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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热点!|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今天在收拾东西时,翻到了拍摄于1996年的一张照片,突然有些怀旧。一晃已是中年了。是不是岁数一大都容易想起过去?当时我正在北京上大学,喜欢摄影,一段时间纠结于是使用柯达胶卷还是富士胶卷,拍摄了不少照片。这张照片是我在路经北京饭店时找路人拍的,后来到附近王府井最好的一家摄影冲洗店冲洗的。



从今天下午开始,朋友圈、劳动法有关微信群,突然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刷屏了。核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炒的沸沸扬扬。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一直都是热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实际运行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而且个别地区的争议还挺大。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说,凭什么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就不得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说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既然有了法律,我们就应当遵从,老是发牢骚并无实际意义。

实际上极个别些地区,已经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譬如就上海地区而言,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根本就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便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而在江苏,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为严格。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上两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有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属于违法行为。

而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还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实用人单位也没有必要那么纠结,执行法律就是了。好的人才加薪也要留下来,对于能力一般的劳动者也要留住以稳定队伍,对于极少数调皮捣蛋的员工,只要制定了合法的规章制度,其实很多情形下都可以做到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就可以单方解除。

最新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五年内不会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的负责人前几天表态了:修改时机还不成熟。其实我说,最重要的是执行,而不是修改。君不见有大多数公司居然没有合法制定规章制度,还谈什么修改劳动合同法?

借本文提醒一下,制定合法合理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对于一个单位来讲,至关重要,相当重要,非常重要。

因为,规章制度就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宪法。

而宪法,具有最强最高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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