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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丨信阳男子卖车给朋友,没拿到钱反而被告了

信中法宣 信阳法院 2024-02-04


车卖了,钱没得到

反而被告了



王大奎怎么也想不明白,怎么车卖出去了,钱没收到,自己还变成了被告?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经历了反诉、上诉,最终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

王大奎和李二柱是多年朋友。几年前,王大奎分期付款买了一辆自卸式垃圾车,挂靠在XX公司名下,抵押给XX银行。经营一段时间后,王大奎将车辆卖给李二柱,双方在《车辆转让协议》中就车辆价款、权属证明、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

协议签订当天,王大奎就将车辆及行车证交付给李二柱,李二柱当场给了王大奎现金2万元,剩下的25万元打了欠条。一晃1年过去了,一天,王大奎突然收到银行贷款催收通知。得知李二柱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因为害怕违约罚款,王大奎代李二柱偿还了几万元贷款。此后王大奎多次向李二柱催债未果,遂将李二柱诉至息县法院,请求支付其购车款。





审理经过

八里岔法庭受理案件后,庭长宋鹏立刻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抗情绪激烈,调解未果,案件按原定时间开庭。

岂料庭审中,被告李二柱当庭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大奎返还其购车款2万元。李二柱诉称,案涉车辆登记的是XX公司的名字,王大奎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无权出售车辆。另外,该车辆系在银行贷款抵押的车辆,系银行的抵押物,没有经过抵押银行的同意转让该车辆,应当认定《车辆转让协议》无效。车卖了,钱没得到,自己反而成了被告。王大奎越想越气,当场和李二柱发生争吵。见此,承办法官暂时休庭,并将双方分开,进行背靠背调解。

待两人情绪稳定后,宋鹏分别与王大奎及李二柱进行了沟通。调解中,王大奎表示,自己可以退一步,李二柱可以分期两年还款。李二柱则坚持要求将现存的旧货车归还给王大奎以抵清车款。因两人均坚持己见,调解最终无法达成,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审理认定的事实,李二柱已经实际经营案涉车辆2年多,并取得一定的收益;开庭审理时,案涉车辆在银行的按揭贷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车辆的抵押登记已经解除;从车辆权属、抵押物的转让、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王大奎的诉讼请求,驳回李二柱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李二柱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车辆所有权问题:王大奎是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有权出卖该车辆。李二柱王大奎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时,涉案车辆虽然挂靠在XX公司的名下,但是实际出资人王大奎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XX公司确认案涉车辆实际车主是王大奎,同时认可王大奎有权转让和出租,而且王大奎在《车辆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将车辆实际交付给李二柱使用。


抵押物的转让问题涉案车辆因按揭贷款作为抵押物抵押给XX银行,抵押期间抵押物能否转让?《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未出台之前,《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虽然本案中协议签订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是由于双方合同直至《民法典》实施后也未履行完毕,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且涉案车辆转让给李二柱后一直由其偿还贷款,目前贷款已经清偿完毕。


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买卖合同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息县法院 郑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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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296期


责任编辑:可乐  值班编委:田心


终审编委: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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