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院关于网约车、快递的两条内部意见|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就在双十二这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这篇名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是于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中有两条,涉及到网约车和快递,虽然与劳动关系没有直接关系,但对于探讨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有一定的关联意义。现发出如下:
关于网络约车问题。
会议认为,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约车辆只投保非营业性保险未投保营业性保险,被保险人从事网络约车服务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可予支持,但机动车交强险除外。
链接:
关于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
会议认为,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快递服务企业对于保价条款进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寄件人自主决定选择保价的,可以认定保价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保价条款约定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服务企业按照《快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损失赔偿条款进行提示并特别说明的,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损失赔偿条款处理的,应予支持。
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服务企业未按照《快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损失赔偿条款进行提示并特别说明的,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寄件人要求快递服务企业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快递服务企业主张依照《邮政法》只赔偿不超过所收取资费三倍赔偿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