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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 劣酒灌成“茅台”“五粮液” 涉案金额达300余万

温州检察 2021-05-01


说起高端白酒

大家首先想到的应该就是茅台和五粮液

在温州

逢年过节 还是婚丧嫁娶

这两者的出镜率是极高的

高昂的价格 抵挡不了群众消费的热情

也正因为此

有些不良商贩将歪脑筋用在了这里


将廉价的散装白酒灌装到

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瓶子里

“摇身一变”为高端的知名品牌白酒



基本案情

  


  两个制售假冒名酒团伙,以廉价散酒勾兑灌入回收茅台、五粮液酒瓶的方式,制造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高档白酒,销往浙江、福建、湖南等10余个省市,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2017年11月,鹿城区检察院依法分别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江某、李某、赵某等人提起公诉。


  今年1月,鹿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这样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理由是什么?检察官又是如何沉着应对呢?让我们聚焦案件的焦点,跟着小编一起洗耳恭听。


庭审现场



  2018年4月25日,温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海霞作为承办检察官出席该案的二审庭审,依法履行职务。通过讯问被告人,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并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发表了全面的出庭意见。庭审中,检辩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

涉案白酒经鉴定是合格的白酒,并非“以次充好”,不属于伪劣产品。

检察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所说的产品,既包括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包括质量合格的产品。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次充好”该类行为所涉产品正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其具体表现为“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这里所说的“次”和“好”,是指在同种产品的不同质量等级,不是所谓的质量合格或不合格。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故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处罚。


焦点二

卖家“以假卖假”,买家“知假买假”,所以并不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我们不能单单从“消费者”的角度予以评价,因为它侵犯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另外,被告人江某、赵某所谓的“以假卖假”仅限于自己及下游的中间商、批发商,假冒白酒最终还是流入消费市场,很多不知情的消费者以高昂的价格购买了假冒的白酒。这严重侵犯了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且本案也正是因为消费者买了假酒而案发,故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焦点三

本案中的部分犯罪数额仅有支付宝流水,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佐证,系孤证,依法应予排除。

检察官

认定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数额,除了现在出示的支付宝流水外,还有我院技术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恢复的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从相关物流公司提取的物流明细以及被告人赵某、江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法庭经过评议,当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依法驳回被告人赵某、江某、李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该案系涉及食品安全的民生案件,又侵犯了全国著名白酒生产企业贵州茅台公司和宜宾五粮液公司的商标权。该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破坏商标管理秩序,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此,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通过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技术手段恢复数据,提取了被告人手机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等关键证据,全面审查共同犯罪的具体分工、已销售假酒的数量及销售金额,夯实和固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并出庭履行职务,有力惩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文字丨京津

图片丨胡庆生

编辑丨碧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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