物有权利,比如张三家的狗旺财咬了李四的腿,那么就应该是旺财去承担责任,因为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对的。但实际上我们都知道,狗咬了人,只能是主人负责。
这就从根本上说明,动物是没有意识、没有理性的,无法摆脱自然对它的奴役,它们的所有行为都是本能的驱使而无法自由选择。
但权利的主体是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意义,拥有完全选择自主的能力的人,并且自己知道必须为这个权利的得到而付出什么样的义务。
所以,如果一个生物,本身不具备自主选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何来“权利”一说呢?
今年8月17日,一名香港博士生因为虐杀蜗牛被警方拘捕了。
或许你会觉得,只是蜗牛而已,至于吗?但在拥有动物保护法律的香港,就是这么魔幻。
不仅如此,几年前,大埔太和邨一名八旬老翁手持一支约1米长的木棍,当街追打一只白鸽,因为它往他头上拉屎了,结果报警被抓。
欧洲也曾有法律,虾那是不能活剥的,因为它很痛。搞的很多餐饮企业,只能用电击先电死虾,再剥皮。
然而现实是,虾连脊椎神经都没有,哪来的痛觉?
近日,江西上饶信州区以及甘肃嘉峪关市的一些超市因为蔬菜涨价而被举报,进而被罚款。
实话实说,看到这样的新闻,我的内心是极度悲凉的。因为首先,价格只是市场供需的一个信号,菜价上涨只能说明需求变多而供给变少。在这样的情形下,只能是价高者得。
其次,超市涨价是他的自主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他并没有强迫别人买他的菜,顾客嫌贵完全可以去别的超市买或者不买。
然而,最不该发生的事却发生了,且有人还拍手叫好。
哎,没有权利的动物却被人呼吁立法保护,有权利的人被侵权却少人关注。
难不成,人不如动物?
或许,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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