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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文: 劳动法等领域可评定为专业律师!| 劳动法行天下


江苏省司法厅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常州、泰州、盐城三市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试点。


2017年3月,司法部下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选择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有效提高了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2019年3月,司法部下发通知,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通知评定范围。参照司法部的试点方案,确定在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领域开展评定工作,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业务。


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省厅制定的《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省律师协会配套制定的评价规则指标体系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在评审中,要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既注重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同时又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本质量、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


创新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要围绕提高评审公信力,切实严肃评审纪律,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加强对评价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要精简申报材料、证明事项,优化申报、评审、颁证程序。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要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专业委员会,激励广大律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为2019年8月下旬至12月31日。省厅将在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

1、《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2、《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
 


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和《关于扩大律师专业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改革创新、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  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评定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本师业务。
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第四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与律师专业人才库建设相结合。专业律师人才库中律师组成人员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律师称谓。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第五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六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出现应当撤销专业律师称谓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律师因执业区域变动,应当向新执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按规定提出申请,由新执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按规定予以认定。


第七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由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建设、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并经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专业律师。


第九条  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  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在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的;

(三)因被投诉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的。

参评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在此后5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当年内在参评专业领域从事过1起(件)以上诉讼、非诉讼、审判、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连续2年内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诉讼、非诉讼、审判、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应当重新计算执业时间。


第十二条  参评律师须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专业能力考核内容重点为专业素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实务经历等方面:

(一)办理申报专业相关诉讼、非诉讼案件数量占申报人全部业务的比例超过30%;

(二)办理的业务质量较好,办理的业务在本地区相关业务评查检查中均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办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四)在相关实务、理论研究中成果突出,公开发表相关研究成果;

(五)辩护代理意见被采纳,作出重大改判、改变定性,或为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

(六)开展相关行业业务培训、社会宣传效果较好,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绩突出,履行社会责任较好。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律师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十四条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执业档案、对参评律师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具体考核指标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由设区市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定。

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将拟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设区市律师协会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

设区市律师协会评定的专业律师名单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定没有通过的,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参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告知参评律师.


第十九条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聘岗位职务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推荐专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法律服务,优先推荐作为律师协会理事及专业委员会候选人。特别要加大对律师专业水平领军人才的宣传和推荐力度,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专业优势,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第二十条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定的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三)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

(四)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撤销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销已有专业律师称谓的,由专业律师向原评定的律师协会申请。原评定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年限,是指参评申报时在相关专业已连续执业的年限。

第二十五条  试点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暂不参评专业律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为试点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根据《江苏省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评审主体】 省律师协会授权设区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负责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专业律师评价不作名额限制。


第三条  【评审人员】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由各设区市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审定、备案。


第四条  【评审人员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政纪)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第五条  【评审人员回避】 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四)与参评律师有近姻亲关系的;
(五)近三年内与参评律师有过同事关系的;
(六)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专业律师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七条  【评审准备】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参评律师提供的材料涉及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应当由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党组织盖章确认。


第八条  【评审材料】 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设区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专业律师: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意见。


第九条  【评审方式】 设区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分为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两个阶段,由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  【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考核内容分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3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比重分别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考核合格。专业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专业律师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 专业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对参评律师的专业考核结果进行审议等方式,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 评审通过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公示。评审不通过的,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十三条  【公示】 专业律师评定名单公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律师协会提出,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律师协会受权向参评律师颁发《江苏省专业律师证书》,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结果适用】 专业律师名单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同时可以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工作监督】 律师专业评价工作应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附则】 本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江苏律协、律媒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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