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苏高院发文: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应予受理 (2019.8.9,指导意见5条) | 劳动法行天下
2019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 3号)印发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将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引发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稍有遗憾的是,文件没有明确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时,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