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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元支付宝红包引热议: 归小张还是公司?|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1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6) 



周六一大早打开电脑,然后点击浏览器,支付宝最高4888元大大大红包的弹窗就映入了眼帘。心中就是一动,万一中奖了怎么办?

发朋友圈广而告之啊!

别逗我了!你是老板派来的卧底吗?我才不会上当。

这不,湖北省武汉一个服装厂员工小张,在采购事务中,意外中了4888元支付宝红包大奖,结果发朋友圈后,悲催了。

服装厂老板刘总发现了,就留言:“这算公司财产,按原金额交给财务,一分钱都不能少。

小张很无奈:“这个钱只能用我的支付宝消费啊,刘总。”

刘总回复:“那就抵扣你工资吧!

小张哭了:“我一个月工资才3500,扣掉红包我这个月就1分钱都领不到了!”

刘总马上回复:“那下个月还要扣1388。

事情发生后,小张觉得很委屈:“钱是自己中的,为什么要交给公司?”他在武汉一本地论坛发帖寻求意见。



那么,这个钱究竟是归属谁呢?

北京律师刘婷婷认为:小张中的支付宝红包可以属于个人。首先,这个账号是小张自己的,再一个,支付宝中奖不是必然的,存在偶然性,所以小张还有和老板争取的余地。但由于当前还没有针对支付宝红包归属的相关法规,红包属于谁确实存在争议。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星永(微信号:sinawson)认为:小张中的支付宝红包属于公司。首先,法律是调整行为的。抽奖是一个射幸行为,只是一个获取利益的机会,是一个概率行为。其次,射性行为的结果所获得的奖金的归属,其实可以转化为机会到底是公司的还是劳动者个人的;个人偏向于是劳动者代表公司行使付款获取的,所以这个奖金应该属于公司所有,而不属于小张。最后,虽然支付账户是劳动者个人账户,但其支付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公司),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是公司行为。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理论,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代理公司的行为。

还记得张女士在参加答谢会上中奖3000元的事情吗?2016年12月29日,张女士受代表其所在的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参加一个答谢会。在答谢会上张女士抽中3000元现金。因她不愿意上交3000元奖金,张女士被公司辞退。

当时关于3000元的归属,也是引起了热议。

现在回到4888元的红包,公司的做法对不对呢?4888元究竟属于谁呢?

首先说,公司是缺少人情味的。待在这样的公司也没什么前途,小张可以考虑走人了。(我这样劝人离职好不好啊???!!!)

其次,再从法律的角度谈一谈我的观点。

第一,中奖属于射幸行为。这个最大奖很难的,真的不是谁想中奖就会中奖的。说实话,我还是第一次从新闻中看到有人中这个大大大红包了,这就是射幸合同的特点。所以说这个大大大红包,离开了小张的支付宝,公司想得到这个意外之财,绝无可能。

第二,中奖情形不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列明的情形。想必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列明员工外出活动中奖必须将奖金上交公司的情形。如果列明,公司大可以不费任何口舌了。当然,更不会在事先的约定中。

第三,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小张毕竟是在买辅料的公司采购业务中花出钱后才有机会中奖的,可以说是公司给的机会。也就是说,小张中奖,除了要要感谢自己的手气爆棚,也要感谢公司让自己履行的职务行为。

所以呢,结合射幸合同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建议好处都有份,五五开最公平。

4888元,小张2444元,公司2444元。

最后说一句,以后中奖了就不要发朋友圈让排队请客了,中个奖不容易,真要想请客,叫上几个要好的朋友搓上一顿就行了。毕竟,低调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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