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苏教授走进南京大学高级仲裁员研修班交流劳动法 | 劳动法行天下
2018年江苏南京的金秋十月,正是一年中最舒适的季节。本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应南京大学一研究院的邀请,走进南京大学费彝民楼,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高级研修班上,给前来南京的外地50余名仲裁员作了题为《当前劳动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讲座,并代表授课老师与领到结业证的仲裁员们合影留念。
仲裁员都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行家里手。如何审视当前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如何更贴近仲裁员审理案件?如何讲到仲裁员的心里去并使其有所思考和收获?刘秋苏结合自己的体会,从仲裁裁决案件、调解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从各地的观点碰撞和裁决裁判的分歧的角度,旁征博引,分析了多地的规定,剖析了近50件案件,并结合自己办理的五起劳动争议案件,以图让仲裁员更深刻的思考。
刘秋苏认为:学习,健康,快乐,是永远的主旋律,并且终生不变。建议大家无论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学习、忽视健康,无论面对任何困境和挫折都要永远保持一颗快快乐乐的心态。
开场白后,刘秋苏从六个方面与在座的仲裁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即20.83和21.75,你真懂吗?加班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怎么确认劳动关系?你知道特殊劳动关系吗?劳动案件有什么调解方法?关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关于20.83和21.75,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均出自劳动社会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但在实践中却基本上作为完全的依据,显然违背了客观情况,这是一个不正常的机械执法现象。无论是365天和104个双休日,都存在一定的错误性,并且月薪制为基础的现实情况下,实际上2月份的工作日和计薪天数都是比较少的,一律按照20.83和21.75显然是不对的。
关于每周上班是40小时还是《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问题,刘秋苏同样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认为《劳动法》的出台正处于当时隔周单休和双休向全面双休的期间,并且《劳动合同法》匆忙通过但《劳动法》还在实行,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刘秋苏呼吁关于《劳动法》中的不合时宜的规定要进行修改。
刘秋苏还就争议较大的加班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确认劳动关系以及新型的劳动关系如何把握、特殊的劳动关系如何理解、劳动案件的调解方法以及如何增强调解能力和调解需要什么等与在座的仲裁员进行了交流。
在谈到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时,针对目前流行的严格的劳动合同法观点,即第一种观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严格的劳动法观点即第二种观点:不管是否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都有权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合法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刘秋苏提出了自己的思考: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工作和生产秩序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1、必须有民主程序下的规章制度;2、必须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3、必须是民主程序下的规章制度没有涵盖严重违反的劳动纪律(譬如食堂女职工菜盆洗内裤案);4、必须批评教育(如旷工的通知返岗义务等)。并认为是因为《劳动法》个别条文的存在造成了现在的乱象丛生。
结束交流后,刘秋苏代表授课教师参加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高级研修班的结业典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