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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被羁押251天无罪释放!华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该道歉吗?| 劳动法行天下

来源于劳动报报道,劳动报记者 陈宁


因前员工被诉敲诈勒索
遭拘251天后无罪释放
华为登上热搜榜,全网刷屏

2019年12月2日晚

华为对此事首度作出公开回应称:


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

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华为上述声明中提到的李洪元,是此次热点事件的主角。在华为工作12年的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公司举报敲诈勒索在公安局羁押了251天,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10万元。
此事在互联网上逐渐发酵,并且出现了上述针对华为的舆论声讨。


梳理此次事件,大体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1月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正式离职,但在此期间他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虽然最终双方商谈后达成协议获得了一笔离职经济补偿。

2018年底

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洪元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2日

经检察院批准,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8月23日

经调查,李洪元无罪释放。

2019年11月25日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李洪元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存在两个关键点:
一、其被刑拘是因公司举报敲诈勒索。
■二、在无罪释放前,其被羁押了251天。


那么
华为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
是否合理合法?
其举报前员工的行为错了吗?
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吗?
华为应不应该道歉?

30万离职补偿合理吗?

李洪元被羁押251天,起诉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

李洪元自述,其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其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2018年3月8日,该笔款项扣除税费后由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304742.98元到李洪元账户,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根据界面新闻的报道,李洪元在2018年3月8日收到30万元之后,认为此前答应的年终奖还没给,所以在2018年11月7日起诉了华为,欲拿回总共20余万的年终奖,但在2018年12月16日被抓。

根据公开案件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

那么,这33万元是勒索款项,还是离职补偿?从金额上看,33万元的离职补偿合理吗?

律师:符合劳动法规定赔偿责任

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少明指出

根据李洪元自述,其在华为工作超过12年,确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即俗称的N


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即N+1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补偿金。也就是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离职补偿”可以

通过私人账户转账吗?

在李洪元的自述中,其接受离职补偿金的方式是在职时的主管通过部门秘书个人银行账户向其银行账户转款。这一操作也引起质疑。

对于为何用私人账户转账,李洪元称也不清楚,自己曾打电话给华为HR热线询问原因,但对方说这是李洪元自己部门的事情,不归他们管。“但我知道不下5位华为同事的离职赔偿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我认为这是华为一种变通的处理方法。”李洪元说。

有观点认为,私人账户转账记录也成为华为起诉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之一。

那么,公司向员工发放离职补偿,可以通过私人账户转账吗?



律师:

如若合乎公司内部流程亦无不可

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少明认为:

这通常只涉及是否合乎华为内部流程问题。个人代付,然后向公司报销,亦无不可。只是,如涉及需要就该笔款项缴个人所得税之情形,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华为承担税务责任。因为没看到离职协议,所以不能判断约定金额是税前还是税后金额

华为该为员工被拘
承担法律责任吗?

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无罪释放,期间他被羁押了251天。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因为羁押251天,给予国家补偿10.7522万元

251天刑拘换来10万元的补偿,网友在对李洪元表示同情的同时,也纷纷指责华为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补偿。


律师:是否涉嫌构成诬告陷害有分歧

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

华为向公安举报导致员工被无辜关押251天,华为的行为无疑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但是,华为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员工被关押,虽然起因在华为,但是关与不关,是公安机关根据证据做出的判断和决定。最后的责任,当然由做出决定的机关承担华为只要没有伪造证据、华为工作人员没有提供虚假证言,那么华为就不构成诬告陷害。华为的民事责任,更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

华为公司虽然有刑事报案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使其受刑事追究。而且,华为的刑事报案实际上也使得李洪元被非法羁押200多天,因此华为公司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当然,不排除华为公司个别管理人员对于李洪元内部举报其违规而进而打击报复,以公司名义进行刑事报案。这种情况下,公司本身可能未必有对李洪元进行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是华为公司个别管理人员则可能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员工无辜被拘251天

华为应该道歉吗?

企业应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事件发酵后,李洪元直言事态发展已经超出了他们的控制。”他的妻子表示,暂时还没有考虑到是否会起诉华为,“这都是未来长远的事情了,暂时还没有考虑到这点。我们还是希望有个道歉。”

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少明认为:

作为局外人,不了解华为举报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和主张,所以,对于举报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但举报并不意味着举报对象一定会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披露的刑事裁定书,举报的罪名不成立。虽然从法律角度,并非必须,但因此导致员工遭遇牢狱之灾,一个道歉,恐怕是应该的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在其微博上评论说:

李洪元的遭遇非常令人同情,公众同情弱者的情绪是健康的。

但他同时表示,支持这件事情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温度的方式彻底解决。与此同时,不主张将这件事情过度上纲上线,用它来对整个华为公司进行道义上的否定。客观说,华为的管理总体上是比较科学的,综合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据报道,华为每年要投入巨额资金用于优化公司的管理。华为不仅在5G网络技术走到世界前列,它还为中国培养锻炼了大批人才。对这样的公司,不应因为一个孤立事件就给它扣上沉重的大帽子,贴上不应有的标签


从网易暴力裁员

到华为举报导致员工被拒

在经济大环境下

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对立、不公事件

频频被搬上热搜

这也给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敲了敲警钟

上海知名劳动法专家周斌指出:

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每一个企业都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裁员不能任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具体而言,企业应对有特殊困难的员工多一些人性化关怀。如对罹患疾病的员工、三期女员工等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给一些特别的照顾。

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企业,才能真正网聚人的力量。守住依法办事的底线,多些设身处地的关怀,员工心里热乎,企业又何尝不是受益者?

另一方面,员工也应注意诚信,体谅企业的困难。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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