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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中的户籍歧视,何时才能销声匿迹?| 劳动法行天下

徐旭东,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部长。其创办的公众号“长三角劳动法”,一键搜索 ID:changsanjiao123 。


劳动非商品,但由于劳动力不能储存,也无法惜售,所以劳动不能被排除于市场之外。劳动市场,也存在一般商品市场同样的问题,那就是市场交易人为设置的限制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

按照《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且这个权利在本条以列举方式给出的7种权利处第一位。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一天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专门把公平就业作为第三章,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显示了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在所有权利里的基础性、重要性。

理论上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领导阶级的劳动权应该是比此前资产阶级国家拥有更多的自由。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否则工人阶级在失去锁链的同时,没有获得整个世界,却又被戴上另外形形色色不自由的锁链,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

事实上,我们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劳动者,多年来却在各种各样的歧视中,平等就业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择业自由被不适当地限制,生产要素的活力无法展开,从而导致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没有活跃起来,以至不能更加充分地创造社会财富。这样的情形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打破。


如果从1949年以来进行考查,纵向地看,五四年宪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很快,宪法没有变,下位法就变了。1958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迁移需事先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从此开始实施严厉管制的户籍制度。对于劳动者,最大的不自由来自就业的户籍歧视,主要包含:一、农村户籍歧视。二、非本地户籍歧视。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力,如果这项权利被不当限制,则其他所有权利都无从谈起。这种严格的户籍管制,以户籍藩篱将一部分劳动者的进行限制,使其无法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或可称之为户籍隔离。特别是,城乡两元户籍的严重分立,国家牢牢地将劳动者严格限制在特定区域、特定范围和特定行业,全社会的劳动者被人为地分割为农村和城市两个严格禁锢的范围内。

这项制度,直到现在,尽管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依然顽固扎根在北京、上海等中国最发达的地区,不少招聘海报仍然堂而皇之地进行户籍限制,不准外地户籍人员报考本地劳动岗位。


1995年北京市曾经通过地方立法,出台《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堂而皇之地在劳动就业方面,将户籍歧视发挥至极致:住--要办《暂住证》,就业--要办《外来人员就业证》,单位和个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合格证》,否则就是非法租赁。育龄妇女还要增加一本《婚育证》。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用工要求等,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确定。北京市劳动局在1999年还真的出台一个规定,2000年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职业,只有3大类,15个中类,43个小类,104个细类(职业)。还好,这个地方性法规,在2005年被废止。


上述地方性法规虽然被废除,但户籍歧视未见根本性进步。


2016年7月17日,北京高院发布公告,招聘1458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此次招聘全市23家法院均有招聘需求,除了例行的学历、年龄限制外,堂而皇之地规定“具有城镇户口(北京户籍优先)",同时实施了地域歧视和户籍歧视。据副院长安凤德介绍,此次招聘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水平。不了解体制内聘用有三六九等之分的人,并不清楚,北京高院公告的招聘人员,其实是劳动合同制工人性质,区别于公务员(比如法官)。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法院,依然沿袭了多年来的劳动就业户籍歧视之举。

不要以为只有北京市法院才会如此,中国法院网2010年9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招聘15名聘用制书记员公告》第二条招聘对象及要求第一款不是能力、不是素质、不是年龄、不是身体健康、不是思想道德,而是”具有北京户口或在北京有住房”。这一次招聘:劳动者的出身,排在了所有条件之前,成了第一位要求,尽管这个能力之外的资本(比如户口)不等于零。更不可理喻的是,通告中竟然提出了北京有住房要求。恐怕关于就业歧视案例里,堪称奇葩。开国前辈革命家们当年提着脑袋闹革命,为的是追求人人平等幸福的新世界,假如他们足够长寿,就会发现直到现在,还有户籍和住房等不平等就业条件。老革命们彻底打破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荒诞逻辑,却碰到了王侯将相宁有户籍乎的翻版逻辑。


互联网经济因技术性、开放性以及管制的暂时空白,照说应当是最有可能打开所有就业户籍歧视的锁链,但遗憾的是,没有。

我们这个时代,技术革命输给了体制。

以网约车各地新政为例,从北京、上海开始,不但实施司机户籍歧视,还增加了必须本地车辆的“车籍”。为此,北京还诞生了一个新词“京人京车”。全国网约车地方规定,大约80%都如此,同时限制车籍和户籍。放在更长远的视角看,这不过为劳动法历史上增加了一个奇谈而已。

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平等对待,尤其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不过这种自由和平等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1963年8月28日,马丁﹒路德金发表了著名的演说《我有一个梦想》,直到那个年代,他还在同种族隔离与歧视进行了著名的斗争,为黑人们争取平等权,当然此项权利最重要的方面则是就业的平等权,因为就业的权利乃生存的权利。而今天,我国户籍歧视并没有被彻底拔除过,平等就业权虽然被写进了法律,但从有的公权机构自身开始,还没有彻彻底底地同自己的歧视观念和行为进行彻底清算。不能指望,我们也能像美国五十年代艾森豪威尔总统曾派军队保护黑人儿童进入白人学校那样,以国家的军队力量,与歧视进行决绝地斗争。

不过,这样的歧视已经被打开了豁口,并且将继续打开。失去歧视锁链束缚,劳动者所创造出的生产力是惊人的。中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实证分析了进一步促进劳动力流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结果表明,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扩大劳动力市场规模和提高城市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尽管对资本产出比和工作时间有负面影响,但劳动力流动带来的净收益非常可观(见都阳等文章《延续中国奇迹:从户籍制度改革中收获红利》,2014年《经济研究》第8期)。把经济学学术语言转换成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语言就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打破户籍歧视的锁链,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获得极大发展的因素之一。继续彻底打破这条锁链,建设更加自由、实现更加平等的劳动市场机制,让劳动者抛弃户籍的奴隶,成为自己的主人,则是我国未来劳动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唯此,劳动法才能真正落实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人权和平等权,而关注人的基本劳动需求,并以此为出发点,这才是劳动权的宪法解释,在法的价值观层面展示出生命力。

当然,早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就已经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一2020)明确了未来几年与户籍制度相关的改革目标。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的工作思路。全面的户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应该是对与户籍相联系的福利体系、公共服务的全面改革,为劳动力的进一步、充分流动创造条件。

实践中,南京市的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终有结果,也让劳动者对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彻底打破户籍歧视而充满期待。2013年4月,安徽女孩江亚萍报考南京市人社局,却只因不是南京户籍而被拒之门外,当年5月,她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经过15个月的努力后,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调解下,江亚萍与被告南京市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11000元。”这个首例案件, 历经了管辖变化、主体适格、仲裁前置、不予受理、裁定受理、司法调解,一个原本简单的争议,历尽15个月,终见分晓。

这次胜利,是法治的胜利,劳动者中国梦的胜利。这次,劳动者的死磕展示了一种正能量,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

上述提到的最高法招聘书记员工作,在后来2015、2016、2017年度,已经把户籍加北京住房的条件删除。做得不对,改了就好。

而最近推进城市化的租购同权措施,已经在郑州、济南、扬州、无锡等二三线城市开始试点,还被吉林日报这样的媒体刊文认为是迈出了国民待遇同等化重要一步。郑州、济南两地明确了“租房落户”概念,都不触及核心城区,但进了一小步。至于北京、上海,城里人的利益还在用户籍制度扎扎实实地保护着呢。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方面,北京、上海两地,首善之地难见善,风气之先未见先。

劳动权上的歧视,就业歧视,最典型的户籍歧视,是我们这个社会进步的障碍。尊重劳动者选择的自由,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打破就业歧视,则应该是全体劳动者共同追求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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