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两法衔接和检察公益诉讼,形成野生动物“生意链”治理合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导致病毒传播扩散、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高度关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委、上级检察院各项部署要求,努力从源头阻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温州检察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一次涉野生动物保护
法律专题学习宣传
积极组织全市检察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审议通过的《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涉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并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强化法治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二、搭建完善一个涉野生动物保护
多方联动协作平台
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监管单位的沟通联系,推动形成集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配合、专业技术支持、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内容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涉野生动物办案和执法情况,着力解决野生动物专业鉴定认定等问题,切实完善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提升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三、健全完善一套涉野生动物
刑事案件引导侦查、挂牌督办机制
加强与公安、海关、海警等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加大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全链条的打击力度,及时掌握重大刑事案件情况,及时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有效完善证据体系;依法开展对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对遗漏罪犯罪行的,依法追捕追诉;对符合条件的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依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推动严控轻缓刑适用率。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或线索,依法实行挂牌督办,指定专人办理,强化监督指导和情况反馈等工作,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四、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
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犯罪
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突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从严打击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推动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探索完善一套涉野生动物
公益保护促生态修复工作模式
针对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涉野生动物公益保护线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涉及面广的职能特点,借助专家资源库等优势,加强调查核实,积极采取参与会商、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支持行政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相关检验检疫工作,以及生鲜和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充分利用行政公益诉讼及诉前程序、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向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资源修复。
六、探索完善一套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
检察建议促社会治理工作机制
对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野生动物饲养、繁育、猎捕、运输、出售、食用等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或制度漏洞,在加强调研基础上,制发相应检察建议,并适时采取“回头看”等形式,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从严执法、完善机制、破解难题。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七、适时发布一批涉野生动物保护
检察环节典型案例
充分运用12309检察举报热线、“两微一端”新媒体和相关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加强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提示法律风险和健康风险,提高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源头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供稿 | 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 | 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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