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中,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吗?|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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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是针对本诉而言的,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一审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于是,不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就认为:在当被告的时候,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反诉吗?
当然不存在。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属于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必须事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也就是说,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已经仲裁前置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在劳动仲裁中没提出过,仅仅是到人民法院才想要反诉,意味着反诉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因为反请求有着不依赖本请求的独立存在性,如果存在反诉,那么本诉的原告撤诉了,意味着法院将要得不继续审理被告的反诉,显然是不对的,毕竟被告并未起诉,况且即使起诉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也是不符合程序的。
那么,假设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以方劳动仲裁中提起过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案件存在着本申请和反申请,或者双方均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非终局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一方起诉而另一方未起诉,另一方可否提起反诉?
当然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针对终局裁决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针对非终局裁决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对方提起了诉讼而重新获得,当然就无法提起反诉。
当然,以上指的是双方都有诉权即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而终局裁决的情形,只允许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是不能起诉的,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也是不存在反诉的。
当然还会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劳动仲裁的双方都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在列举诉讼地位时,先起诉的可列为原告(被告)或者原告(互为被告),后起诉的可列为被告(原告)或者被告(互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