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丨温州检察机关集中对38件50人涉毒犯罪依法提起公诉
▲多家省、市级媒体参加今日的新闻发布会
近日,温州检察机关集中对38件50人涉毒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及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多项罪名。此次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的是跨省贩卖、运输冰毒的团伙犯罪案件,有的是公安部督办案件,有的是贩卖大麻20多次的案件,贩卖海洛因数量最多的达1900余克。
此次集中起诉表明,在涉毒犯罪快速发展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决心。
刑法分则中涉及毒品犯罪的罪名有12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所有毒品犯罪中案发率最高的一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前款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数量大、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因不拒绝而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既可以在家里,也可以在车里。且既贩卖毒品,又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数罪并罚。
最后,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不然。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毒品,往往会持有一定量的毒品,而这个量一旦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定标准,应当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字:冰茹
编辑: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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