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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民校学费、住宿费!广东拟出新规

近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下简称:《通告》)。《通告》提到,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且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平均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要坚持公益属性 

意见稿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入学后学费只降不升 

意见稿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学费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费。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在相同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全省统一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地在制定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政策时,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可在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减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对于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项目,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 

 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意见稿还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平均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软件)、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2月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传真:020-83134175;

邮箱:fgw_jgc@gd.gov.cn;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院5号楼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政编码:510031)。


详情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编辑 | 黄嘉露

责编 | 钟昕彤

校对 | 曾玮蕾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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