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39起碰瓷被刑拘 真构成诈骗罪吗?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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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温州检察的消息: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谭武当抓获,将其刑事拘留(文中谭武当系化名)。该消息认为,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设套,频频跳槽,恶意索赔,短短几年连续作案数十起,被温州机械制造企业视为毒瘤的“劳动碰瓷”专业户谭武当的闹剧终于收场。2019年初,瓯海区检察院经查询,从2013年至2018年,谭武当对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一二审案件达80余件,诉讼内容如出一辙。种种现象表明,谭武当利用企业管理漏洞,设套恶意牟利的目的非常明显。自2009年以来,谭武当先后到39家机械加工企业从事钳工等工作。期间,谭武当明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借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尔后在短时间内采取无故迟到、旷工,或者故意寻衅与工友发生纠纷、斗殴等手段,达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目的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39家企业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0余万元。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谭武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用人单位欠缺法律意识,明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借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后在短时间内故意制造事由被辞退,通过诉讼途径恶意牟利,既遂数额较大,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这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觉得应当有很大争议。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承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经常迟到、早退、打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文中提到的用人单位,是其内部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如果认为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这个武器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依据是多次利用劳动合同法,还是依据金额较大?法律不就是让人利用的武器吗?
还记得职业打假吗?2019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我是否试着可以修改一下:
劳动者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诉求,表明法律鼓励劳动者依法维权,劳动者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是好事。劳动者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1次是好事,可以促进法律的实施,39次不可能变成坏事;每一起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不合法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遵守劳动合同法,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促使劳动合同法真正的落地施行。
我早就说过,再过十年再谈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众所周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实施了。但是很遗憾,至今还没有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君不见,还有数万家企业没有与每一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很多家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还有更多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很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操作......
翻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会明白了,用人单位败诉率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落实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完全落实劳动合同法,胜诉率应该是绝大多数。事实上却是相反。
这个案件之所以谭武当屡屡胜诉,原因何在?显然是用人单位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每一次谭武当胜诉的结果,应当是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况且,无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人民法院,对谭武当都是支持的,其他机关有什么权力认定为诈骗呢?
本案将何去何从,将拭目以待,毕竟目前还没到审判阶段,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