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利好!满足这个条件的钦州企业将一次性获补助500万
最近,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在已明确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41条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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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部门按照降低中介收费的要求加快出台全区的指导意见。
5.全区各市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
6.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地方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
7.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8.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2.综合运用人民银行组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构建核心企业(集团)为中心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模式,实现全流程、批量、循环、可持续的在线应收账款融资。
3.建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原则上设贷款期限10 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息不还本)。
4.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对已公布的银行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
5.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建立涵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保合作机制。到2017年底,力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左右,“十三五”期末达到100亿元左右。设立广西工业新兴产业担保基金10亿元,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联合筹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实行优惠费率支持。
6.对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给予多种政策优惠:
a.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b.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d.高管奖励: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
1.研究出台广西“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方案,对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2.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要明确约定完成时间,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技术性审查业务,完成时限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40%以上。
3.对完成投资任务优秀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产业园区,通过一次性补助、用地指标奖励等方式给予奖励。
1.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
2.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3.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
1.2017年,按当年全区全社会用电量的20%左右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力用户准入门槛,供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不受用电量限制,均可按自愿原则全电量参与2017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探索以园区为单位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区域电网,进一步扩大区域电网范围。对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
2.全区各地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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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合:广西日报
编辑:杨曦颖
编审:杨志华 罗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