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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前开始的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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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探亲假


又到传统节日,前几天接到一个关于探亲假的咨询,未婚员工坚持休假20天,单位领导问该怎么办。

那么,探亲假究竟如何规定的?是不是已经过时了?该不该取消?   

关于各类假期,欢迎您打开2019春节版: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法定假、哺乳假、探亲假、护理假等21类规定,涵盖了21类假日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工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甲类传染病假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探亲假的亲,是指异地的父母和妻子/丈夫,其他人不属于探亲假的对象。



探亲假是什么?

探亲假其实没有法律规定,和婚丧假等一样,都是很久很久以前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就是个大管家,一个文件就可以管着社会的很多方面。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探亲待遇适用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它包括两种假期:探望配偶假期和探望父母假期。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是探望配偶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是探望父母假期。又分为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还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什么单位有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仅仅规定了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并没有包含民企、私企、外企、混合企或股份企等企业的员工。

关于民企、私企、外企、混合企或股份企等企业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假,国家并无明确规定。

那么,此类企业是否可以不休探亲假?我个人意见不可以,原因有二。

一是从人文角度考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都应当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适当给予员工一定的探亲假。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探亲假规定,也应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二是参照婚假的执行,也应给予员工探亲假。大家知道,婚假其实也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通知中写道:“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注意该通知针对的对象是国营企业职工!但你可知道,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单位均按照该规定执行婚假?探亲假来自于国务院的规定,婚假来源于国务院下面的两个部门的规定,难道国务院的文件效力不及部门的文件效力?



探亲假将何去何从

伴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便利(飞机、高铁)和高速公路的发展,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越来越多的人不再符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这个条件。

其一,1981年还是单休日,每年休息50多天,现在双休加上法定节假日,每年休息达115天。

那个时候每周休息一天,周六是上班的时间,周日休息一天,而不是现在的双休日。关于单休和双休,你知道怎么回事吗?

1994年以前,我国法定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个星期要工作6天,只有1天休息。

1994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这就是“大小礼拜轮休制(单双休)”,即这个星期上六天班(休息1天),下个星期上五天班(休息2天),下下个星期又上六天班(休息1天),如此循环往复。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把第三条规定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正式确立了双休日,即如果每天工作8小时,则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当然,目前还有个别单位根据《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实行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也是合法的。

其二,交通工具极大发展,极大缩短了路程的时间。想想看,1981年私家车有多少?有多少人乘飞机?那时高铁,火车也基本上是慢悠悠的绿皮车。我清晰的记得我在1990年坐车从徐州到南京(约350公里),足足坐了9个多小时,还只是到江北的浦口火车站,也是朱自清写《背影》的火车站。接着还要坐半小时轮渡到对岸才算是到了南京郊区,而且遇到恶劣天气轮渡要停止。现在呢?想一下坐飞机9个小时,能到哪里?从北国哈尔滨到南部广州,也就4个半小时就到了。

其三,探亲假是在38年前推出来的,时代早已不同。当时国家实行的是毕业生统一分配政策,一些人可能被分配到比较偏远的地方工作,因此有必要出台政策,为这部分人探亲提供方便。而如今,就业已变成个人和单位的双向选择,政策的适用性已经发生变化。

实际操作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望配偶或父母居住在较远地区、偏僻并且交通不便的地方,甚至是国外的,应当给予探亲假期。

譬如,有的企业是这样规定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而且配偶或者父亲、母亲的居住地与本单位路程超过300千米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探亲假。对于路程300公里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确实难以利用休息日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经核实属实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探亲假。

以300公里作为是否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既合理有不合理。说合理,是它考虑到交通便利的情况,比较灵活。说不合理,那么299公里为什么就没有探亲假?再者,这个300公里怎么测量呢?是直线距离还是道路距离?举个例子,从北京到南京,会有一个距离。坐飞机会有一个空中的距离;点对点会有一个直线距离;坐高铁、坐大巴、开汽车会因路线不同进而距离不一样;骑马和坐轿可能还有一个另外的距离。想一下,是不是很头疼?

建议探亲假取代带薪年休假并量化

既然如此,那么探亲假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

我觉得有必要,而且我觉得取代带薪年休假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人性化。

建议将带薪年休假纳入探亲假,理由是:

一、从名称上而言,探亲假的说法更有有人情味。中国历来讲求的是亲情和传统的味道,譬如几年前增加的法定节假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全部为传统节日。

二、从操作上而言,探亲假完全可以囊括带薪年休假。可以300公里为界限(建议统一起来,以公路作为基本的路测标准),不超过300公里的,探亲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保持一致,譬如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等等。在此基础上,在300公里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公里,探亲假相应增加1天等,同时对已婚、未婚的情况重新界定,改变原来的规定,改为每年均享有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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