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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了,就退诉讼费——期待为更多法院打Call!|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本来就雪上加霜,还要预交诉讼费,胜诉后还要等到对方履行法律义务后才能让对方承担法律文书中列明的诉讼费。可喜的是,已经有上海、山东两地明明白白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用。那么,原告胜诉后,能否要求人民法院退回已交的诉讼费(除了自身承担的之外)而要求败诉者承担呢?胜诉者要求退费有没有依据呢?

  一、上海、山东明确规定:原告胜诉后,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用。

  1、上海。2018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通知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法院必须退费。

  2、山东。2018年9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




  二、关于退费的国家规定。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实施)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退费的现实意义

        尽管“胜诉退费”早有明确规定,是一项本来应当执行的司法措施,但在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法院还是不予退回,多是在执行阶段与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放在一起承担,有的法院干脆将诉讼费与法律上的债务一并判决败诉者返还。

        但如果等到执行阶段,意味着胜诉者经过一审、二审的诉讼阶段后,历经一年甚至两年,还在为已经预交的诉讼费担忧。何况,有相当一定数量的执行案件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下落不明以致于无法执行到位呢?一纸法律白条对胜诉者无异于增加一条桎梏,使得不少人因为诉讼费的预交且很难执行到位问题而彻底放弃了打官司,这对于法治建设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人民法院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司法为民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利民之举,必将促进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创建。

        期待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这一利民惠民举措落地生根,不断增强为民办实事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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