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接触新冠致47人隔离,带来4个劳动法问题 | 劳动法行天下
一、企业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吗?
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旦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那么,什么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即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
朱某仅仅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被逮捕,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以前均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上尚未确定是否构成“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直接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吗?
主流观点认为可以,但存在一定争议。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内容中将因违反法律法规被采取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等措施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违纪,导致员工被限制自由无法上班期间等同于旷工,旷工三日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
但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能中止劳动合同吗?
因为在江苏,当然可以。如果在其他地方有规定或者实务中当地人民法院认可,企业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企业不能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劳动合同中止,但在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会议纪要中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或者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有所规定。如《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均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山西也规定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因为在江苏,企业可以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与朱某中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朱某的工作年限。
朱某口中的带薪休假,肯定不是带薪年休假,应当是想在家多休息一些天,并且能够正常拿工资。因为企业已经复工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当去上班。
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如果劳动者被隔离的话,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资,即劳动者不上班和上班的劳动报酬基本上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朱某目的就是不上班拿工资,而不是带薪年休假,因为带薪年休假完全可以放在以后申请。
但“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这下朱某真的不用上班了,但等待他的极可能是法律的严厉处罚!如果被判了刑,不但被公司开除,以后再找工作都可能会受到影响,真是得不偿失!
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