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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丨严打盗窃犯罪!信阳法院线上审理两起盗窃案件
强能力 锻作风 “六防六促”保民安
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运用“云间”视频庭审系统,连线看守所,开庭审理两起盗窃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吴某盗窃案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在潢川县弋阳路李某的院子里,盗走一部vivo手机。2020年6月25日,在潢川县黄寺岗镇卢某的店铺里,盗窃现金750元。2021年10月13日,在潢川县苏湾大桥桥头副食店内,盗走柜台300余元现金。2021年11月11日,在潢川县某超市,盗窃柜台现金180元。2021年11月16日,在潢川县某婚纱摄影店内,盗窃陈某的一个腋下包。2021年11月17日,在潢川县某粮油店,盗窃店内200现金。2021年12月10日,在潢川县某水果店内,盗窃店内240余元现金。
被告人陈某盗窃案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绰号“老白毛”)与同伙分别实施盗窃活动,被告人陈某在潢川县某小学门口东边,将冯某放在电瓶车挡风板下面车篓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并在漯河市销赃,获利400元。8时8分,被告人陈某在弋阳办事处某购物广场扒窃王某手机一部,王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将被告人陈某的同伙抓住,陈某为使同伙脱身,遂将盗窃手机扔在附近,手机被他人拾得后归还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自打击盗窃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潢川县法院坚决落实省、市、县政委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相关会议精神,依法惩处盗窃诈骗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全力遏制盗窃诈骗犯罪多发势头,使盗窃诈骗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潢川县法院 刘宇环)
责任编辑:Soso 值班编委:田心
终审编委: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