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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磨坊案、两层小楼案与人民法院当了被告(人)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50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12) 




德国磨坊案: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在19世纪,弗里德里希(1797-1888年) 即威廉一世,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皇家行宫。宫殿建成后,威廉一世带领群臣准备一览波茨坦市全景。正当要远眺的时候,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旧磨坊挡住了。如此有碍观瞻的“违章建筑”,让他非常扫兴。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的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磨坊。

但磨坊主脑子一根筋,他固执地说,这座磨坊是从祖上传下来的基业,不能败在我手里,给多少钱也不干。面对这样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威廉一世一怒之下下令将磨坊强行拆除。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磨坊主把德国皇帝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依据德国法律,认为威廉一世擅用皇权,侵犯了磨坊主的私有财产权利,违反了《帝国宪法》,判令威廉一世在原址上将磨坊恢复原样,并赔偿磨坊主150马克的经济损失。威廉一世虽然身为皇帝,拿到判决书也只好遵照执行,重建了这座磨坊。

从此,小磨坊就与宫殿比邻而居,互不干扰,宫殿里每天歌舞升平,小磨坊每天也磨面不止。多年以后,威廉一世和老磨坊主都去世了,小磨坊主想进城,希望把磨坊给卖了。他就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切切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3000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正如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所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到现在,那个磨坊,仍像纪念碑一样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无论是尊贵的各国元首,还是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到了德国,一定要去看看那个已经翻修了无数次的小磨坊。


中国两层小楼案:最高人民法院败诉

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为了解决法官的住房问题,跑财政、找城建,终于被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建一幢6层的宿舍楼。

当这幢楼房建到3层多的时候,相邻的老百姓为采光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上赫然书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郑天翔(院长)。”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将第三层楼拆掉,只留了一幢两层的宿舍楼。

(本部分主要参考王学堂先生在其公众号”法律学堂“所发文《小崔要到法院状告最高人民法院,这官司有没有的打?》更多内容请关注”法律学堂“)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幢两层小楼存在的意义,并不亚于德国的那幢磨坊。可惜的是据说这幢小楼早已被另外的高楼大厦所取代,并且有人认为,那座小楼的存在会让最高人民法院很“丢面子”。



图片引自《郑天翔司法文存》311页


中级法院成了被告人:被控受贿四百余万


2006年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被告人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先后被法警带上法庭受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昌吉州检察院提供了71份证据,以证明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

其一,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拍卖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2001年至2005年7月,由蔡红军具体协调负责,乌铁中院共收受这家拍卖公司给付人民币941074.5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其二,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一案一结。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由蔡红军具体负责。5年内,乌铁中院共收取人民币2849802.8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其三,被告单位乌铁中院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并支付该公司经理李某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某(均另案处理)代理费300余万元。乌铁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李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人民币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被告人,成为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被告单位的资格要求。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级法院辞退书记员和驾驶员案:我亲历的


文佳(系化名),我的一个委托人,原来是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聘用制速录员,2004年4月经公开招录进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2016年4月12日,文佳却遭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辞退。

2016年7月底,文佳找到我,希望我为她维权。此后,作为文佳的委托代理人,为维护文佳的合法权益,从劳动仲裁到一审,多次从江苏南京往返甘肃兰州,支持文佳依法维权。

2018年10月23日,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文佳诉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文佳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973.12元、未付工资3892.36元、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2377.01元。

2016年8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多名驾驶员予以解聘,且拒不出具任何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和证明。为此,岳盛、闵剑、智兆(均系化名)三名师傅委托我申请劳动仲裁。经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给三位师傅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28万余元。后三位师傅提起诉讼,2017年11月27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和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金额完全一致的判决。其中一位师傅岳盛提起上诉,本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二审开庭。2018年10月22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当被告:何时休?

内蒙古某人民法院作为买方向上海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电梯欠付货款,作为被告却不作答辩,对法院的传票不理不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3年5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蒙古某人民法院败诉。

原告上海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电梯《合约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1台。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约义务。涉案电梯于2008年12月23日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201,700元外,尚欠18,3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其应当偿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安装义务,被告理应按约付款。被告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判决被告甲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3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3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首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在《别再让法院当被告了》一文中提到:最近,人民法院欠债成被告的新闻也屡见不鲜,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口县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太平区人民法院都因巨额债务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想不明白,为什么向“老赖”追索债务的法院自己却成了老赖?为什么告欠了自己钱的法院还要向法院交诉讼费?为什么判了法院败诉还执行不了?法院也很委屈,作为被告的红河法院院长说,“法院院长的职责就是率领法官审理案件,不应该负责建设办公楼和职工福利等职责外的事务,否则,这样的纠纷在所难免。

不管怎么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我国,无论是作为刑事案件的单位犯罪主体,还是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当然也可以作为原告),都是没有任何特殊性的。但人民法院当了被告,最感觉怪怪的。

期待人民法院当被告,越来越少。

期待中国的法治,越来越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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