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例!高级法院说: 员工拒绝加班, 是错误的行为!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江宁区十佳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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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加班赔1.8万的判决书曝光!二审法院支持劳动者却为何仍赔偿?
五一劳动节前夕,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员工拒绝加班的劳动争议案件,两名检验科工作人员因为拒绝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要求加班,导致公司违约赔偿12万元,公司要求两员工承担该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两员工赔偿15%的经济损失18000元。
其实,无视劳动者休息权的不仅仅这一家公司,也不仅仅这两名员工受了委屈。早在几年前的江西,法院也认为员工拒绝加班就是不服从管理,劳动者拒绝加班有过错!
下面来看一下这起案件。
高勇是江西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园中源大酒店的一名厨师。园中源酒店针对餐饮行业及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要求高勇等在节假日均加班,给予“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2015年国庆节,由于酒店繁忙,酒店按照以往的惯例要求加班,遭到高勇拒绝。
对于高勇拒绝国庆节假期加班,导致园中源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高勇的劳动关系。
2017年4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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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无论是法定节假日,还是双休日和工作日延时加班,用工单位都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求劳动者加班,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者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什么区别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是犯了常识性错误,混淆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两个法律概念,岂可混为一谈?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共同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随风而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烟消云散。所以在现实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为一谈而区分不开来,经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劳动纠纷隐患。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点
三、用人单位超时加班的风险
前面已经提到了超时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不得安排劳动者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会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违法程度,作出罚款的决定,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