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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否掉的IPO (4) – 控股股东变化

2017-06-16 小财迷 财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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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创业板申请人)公司A是香港软件解决方案供应商。联交所以不符合上市资格为由拒绝其上市申请,原因是公司A两名控股股东之一于最近期财政年度后不再是控股股东,因此能影响管理层的控股股东已经有变。


虽然联交所并无怀疑公司A的架构有包装成分,但基于保荐人未能证明余下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的影响与原先有两名控股股东的影响差别并不大,令投资者不能根据过往财务业绩评估公司A如何只在余下控股股东的影响下管理业务,故裁定公司A不符合《创业板规则》第11.12A(2)条要求公司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规定。

 

控制权不变


《创业板规则》第11.12A(2)条要求: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快评


除了一年控制权不变,还有两年管理层不变的要求,有上市计划的公司需要对此进行前瞻性规划。如果你打算换掉CEO,你可能要推迟2年再来IPO。



延伸阅读

 

联交所否掉的IPO (1) – 不合规

联交所否掉的IPO (2) – 依赖母公司

联交所否掉的IPO (3) – 业务可持续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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