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溃! 辞职申请书还是通知书, 居然大不同!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1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6)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将辞职申请书和辞职通知书或者称解除通知书混淆在一起,就连许多资深HR、劳动法律师都没能弄明白。
今天,就来分析一下两者。注意,这绝不是咬文嚼字。
一、关于辞职申请书
辞职申请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单位提出报告或申请,以期用人单位作出批准答复的书面形式。
往往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是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一层是单纯的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辞职申请书中常包括“特此申请”、“望批准”、“请领导批准”、“申请辞职”、“特此报告”等含有请求色彩的文字。
对于这种辞职申请书,用人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双方就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就不能走、就还要在原职务、原岗位。
二、关于辞职通知书
辞职通知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辞职的想法通知用人单位,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的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
1、辞职申请系请求权。
在辞职申请的情况下,在期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注意: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如前文所述,仅仅是单纯的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用人单位同意的话,则履行一下相关的程序即可,不同意的话那就继续担任该职务。
2、辞职通知系形成权。
(1)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30日,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是否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续。
因为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仅影响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3)如果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无需书面通知,不在本文所涉猎范围。
3、关于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解除时间的权利转接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支付其实际工作日的工资即可。30天是给用人单位另行想办法调岗、招人填补该劳动者的岗位空缺,假如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则可以随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么会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天内,则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工作到某日,这是留给劳动者的时间,且符合法律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工资应当支付到某日,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单位。
某日若在30天之外,则超过30天的无效,用人单位在30天已满即可明确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30天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办理解除手续,则双方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什么?
应当分清劳动者提交的是辞职通知书还是辞职申请书。并且不要被名称所迷惑。
举个例子,劳动者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中明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或者三十八条来解除,则就不再申请书,而是应以实际内容为准,是形成权下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者表面上写提前30天解除,但其内容包含被迫解除的字样,用人单位就要长个心眼了,很有可能是劳动者在挖坑。
所以,务必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要被花花绿绿、眼花缭乱的劳动法公众号所迷惑,要看还是看【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满满的干货,满满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