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研究| 数据跨境流动 |RCEP迈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构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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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RCEP 数据跨境流动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国家经贸部长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东亚自贸区建设成功启动。接下来,RCEP各成员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努力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RCEP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其中明确了电子商务项下各成员方制定数据本地化和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的基本原则,为全球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破局、构建数据跨境流动体系贡献了亚洲方案。
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目前还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国际规则体系。长期以来,美欧主导了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以美国为例,其拥有强大的互联网产业实力和天然的数据本地化存储优势,一直倡导全球实现数据自由流动,宣扬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CBPR)机制,拉拢各方加入“低水平保护”体系,但对内制定了严格的重要数据保护政策,限制或禁止相关数据的流出;欧盟虽然没有强大的产业基础,但是在数据规则话语权方面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从“95指令”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一直致力于在全球输出其个人数据保护规则,同时以“充分性保护”认定为原则,要求其贸易合作伙伴也要达到GDPR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近年来,美欧的规则主导意图愈演愈烈,2020年8月,美国向APEC成员经济体提出了将CBPR独立于APEC框架之外的方案,多方认为此举意在将非美国盟友排除在CBPR体系之外,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令非盟友国家与全球脱节。美欧等国的动向和举措呈现出仅以自身发展为中心的趋势,罔顾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需求。
美、欧主张不能代表全球发展共同利益,特别是不能直接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世界各国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也十分强烈,但是各国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异,对于本国国家安全、隐私保护、产业能力等多元因素的考虑也是不同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建立如果只由一两个大国所主导,容易形成挤压其他国家利益的极端局面,只有构建了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体系才能充分考虑到各国的不同利益诉求,从而实现全球共赢和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直致力于推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及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今年10月,国务委员、外交部长王毅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呼吁全球数字治理应遵循秉持多边主义、兼顾安全发展、坚守公平正义三原则;为应对新问题新挑战,应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这一主张就是明确要在各方共同参与下,构建兼顾各方利益的全球数据体系格局。
RCEP主要在电子商务的框架下规定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内容,主要的要求是明确各成员方不能将设施本地化作为在其领土内开展业务的条件,也不能阻止为实现业务需要而开展的数据跨境流动活动。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条款,明确各成员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规定设施本地化或限制数据跨境流动:是为了实现合法的公共利益所必须,且要求是合理的、非歧视的、不会变相限制贸易;或者是保护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须,且不会在其他各方之间产生异议。RECP对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的内容虽然不多,但同时兼顾了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最大限度考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使各方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达成更加深入和广泛的合作,推动成员国个体和亚洲整体区域数字经济的发展。
RCEP的签署意味着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体系的建立不是必须以美欧为主导。RCEP的签署没有任何一个欧美国家的参与,不仅显示了亚洲国家通过合作对抗世界动荡环境、维护自身发展的共同目标和共同追求,而且彰显了发展中国家转变思路、另辟蹊径、突破僵局,通过构建新型“数据跨境流动圈”确保自身数字经济在复杂国际形势下维持发展和加速前进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表明,经济和政治实力并非构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体系的决定性因素,大多数国家在数字经济方面具有共同的安全和发展双重需要,只有在平等和对等前提下的合作才能实现各方共赢。
RCEP的签署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更广阔前景。未来,RCEP的签订将有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建立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上的合作机制。根据OECD对于G20成员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打分排名结果看,同时作为RCEP签署方的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得分很高,开放程度较好(见图1)。他们的实践经验和制度设计都可以给RCEP各成员方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有利于提升RCEP组织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图1:G20部分国家数据跨境流动排名
RCEP的签署是亚洲多双边合作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RCEP的签署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不断强化信任中逐步达成的。RCEP签署之前,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了多个以双边合作为主的国际协议(见图2),RCEP的正式签署把点对点的贸易协定变成了网状式结构,使得成员国之间形成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同时更意味着为各方扩大了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空间。以中国为例, RCEP签署之前,我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尤其是今年以来,在疫情冲击之下,以“2020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为契机,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仍是实现逆势上升,前10个月双方贸易额达3.7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4.6%,中国与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RCEP签署之后,在数字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在与东盟继续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基础之上,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也将进一步拓展和加速,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合作也有望加快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对外合作拓展将步入一个新高度。
图2:RCEP各成员方之间签署协议情况统计
作者:刘耀华,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