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拾包保管费,法律与道德如何过桥?

2017-11-14 杜凯 法律与生活杂志

  2017年10月22日傍晚,孟先生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孟先生到达目的地便匆忙下车,而后发现自己的驾照包遗忘在车上,但此刻出租车早已驶远。在下车时,孟先生没有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车票,后则导致他无法找到出租车司机,拿回遗失的驾照包。


  第二天上午,正在为丢包惆怅的孟先生接到交警部门电话,称一名出租车司机拿着他的驾照包,在交警队通过驾照信息查到孟先生的联系方式。孟先生赶紧和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但出租车司机称孟先生如要拿回驾照包,需要支付给他200元的费用,这其中包括出租车司机为了要回孟先生落在车上的驾照包,在与一名拒不归还驾照包的男乘客理论后,不得不支付给对方50元的费用以及出租车司机放弃运营,多方寻找孟先生的误工费用。


  孟先生在不情愿的状态下,给付出租司机200元并要回了驾照包。事后,孟先生心里越想越不舒服,便联系了出租车司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对其进行投诉,要求出租车司机退还200元并向孟先生赔礼道歉。


  孟先生应不应该支付出租车司机200元的保管费?出租车司机有没有权利索要保管费?在法律与道德的激辩下,我将对此进行解读。

杜凯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涉及行政业务、企业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等。

电话:13581659211

邮箱:dukai@jingrun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南岸一号义安门56-3


法律解读


解读1.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


  出租车司机在拾得乘客遗失物后,应当主动归还,这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39 26399 39 10426 0 0 4874 0 0:00:05 0:00:02 0:00:03 4874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为失主并未丧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相反车租车司机拾得遗失物后,负有报告、保管及返还的义务。可以说,法律从各个角度充分保障了失主的财产权利,并对拾得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在拾得驾照包后,妥善保管并去往乘客下车的地方寻找失主,又去往派出所反映情况,最终通过交警部门查询驾照信息找到孟先生并将驾照包归还,可以说,不考虑本案的其他情况,出租车司机完美地诠释了一个服务从业者遵纪守法的典范,一个拾金不昧的道德模范。

解读2.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孟先生的驾照包是其下车后被另一名男乘客在后座发现的,起初该名乘客想据为己有,出租车司机与对方沟通后,最终支付50元将驾照包拿回,之后交还失主。


  那么,对于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本案中男乘客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对驾照包不具备所有权,而意图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孟先生有权要求男乘客返还驾照包,如果因此而造成了损失,孟先生可以要求男乘客进行赔偿。如果孟先生要求还而男乘客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对拒不归还遗失物的情形做了规定,根据其主观恶性及造成的违法结果大小,适用不同的法律。


解读3.道德成本不能忽视,需要尊重拾得人的权利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失主,但是法律也对拾得人的权利进行了保障,比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悬赏广告,失主在遗失重要物品或宠物后,会不惜重金悬赏拾得人,以此鼓励拾得人将物品归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然而,如果是本案中的情形,没有悬赏广告,拾得人又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又如何处理呢,《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但是也规定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此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为了将孟先生的驾照包要回,支付拒不还包者50元,后又放弃运营奔波目的地、派出所及交通部门之间,这期间产生的油费、所耽误营运时间的成本,都应该属于合理的费用。


  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在与出租车司机是否应当索要200元?有人认为,出租车司机应当将物品交由公司,由公司寻找失主并返还,也有人认为应当做好事不留名,不求回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思考问题,孟先生遗失自己的驾照包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他固然有要求返还驾照包的权利,那么驾照包从遗失到回归孟先生的手中,期间的成本也应当由孟先生承担。作为出租车司机,我们不能强人所难的去期待其采取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处理拾得遗失物的问题。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首先采取了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返回孟先生的目的地直接交给失主,在目的地未等到孟先生,然后前往派出所以及交通部门,试图联系孟先生,并最终在第二天就将遗失物返还,不失为高效。有些网友认为拾得乘客遗失物应当交由公司处理,这是因为网友忽视了由出租车公司处理寻找失主的事宜,也是需要付出人力成本,且工作效率未必就高于出租车司机。


  用道德去约束别人,而自己成为道德的获益者,那么道德的成本由谁来承担?我认为可否对拾得人的成本进行量化,即使出现了争议,也是由法律承担舆论的压力,并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而不是由随意被驱使的道德去经受考验。


本文系原创,欢迎转载,请注明出自法律与生活杂志微信公众号,谢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