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2:代理企业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获支持后的深度思考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1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6)
2018年7月2日,作为JF公司和JF分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我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8)苏01民特***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终审裁定撤销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1号仲裁裁决。
因为撤销劳动仲裁的难度极高,故很多用人单位对此基本上不抱什么希望,并且很多律师也会绕着走。那么,什么是终局裁决?如何代理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又带来哪些启示?
一、什么是终局仲裁裁决?
终局裁决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该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终局裁决的救济方式,法律给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通道是不同的。劳动者如果不服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作为劳动者,比较容易,不服的话起诉即可。但对于用人单位,可就苛刻多了,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而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难度,不亚于再审案件的改判,基本上是渺茫的。
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难点和法律着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待终局裁决,应当抓住撤销事由的法律着力点。上述六种撤销裁决的情形,事实上是很难发觉的,因为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是程序审而非事实审,完全不同于起诉和上诉的案件,无疑就增加了难度。况且本案的劳动仲裁阶段,公司没有委托我作为代理人,接受代理时面对的全部是公司提供的证据、仲裁裁决书以及单方的陈述。
如何找到突破点?
我详细分析了本案的情况,调阅了劳动仲裁庭审笔录,询问了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确定了代理思路,从“(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两方面着手。
在2018年6月25日参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我敏锐地发现了相关的新情况,发表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被法院采纳。
【刘秋苏拍摄于2018年6月25日开庭当天】
三、两份劳动仲裁裁决带来的思考
劳动者与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的仲裁请求是六项,其中一项是绩效工资,另外还有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五项。但2018年5月底劳动仲裁委却作出两份仲裁裁决书,一份是终局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几千元,公司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起诉。另一份是非终局仲裁裁决,双方都可以起诉。
六项请求事项本应一并裁决,却被劳动仲裁委人为分割成两份仲裁裁决书。本来亦无不可,但我发现,很不妥当。因为这份终局裁决支持了绩效工资,而另外一份仲裁裁决则依据支持的绩效奖金,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2018年6月公司接下来先后向基层法院起诉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绩效工资事项后,尴尬的情形出现了。
因为两份仲裁裁决书具有因果关系,但在进一步的两级法院审查中,却要由基层法院审理经济补偿金,依据是终局仲裁裁决;中级法院审查绩效奖金,却又程序优先。这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属于劳动仲裁委机械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要求,既造成了下一步到两级法院后程序的混乱,又悖离了立法精神和对当事人一视同仁的精神。
如果两份裁决没有因果关系,譬如一个是劳动报酬,另外的不是基于劳动报酬之下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下的经济补偿金,而是赔偿金,则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