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 长生公司女董事长高俊芳会比照"三鹿奶粉案"判无期徒刑吗?|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1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6)
最近沸沸扬扬的“疫苗案”,比起10年前的“三鹿奶粉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理由很简单,奶粉不是每个婴儿都喝,但是疫苗却是每人都要注射,很多地方凭疫苗本才能报名上幼儿园,不管年龄多大如果被动物咬伤,都要注射狂犬疫苗。
毋庸置疑,“疫苗案”的恶劣性质,称得上恶极严重。
“三鹿奶粉案”76岁的女董事长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3次,目前已减为有期徒刑16年,也许6年左右就要出狱了!
让我们时光流转,回到10年前,梦倒“三鹿奶粉案”。
2008年9月11日,《东方早报》刊登《甘肃14名婴儿同患肾病 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的新闻,首次点名三鹿奶粉,将其与肾病患儿联系起来,揭开了媒体曝光三聚氰胺事件的序幕。之前,甘肃、湖北、江苏等多地出现婴儿患有肾结石的病例,医生们发现,这些患病婴儿的共同点在于没有母乳之后,都在食用“三鹿”奶粉。
2008年9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调查组确认“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能够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同日,石家庄市政府宣布称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系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为达标而添加三聚氰胺所致。原卫生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9.6万婴儿被查出患有肾结石,11名死亡的婴儿中不排除有6名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
2009年1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徒刑。
恶人有恶报。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此事就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但是,田文华后来经过了3次减刑,目前已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6年。
2011年11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裁定将田文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11月3日止)。
2014年5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刑执字第01119号刑事裁定书,显示田文华因改造表现较好,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且无违规违纪行为,裁定对罪犯田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
2016年1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刑更3895号刑事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女,1942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裁定对罪犯田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从每隔两到三年减刑一次的频率来看,还有可能减刑两三次,每次大约减刑一年半,预计2024年前后就可以释放了。
“疫苗案”64岁的女董事长高俊芳,10年间身家从8000万飙升为51亿,目前被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8年7月29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俊芳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而三鹿的田文华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4岁的高俊芳,曾是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财务处处长,1992年长春长生成立,高俊芳即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次年出任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1996年,母公司长春高新上市,高俊芳又晋级为长春高新副董事长。通过借壳上市,高俊芳的身家十年间从8000万飙升为51亿。2017胡润百富榜中,高俊芳家族以51亿位列第820位。资料显示,高俊芳目前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儿子张洺豪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丈夫张友奎任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目前,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家族合计持股33.70%,成为长生生物实际控制人。在疫苗相关上市企业中,长生生物以91.59%的毛利率占据行业首位,比贵州茅台的毛利率(91.31%)还高。而制造业的平均毛利润也不过20%左右。
而疫苗资本的背后,无疑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2017年11月,有关部门查出长生生物一个批次的百白破疫苗达不到免疫效果,这25万支疫苗已经全部销往山东,打入25万多名儿童的身体。
8个月后,吉林有关部门没收了库存的186支疫苗,对长生生物公司处罚344万元。
处罚344万元,意味着什么?
长生的营业收入为15.39亿元,净利润为5.87亿元。处罚344万元对净利润5.87亿,说九牛一毛有点夸张,但比例为0.58%却是实实在在的。
违法成本极低。
高俊芳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吗?也会判无期徒刑吗?如果判了无期徒刑,将来会减刑多少年?
我们来看一下高俊芳涉嫌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在《疫苗案:能杀人的药是劣药?》一文中认为:公安机关采用“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是在对疫苗案降维处理。一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没有死刑,高某芳等人直接获得了“免死牌”。另一方面,在理论上,高某芳等人还存在无罪的可能性,“生产、销售劣药罪”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疫苗失效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证明。就疫苗案而言,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如果生产者明知疫苗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和生产假药(劣药)罪,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想象竞合原则,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有在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时,才可能成立生产假药(劣药)罪。换言之,在生产假药罪、生产劣药罪、生产有毒食品罪等罪名中,如果生产者明知产品有了致人死亡的性质,就不再成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而成立故意杀人罪。否则,经济罪名就可能成为不法商贩逃避重罪责任的避风港,也会出现逻辑困境。
彭瑞萍在《高俊芳等人,难道不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文中认为:如果按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检察院对高俊芳等人有可能不批捕。认为高俊芳等人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下面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检察机关一定会批捕。无论是从犯罪事实的广泛性,还是从犯罪行为的恶劣性,检察机关都显然会顺势而为。
其次,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应该没问题。事实上不少罪名都存在轻罚的现象,譬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为十年,显然太轻了。杀人也未必偿命,撞死人多数会判缓刑,一码归一码。恨是恨,但确实没办法,作为法律人首先要有一个法律思维。从犯罪构成来讲,本案应属于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三,高俊芳会如何处罚?只要认定了“后果特别严重”,比照三鹿的田文华,高俊芳一定会判无期徒刑。但是,如果“后果特别严重”不能认定,还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个人倾向于“后果特别严重”,定格判处无期徒刑。
第四,假如判了无期徒刑,会减刑吗?我说一定会!只要在监狱里好好改造,正常情况下每隔两到三年会减刑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