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原法官(现律师)起诉现法官的五点思考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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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前法官告现法官的案件,也是一起律师起诉法官的案件。
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因为不满作为“诉讼服务群”群主、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把其踢出群的行为,一怒之下将刘德治起诉到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而柳孔圣律师,以前是平度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且在审判庭审理过案件。
2019年2月15日上周五,柳孔圣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就在该案尚未立案的情况下,柳孔圣接到平度市公安局的传唤证,以其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其于2019年2月20日11时00分前到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
关于这起纠纷,我觉得有以下五个问题值得关注和交流。
第一,法院是否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当前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起诉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至于立案后是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都应当在立案之后。
第二,本案如何管辖?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如何去做呢?
鉴于被告的身份,是属于平度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且原告的身份也是原来该院的工作人员,平度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回避,并将案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第三,群主能不能踢群员?
微信群已经是社交生活的一部分,不过,给群主带来的责任也是越来越大。如果有人在群里做了违法的事,群主可能因为“失职”被处罚!
从刑事责任而言,群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从民事责任而言,群主如未能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从治安处罚而言,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说:对于微信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
鉴于群主的重大责任,却无法享受相关的经济利益,作为多个群主的我支持群主在群员发言不当并提醒性不改正后予以踢走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柳孔圣的诉讼请求如何判断?
柳孔圣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我觉得很难。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被告作为群主并不获益,其有权将言语不当的群员踢出微信群的群聊,待其承认错误并改正后再决定是否同意其入群。照目前的态度,原告态度不好,且拒不认错,不宜吸收入群。
第五,柳孔圣涉嫌寻衅滋事为哪般?
平度市公安局的传唤证,以其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其于2019年2月20日11时00分前到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柳孔圣涉嫌寻衅滋事有可能是公安机关针对其在微信中的个别言语而传唤,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情形。在网络上、微信上如果发布不当言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就包括网络上的不当言论,譬如煽动打架、闹事或者辱骂他人等等,都有可能受到治安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