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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对公园、广场等全天“禁摩禁电”


3月29日至31日

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上初次审议了

《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提出

 “分类分区分时管理” 

其中

公园、广场、步行街

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

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


《草案》从“小切口”立法,共有八个条款,体例较为简单,基本都为创设性条款,通篇仅有1300多字。综合各方面意见采取了灵活的立法制度设计,授权公共休闲场地管理机构细化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措施,符合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实际。


《草案》提出,对摩托车、非机动车等进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其中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



 超九成市民群众认为 

 需加强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 


广州各区中心城区公共休闲场地人群密集,车辆、滑行工具、休闲用具不规范使用的现象日益增多,带来安全、环境及管理问题,影响市民群众安全。


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冯慧光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立法调研中,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对近千名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进行问卷调查,认为需要立法加强管理的占比高达96%。其中,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公共休闲场地的管理意见最为强烈,认为需要加强管理的占90.49%。



🚴

 对摩托车、非机动车等 

 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 


《草案》重点提到,对摩托车、非机动车、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


  • 其中,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工作车辆除外


  • 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禁止前项所列车辆和滑行工具在休闲高峰时段驶入或者使用,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的基础上认定并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草案》明确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法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草案》对公共休闲场地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游憩等休闲活动的公共场地,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草案》同时规定了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提出“建立巡查制度,安排工作人员对公共休闲场地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拍照留证,及时劝阻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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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黄嘉露

来源 | 广州新闻发布、广州日报、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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