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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强制年休假并调剂休息日吗? 待遇怎么算? (建议企业 法官 仲裁员都读一下)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刘秋苏原创:312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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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打开微信,发现今天的全国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数字较上日足足增加了14887人,总数59617人,微信群、朋友圈一时都很惊诧,因为很多天增加的人数是一两千、两三千,一下增加一万多难以令人适应。据说是这几天要把全部的该测试的都要测试,以致于数字剧增。

当前的疫情防控仍然十分严峻,拐点尚未到来,仍旧需要我们每个人注意防范,做到少出门甚至不出门,真的必须出门要戴口罩,并注意勤洗手、勤消毒等。很多企业仍然没有复工复产,一方面因为各地建立了复工复产审批制度,如果企业没有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无法复工,一方面劳动者要被隔离14天,尤其是外地劳动者到企业当地就要先隔离,还有的劳动者想进企业所在地被遣回等,造成大量企业没有复工。那么这段无法复工的时间如何计算工资呢?企业如何应对呢?

一、关于延长假期的性质和延迟复工的性质和待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并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各地陆续出台了2月3日以后延迟复工的通告,并且在到期后建立了复工复产审批制度,有的地方还分批要求各类企业申报。

关于春节延长3天假期以及各地的复工期间的性质和待遇如何处理,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从中可以看出,不能休假的安排的是“补休”,而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补休的。

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加上各地延迟复工期间,如果企业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二倍加班工资。

此后,从人社部到各级人社部门,包括部分政府,还有人民法院出台的实施意见等之中,主流观点认为在支付周期内应当支付工资。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第二条重申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主流观点认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这段时间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复工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当然,具体支付在实践中会存在争议。一是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二是如何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二、各地复工后因审查或者隔离无法复工的,企业如何应对?

鉴于各地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直接用年休假进行冲抵,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进行了明确: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当然,遗憾的是规定的比较柔软,企业要与职工进行协商后才能使用带薪年休假,而且此处提到的各类假显然也不包括休息日。

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共计21条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
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重的原则,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调剂的包括带薪年休假和休息日(正常的是双休日,当然对于单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调整应当极其慎重,涉及到劳动者的休息权)

无独有偶,关于可以调剂休息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10条也提出“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三、企业能不能单方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和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安排年休假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最终还是由企业“统筹“安排。考虑意愿,不需要职工同意。如果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才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因此,企业能单方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关于休息日能否综合调剂使用,我们知道,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之后可以补休,但法律没有规定先安排休息之后再补班的内容,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企业调剂休息日,采取先休息后补班的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仅适用于标准工时制)。


结论:企业在本地区规定的复工日期后确实因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复工或者劳动者被隔离的这段时间内,可以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提前调剂后面的若干休息日。

转载说明:本文系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作者刘秋苏以及出处“劳动法行天下”(ID:ldfx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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