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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1.3.1施行)| 劳动法行天下
第337号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宁
2020年12月9日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参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符合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我省有关法规规定增加的产假。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第十一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健全投诉渠道等措施,积极预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的,有权向用人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用人单位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支持维权;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