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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温州市检察机关服务非公十大典型案例【895期】

温州检察 2021-04-28

2019年度温州市检察机关服务非公十大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一直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温州检察机关始终关心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治护航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经梳理,温州市检察院现发布2019年度温州市检察机关服务非公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涉非法经营案

——严格罪刑法定 精准护航民企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温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外汇需要在指定银行和交易中心交易的规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张某某(已判决)联络,先后十次共将公司货款40余万美元以当时的银行外汇牌价兑换给张某某,以换取280余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2019年1月1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虽然在行政法上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都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办理本案时,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特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从推进精准办案的角度出发,结合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宗旨,在审慎审查案件和慎重决定后,对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惠企助企行动真正落到实处。


案例二


郑某等人诈骗案

——打破黑幕 以正义服务非公

2016年4月,郑某、王某等四人通过某公司名义假借“放贷”名义,以“头息”等明目与泰顺县某医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骗取夏某某办理房产买卖“委托公证”,放贷245万元给夏某某。之后,采用强行拖走车辆,过户抵押房产、车辆、隐匿还款凭证等手段非法占有夏某某名下3处房产共计价值189万余元、奔驰轿车一辆、92余万元现金。夏某某因此向侦查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该案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后夏某某向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控告,要求对侦查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2018年3月16日鹿城区院向侦查机关先后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侦察机关收到后于2018年3月21日对夏某某被诈骗案立案。2019年6月14日、7月30日郑某、王某等四人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十六年、十五年、十三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该案系温州市办理的首批“套路贷”案件,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到通知立案,紧盯监督落实,通过两级院联动发力,纠正公安机关原不立案决定,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了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服务和促进“两个健康”作出了贡献,为非公经济良好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三


白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帮助企业建章立制 助力企业发展

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白某某假借收购网络店铺,冒用原法人身份,在网络店铺后台的某网络贷款平台申请信用贷款,骗取浙江某网络银行贷款资金。涉案网络店铺有5家,累计涉案金额达426.5万元,所有贷款资金被白某某挥霍一空。2017年10月,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某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被法院判处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该起案件为高智商、高学历的新型网络贷款诈骗案,因网络贷款的整个审批流程没有信贷员对借款人的感性判断,仅仅是“人机对话”的过程,因此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承办检察官与该某网络贷款平台沟通,探讨解决方案,并对该某网络银行提出在申贷环节加入智能型、隐私型问题的建议,从而填补了身份被冒用的漏洞。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敏锐地发现企业在放贷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及时提醒企业,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在积极打击犯罪、维护企业权益的同时,促进了企业的完善与发展。


案例四


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温某某、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积极调解化纠纷 主动建缓保企业

温某某原系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离职后经人介绍认识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某,邵某某在明知温某某处于竞业限制期的情况下,聘请温某某为其公司聚氨酯鞋底原液研发负责人。温某某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私自留存的产品配方、供应商及客户信息提供给现公司,并冒用他人账号进入原公司OA系统窃取信息提供给现公司。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温某某提供的技术和信息生产聚氨酯鞋底原液产品,并销往温州、福建、河南、河北多地。经审计,该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营业利润达723万余元。2019年4月11日,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对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某某、邵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8月30日,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725万元;温某某、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严把事实证据关,细致审查证据,使犯罪数额从原认定的289万余元提高为723万余元,比原数额增加了1.5倍。同时,该院考虑到涉案两家企业在当地均有较大影响力,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刚性打击与柔性保护并重,一方面积极促成和解,帮助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800万元,维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主动担当作为,依托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建议法院对邵某某适用缓刑,确保其公司不因负责人被判刑而影响后续的经营发展,最终促成案件平稳落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


温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黄某某等人涉重大责任事故案

——监督撤销案件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019年3月14日下午16时30分许,温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罐工常某某经了解,当天可以为5号搅拌机进行打罐作业,后于下午17时10分许进入5号搅拌机操作室,在未切断操作室的配电箱电源、未拔离操作台的钥匙关闭电源、也未悬挂相关警示语的情况下,进入搅拌罐作业。同日下午18时左右,该公司打料操作员黄某某进入5号搅拌机操作室,准备进行清洗作业,在看到搅拌机处于正常状态时启动主机开关,随即发现异响,关掉电源发现打罐工常某某在搅拌罐内,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侦查机关对温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刑事立案,并对两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洞头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走访调查,在线索摸排工作中获取本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线索,通过及时调取案卷材料、查看现场、听取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并就该公司安全管理行为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开展讨论,研究法律适用,最终认定侦查机关不该立案。2019年5月13日,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并对两名公司责任人撤销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为企业消除影响,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有力作为。


案例六


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商业秘密 护航企业核心竞争力

2011年初,金某某从原任职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某光学有限公司,使用相同的方法顺利生产出与原公司同样的某型号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原公司经济损失122余万元。经鉴定,金某某制作某型号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其原公司制作某型号超薄放大镜的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19年2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认定金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创新采用“实质相同+接触”规则,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系由被告人实施,但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同时损失的认定以被告人的销售毛利来计算,即销售额减去材料费、工人工资、制造费用、电费。该案的成功办理为今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借鉴,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商业秘密,护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决心。


案例七


傅某某职务侵占案

——拓宽追赃思路 挽回企业大额损失

傅某某系瑞安市一家科技公司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公司转账、记账等工作,并负责保管公司用于款项往来的银行卡及网银U盾。2019年7月8日,傅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其负责保管的公司银行卡上的34余万元资金分三笔转到某网络平台用于网络赌博,并将上述资金输完。案发后,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冻结赃款34余万元,并将其中的29余万元返还公司。2019年10月22日,傅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办理期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借鉴“反诈”快速止付做法,建议公安机关拓宽“反诈快速止付”系统适用范围,直接追赃,依法冻结3个银行账户,将29余万元及时返还给公司。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是检察机关服务“两区”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成功追回企业损失,极大地保障了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该做法得到企业好评。


案例八


李某某骗取贷款案

——服务专业合作社 助力民企上正轨

李某某投资成立的乐清市某水果专业合作社生意状况良好。为扩大经营将其打造成为农家乐采摘和普通果树种植结合的新型项目,李某某决定贷款扩建。2015年5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李某某借用20名不具有贷款资格的亲戚朋友签订虚假的租赁协议,向某国有商业银行温州市分行申请“福农贷”,以水果专业合作社及其本人的资产作为担保,共计获得贷款20笔、总金额194万余元。李某某辗转拿到银行贷款之后将之投入到果园扩建中,但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果树成长收益周期长等原因,合作社收益无法偿还贷款,陷入困境。贷款到期后,某国有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将20名借款人及担保人告上法庭,多名借款人向乐清市公安局报案,李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中,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了解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及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发现李某某及其经营的水果专业合作社为贷款提供了担保,但未曾进行有效评估。检察机关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合作社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该合作社在提供担保时价值至少231万元。李某某虽然存在借用他人身份贷款的行为,但贷款时已提供足额的担保,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评估报告作出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公安机关主动要求对李某某骗取贷款案做撤案处理,2019年10月8日乐清市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意见。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避免了多人次诉讼和信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还给企业争取到喘息时间,助力企业走上正轨。


案例九


“8.11”专案59家泵阀企业及负责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入企调查做评估 宽缓不诉促发展

陈某某系永嘉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人,2015年6月份以来,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所经营的公司,从温州、杭州等地金属材料公司为永嘉县多家泵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收取票面金额8%至10%不等的开票手续费获利。系列案件中永嘉涉案企业59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从5万至180万不等,总金额达950余万元。2019年1月25日至2月11日期间,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分批对该系列案件受理审查起诉,至2019年10月份,对涉案的50家企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件办理中,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建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最大程度降低对阀门行业的冲击。承办检察官主动入企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同时督促涉案企业补缴税款、落实社会公益服务,最终经过多方沟通、形成共识,决定对其中50家涉案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通过集中公开宣告会的方式加强警示教育效果。随后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出台《涉案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形成涉企案件办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十


食品安全领域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助力企业品牌建设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019年7月17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温州某渔业有限公司为了增加其销售量,在无任何授权情况下,擅自制作“G20杭州峰会食材总仓供应企业”的牌子,挂在其大黄鱼销售门店内,该行为属于食品领域虚假宣传,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于2019年8月2日向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以上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处理,并加强对全县大黄鱼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而后该院又与平阳县南麂岛大黄鱼协会开展座谈,了解协会各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品牌建设和保护等,并给予法律指导。同时积极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单个企业品牌创建和黄鱼区域品牌建设进行沟通,推动邀请品牌专家对企业和协会品牌进行现场调研、策划项目。经多方研讨,最终确定以行业协会名义,为南麂岛大黄鱼申请集体商标,目前集体商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打击虚假宣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多角度、多方位、多方式推动协会和企业的品牌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奉献检察力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 | 郑程程

编辑 | 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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