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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苏律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首获司法确认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刘秋苏原创:288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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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下午5点多,我走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此前刚刚参加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看到手机上某公司董事长宗某的未接来电,于是拨过去。宗某说已收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对我的调解纠纷表示由衷的感谢。晚上8点多陈某说也已经收到民事裁定书,也就是说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这份民事裁定书,来源于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我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系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协议书首次获司法确认,也是该院确认的第一起律师调解协议书。 

2019年8月9日,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一起劳动争议诉前委托调解案的资料交给我。接手后,我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因为暂时的资金困难,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员工陈某之前的工资。经过我的多次有效沟通,双方均乐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纷争。8月13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和员工陈某一起来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

因为之前经过我的多次沟通双方的调解方向比较一致,所以仅仅十分钟不到就在我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意见:一、某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3月16日解除。二、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陈雯支付工资12000元。三、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均不再就劳动争议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为保障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经有效引导并经双方同意后,我立即与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接,当事人在现场申请司法确认。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后当场立案,并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苏019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2019年8月13日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保证了协议的有效履行,真正实现了快捷、便民、高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取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8月6日,南京市江宁区非诉讼服务中心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中心建成运行,当天作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首批律师调解员,进驻该院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什么是司法确认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者人民法院专门委托的人民调解员、律师等进行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调解员签字盖章,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而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经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与人民法院等裁判文书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减少诉累、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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