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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值班,你真能分得清吗?|法行天下刘秋苏
刘秋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仍然在用人单位从事经营生产等工作。加班属于劳动法中的法律术语,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额外增加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实际上包括:(1)加班,即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此时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2)加点,即在延长正常的工作时间(提前上班或者推迟下班),此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无论是加班还是值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时间之外都付出了额外的精力和时间。但在本质上却截然不同,即加班是工作,值班不是工作。加班做的事情和正常的工作时间做的事情是一样的,而值班多为接听电话、巡逻、看门等临时性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的工作内容,劳动强度低,往往可以休闲甚至睡觉等。当然,保安、门卫等24小时在用人单位吃住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休息和睡眠的场所,应当将适当扣除就餐等时间外的时间算作加班时间来计算加班费;如果可以提供休息和睡眠的场所,则除了扣除就餐时间,再适当扣除睡眠时间外,超出8小时则视为工作时间。至于上述扣除的时间,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往往基于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