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律师》是劳动法律师吗?但这样普及无异于犯罪!|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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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的是该剧简直是一幕劳动法的普及剧,短短四集充满了入职、辞退、裁员、工伤等十几个劳动法律点,制作精美,逼格高大,简直是学习劳动法的最佳良心剧。
失望的是错误随处可见,将错误的劳动法律普及无异于犯罪。
前四集中,涉及的劳动法律点包括:
1.外卖小哥艾伦的父亲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自己摔伤后的工伤问题。
仅仅四集,就涉及到那么多劳动法问题,说是一部劳动法普及剧应该可以吧?精英律师处理的劳动纠纷占了那么大的比例,说劳动法律师是精英律师,诸位看官如何?
作为法律剧,承担着传递正确普及法律的社会责任,因为是正剧而非其他剧目,所以严谨是必须的。基于这一点,我想就如下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外卖小哥艾伦向戴曦咨询,其父亲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自己摔伤,戴曦马上肯定说是工伤,并背出《工伤保险条例》和司法解释条文,但实际上却避重就轻,最重要的一点没提,也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认定为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显然不能构成工伤。
其实,本案还涉及到艾伦的父亲有没有就交通事故报警,交警部门有没有作出相关责任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 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因此,第一,如果没报警或者公安交管部门没出警,则无法作出责任认定;第二,如果公安交管部门出警后作出责任认定,则根据其责任来确定是否工伤;第三,如果公安交管部门出警后仅作出事实说明,根据2019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3点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会议纪要认为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工伤、劳动仲裁、起诉等,用语应当准确。
我们来看一下艾伦到权璟律师事务所送卤猪蹄所说的:”谢谢帮我父亲写了律师函,我们做了仲裁确定是工伤“。另外,戴曦刚开始告诉艾伦要起诉等。我想说三点:
第一,劳动仲裁无法确定工伤。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不包括认定工伤,但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纠纷。
第二,认定工伤的部门是人社部门,即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劳动者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话,6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中,程序是一裁二审。即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如果直接起诉的话,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一旦向离职后劳动者的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话,劳动者就应当遵守竞业限制。
戴曦向章柯出的主意,让章柯以其妻子的名义开公司来规避竞业限制,其行为既严重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尽管并非律师,但其一言一行代表律师事务所),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员工因为配偶投资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判决承担责任。
劳动者一边拿着老东家的竞业限制补偿,一边开公司与老东家相竞争,其实也是一种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
四、患癌症的员工就不能辞退?
上个月,《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一文持续发酵,后来网易也发布道歉声明。那么,用人单位能不能辞退癌症患者?
当然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任晓年作为老总,要求罗槟、戴曦采取合法手段解除癌症员工吴军的劳动合同,完全是可行的,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戴曦煽情什么高中同学,什么儿子小、夫人没有工作、看病花了很多钱等,任晓年说了一句经典的话:每个人不都应该面对自己的难题吗?
不能用道德绑架企业,企业并没有养员工一辈子的义务,每个人应当自己面对人生的难题。
罗槟出于情感拒绝任晓年,既不理智,更不精英。其如果想帮助吴军,完全可以劝任晓年多支付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不是出于什么所谓的正义拒绝。你拒绝了,任晓年就找不到其他律师解决问题了吗?这也是电视剧的一大败笔。事实上,任晓年转而签了其他律所也在情理之中了。
第一,不看情节看演员。据说靳东动用了大半的朋友圈,剧中很多演员的水平足以担当良心剧,演技担当,颜值担当,譬如左小青、田雨、邬君梅、朱珠、蓝盈莹、孙淳、 刘敏涛、王鸥、海一天、王阳等,足以吸引你往下看。
第二,只看情节不看法律。本剧的制作很精良,情节紧凑,虽然说并非非常刺激,但作为消遣之余看一看,还是可以打发时间的。
第三,看情节,看演员,给法律挑毛病。作为劳动法律师,我觉得挑出其中的毛病,给读者以正确的引导,既是我的兴趣,也是我的义务和担当,我有义务给《精英律师》泼盆冷水。
最后有一点的的确确想破头皮也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