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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肝遭就业歧视,企业拒录被判赔偿|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本文来源 | 亿友公益

导读:浙江省杭州市的小林(化名)在收到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入职邮件后因“乙肝携带”而遭拒绝录用。他起诉该公司乙肝就业歧视。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林各项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今年4月,小林在网上看到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工艺工程师,随即发送求职申请。经过面试,公司决定录用他。但其后小林却被该公司查出是乙肝“大三阳”,不能办理入职。公司因为小林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怕影响到其他的员工工作而拒绝其小林入职。小林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该公司,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队传染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根据2006年9月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可以看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该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的情况下,仅以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小林的平等就业权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林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应聘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的请求,均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小林的各项损失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点 评: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应包含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劳动者与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时,即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被招聘单位平等录用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享有平等机会工作而不受歧视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歧视的理由辞退劳动者。公司以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为由不予录用,侵犯了小林的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之权利,应属自然人人格权。《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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