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浙江省检察机关服务疫情防控阻击战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温州入围!

浙江检察 温州检察 2021-04-28



疫情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防范化解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隐患,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近日,经市检察院报送、省检察院组织评审,浙江省检察院评选出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疫情防控阻击战公益诉讼典型案例8件。



案例目录


案例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

复工复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

新冠肺炎病例收治定点医院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点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农业生产经营

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商住楼疫情

防控措施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大中型超市

疫情防控措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杭州市余杭区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

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

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

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

复工复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走访企业时,发现一起萧山企业员工复工复产受阻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立即交办给萧山区检察院,萧山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杭州圣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籍贯湖北孝感)自1月22日从孝感自驾返杭后,已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措施,并于2月5日取得所在社区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且其本人杭州健康码显示为绿码。其所在单位自2月20日起陆续三次按照相关要求向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提交员工健康统计表及复工职工防疫承诺书等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批准王某某正常复工,但管委会均以王某某为湖北籍人员且有返鄂史为由未予批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在接到案件线索后,萧山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指派专人跟进,迅速展开调查核实。考虑到疫情特殊时期,承办人通过电话询问方式向圣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员工王某某本人调查了解情况,并对王某某的解除医学隔离告知书、杭州健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经审查后认为,钱江世纪城管委会未按照浙江省《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央、省、市、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措施,未能依法保障符合防控条件的人员返岗返工,存在过度管控情形。


3月2日,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钱江世纪城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负责人,就本案中杭州圣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员工王某某所面临的无法正常复工问题进行沟通。


3月3日,萧山区检察院与钱江世纪城管委会进行电话磋商,提出口头建议,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钱江世纪城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指定专人与杭州圣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王某某本人对接沟通。3月4日,萧山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员工王某某已按规定取得复工通行证,顺利复工。


案例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

新冠肺炎病例收治定点医院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瓯海三医系瓯海区发热门诊和新冠肺炎病例收治定点医院,高峰时期在院“新冠肺炎”病人20余例(含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每日产生具有高感染性医疗废物(口罩、手套、防护服、针管、棉签等)数十公斤,每次转运医疗废物总重约100公斤。2020年2月,瓯海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瓯海三医感染类医疗废物暂存时长7次超过24小时、4次转运超过48小时,违反感染类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24小时规定;感染医废收集箱封口未密闭,12个感染医废收集盒存在医疗废物盛装超过3/4,3个收集盒中卡扣不实,存在空隙,不符合感染类医疗废物盛装不超过3/4等规定;专职收集人员未穿防护服进入医疗废物暂存点;危险医疗废物转运单实行单联登记,同时存在未标注新冠肺炎感染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和类别等问题。


时值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感染性医疗废物如不能规范、科学处置,可能导致感染医废中所携带新冠病毒的弥漫性外泄,成为新的传染源,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的风险,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浙江省检察院批准,瓯海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正式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针对瓯海三医感染类医疗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的情况,瓯海区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与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温州市瓯海区卫生监督所(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下属管辖单位)、瓯海三医相关负责人举行诉前磋商会议,并形成磋商备忘录。提出如下磋商建议:依法履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瓯海三医规范处置其产生的特殊时期感染类医疗废物,若瓯海三医未及时处置、整改,则指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代为处置;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指导,落实科学规范处置,切实消除辖区因医疗废物而导致的各类安全隐患。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针对磋商中所提及的问题立即着手整改,建立了监管部门、医院、医废处置公司三方协调联络机制,协调温州益科环保处置公司(医废定点处置公司)提高运力,解决医废转运超时问题,并严格落实使用密闭式医废转运车开展医废转运。通过指导瓯海三医优化院内医废处置、收集、转运、暂存的科学流程,落实瓯海三医感染医废每日一运,隔离场所和医废暂存间每日两次消毒,实现“日产日清,环闭管理”。同时制定收集感染医废防护标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登记,确保感染医废可溯源管理。目前,瓯海三医的医废应急处置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案例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点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瑞安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瑞安市汀田街道有三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存在对被隔离对象日常生活垃圾及废弃口罩等处置不规范情况:(1)瑞强宾馆医学集中观察点内,医疗废物经初步处理后统一收集于指定垃圾桶内,但该垃圾桶露天存放,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安全措施,周边存在居民生活区。(2)汀田宾馆医学集中观察点内,未设置医疗废物集中存放点,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垃圾由工作人员统一直接收集于垃圾袋后直接拎袋经过大厅等工作区转运交付。(3)中意宾馆医学集中观察点在人员活动区附近设置医疗废物存放点,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瑞安市卫生健康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瑞安市检察院履职中发现部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瑞安市卫生健康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及疾病传播,给疫情防控带来新的风险。瑞安市检察院经向上级院汇报请示后,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通过现场磋商,督促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职:(1)依法及时督促上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做好医疗废物等垃圾的集中收集消毒、密闭式贮存转运及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等规范处置工作;(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内医疗废物处置的专项检查,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经现场磋商后,瑞安市卫生健康局立即督促并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进行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医疗废物处置中的漏洞,第一时间会同汀田街道办事处商议整改,全力使医疗废物管理达到防止交叉感染的要求,并加强对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消毒工作;对上述三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进行加设警戒线、加贴明显警示标识,加设隔离措施,加强转运环节消毒存放管理;同时对瑞安市辖区内的其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到位。


案例四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农业生产经营

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盐县某镇某村等部分蔬菜收购点现场许多农户和生产经营者近距离接触,却大多未佩戴口罩,现场也无人负责检查健康码、测量体温等防控管理。该收购点在高峰时短时间内人员集聚达四、五十人,极易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存在较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某镇人民政府作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传染病防治的地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却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农村蔬菜收购点的农业生产经营存在疫情防控隐患,使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初,海盐县检察院发现某镇一行政村的微信群多张照片显示蔬菜收购点多人聚集且未佩戴口罩,存在严重疫情防控风险隐患。走访核查后,海盐县检察院要求该村村民委员会立即整改。2月中旬实地回访中发现该村整改不力。该院干警带着问题意识,以“听、看、访、查”的方式对周边农村开展调查,发现该镇三四个行政村、二三十个蔬菜收购点存在同样问题。相关行政村曾向镇政府反映情况,但镇政府没有作出正面回应,亦未对蔬菜收购点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督促。海盐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一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等规定,某镇人民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与镇政府开展诉前磋商,提出监督意见和整改建议。


经前期多次口头磋商后,海盐县检察院于3月5日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工作提醒函,要求某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对辖区内行政村疫情防控指导监督职责,督促生产经营者和农户佩戴口罩,并依法做好人员分散隔离、控制人员聚集规模等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工作。


某镇人民政府收到海盐县检察院工作提醒函后,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整改落实措施,从“加强现场管理、保障物资供应、加强工作衔接、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四方面对全镇11个行政村进行全面整改落实:一是加强现场管理,派出镇农业农村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下村指导,行政村指派专人到蔬菜收购点上维持现场秩序,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健康码或出入通行证,劝导未佩戴口罩的农户和生产经营者禁止入场;二是保障必备的防疫物资供应,镇政府向各行政村下拨一批医用口罩,组织力量采购红外测温仪等设备;三是加强行政村与道路防控卡点的工作衔接,对县外入境的经营人员采取严格的测温、消毒措施,凭身份证和健康码方可进入收购点;四是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其他农业生产场所举一反三,严格落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疫情期间不再发生类似现象。


案例五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商住楼疫情

防控措施公益诉讼案

龙游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龙游县龙洲街道环河步行街两侧的商住楼,一楼是商铺,二楼、三楼是公寓,且公寓内居住有常住人员。但龙游县龙洲街道对于该步行街商住楼内的常住人员,没有将其纳入疫情防控的排查范围,没有对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活动轨迹等进行严格排查,存在防控盲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2日,龙游县检察院调查发现,龙游县龙洲街道环河步行街63号、64号、71号、73号、80号、182号等商住楼内均有人居住,但无人前来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区域由于不属于龙游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明确的疫情防控排查范围,故龙游县龙洲街道未将其纳入排查的范围,也未对其采取过任何的防控措施,该区域一直处于事实上的失管状态。


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2020年2月14日,龙游县检察院与龙游县龙洲街道就商住楼内人员脱管问题进行紧急磋商,双方就排查管控的对象、手段以及排查方案等形成了一致意见。当日下午,龙游县龙洲街道立即对环河步行街商住楼采取了“清楼”行动,对涉及到的95户住户进行了系统的全面排查,当场排查出了1户需要居家医学观察的对象。当日晚上,龙游县检察院又以检察专报形式,及时向龙游县委县政府报告了商住楼人员脱管的情况,引起了龙游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2020年2月15日,龙游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人员排查管控情况的督查报告》,对商住楼排查、管控不到位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住楼、写字楼、商铺等防控“盲区”的专项“清楼”排查行动。各乡镇、街道根据县里的统一要求,迅速对辖区内的商住楼、写字楼和商铺进行了专项的“清楼”排查行动,共排查出了15户需要居家医学观察的对象。


案例六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大中型超市

疫情防控措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23日,缙云县确诊新冠肺炎病例1例,该县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2020年2月中旬,缙云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县多家大中型超市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消费者未测量体温、未佩戴口罩便可随意进入超市购物,存在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风险和监管漏洞,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影响全县的复工复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后,缙云县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至19日对缙云全县大中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型场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核实,查清了多家大中型超市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进入超市购物的消费者测量体温和提醒佩戴口罩,未实施人体测温和提示佩戴口罩。缙云县检察院认为,大中型超市是保障民生需求供给和推进复工复产的重要基础,涉案企业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反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等规定,存在极大的集聚性疫情传播风险,影响该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恢复和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该公益损害情形仍处于持续状态,缙云县检察院立即将情况报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并于2020年2月25日向缙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在全县开展公共场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缙云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全县范围内商贸服务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至2020年3月3日,共现场检查商贸服务单位(银行营业网点、移动运行营业厅、药店、超市、餐饮店、理发店、家具店等)819家,发放《商贸服务业疫情防控要点》通知5380份,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676份。经缙云县检察院跟踪回访,全县商贸场所防控工作明显加强、力度明显加大,有效堵塞了全县该领域的疫情防控管理漏洞,切实落实了疫情防控“内防扩散”责任。缙云县除2020年1月23日确诊1例新冠肺炎病例外,再无新增确诊或疑似病例。


案例七

杭州市余杭区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

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省市区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诸多举措全民防控,要求民众在外出时佩戴口罩用以阻隔病毒传播。


2020年1月24日,蔡某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经流入市场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某又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经流入市场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经鉴定,蔡某某销售的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蔡某某、姚某通过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实施侵权行为,致使不具病毒防御功能的口罩被不知情的社会公众购买用于防护,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利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月11日,余杭区检察院对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立案,依法在正义网上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经层报审批,浙江省检察院指定余杭区检察院审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12日,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1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余杭区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认为被告蔡某某、姚某通过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利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害,提出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口罩,支付销售口罩价款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正义网》刊登的公告等,证明已履行法定诉前程序。二是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等,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普通防尘口罩不具有防护效果,佩戴不具有防护效果的口罩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三是蔡某某、姚某与买家、卖家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转账记录,案件当事人的讯问、询问笔录等,证明蔡某某、姚某通过互联网,将无防疫功能的普通防尘口罩冒充N95口罩销售给社会公众,宣称对细菌病菌、飞沫阻隔效率高达99%以上。四是口罩实物、视频及检验报告等,证明蔡某某销售的案涉三款口罩均不符合N95口罩的国家标准,不能达到疫情防护要求。


被告蔡某某的代理人、姚某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蔡某某的代理人称部分已被退回的口罩金额应予扣除,姚某称其并未与蔡某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只是帮助蔡某某联系卖家,收取好处费。


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本案民事公益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蔡某某、姚某在本案中是否实施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3)若被告蔡某某、姚某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应分别承担何种民事侵权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一是本案关涉众多消费者的重大人身安全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利益,在公共利益属性、危害程度的突出性、现实的急迫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与民事诉讼法条文已列举的公益诉讼类型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属于法律规定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等”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蔡某某明知所销售的口罩属于普通防尘口罩,不具有防疫功能,却对外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并进行销售,致使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危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共卫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姚某为促成交易从中赚取差价、好处费,与蔡某某一起去仓库验货、提货,以自己名义向案外人购买口罩、向买家发货,构成帮助侵权。三是被告蔡某某、姚某以欺诈手段销售伪劣口罩,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姚某应在其帮助侵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四是检察机关已根据现有证据将所有被退回、拒收的口罩予以扣除,被告代理人未能就其答辩内容提供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蔡某某在此前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当庭悔过,表示愿意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姚某在本案庭审中承认自己实施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愿意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2020年3月31日,法庭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当庭作出判决,判令:一、被告蔡某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29200元。二、被告蔡某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594300元(上述两项款项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三、被告蔡某某、姚某在法制日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被告蔡某某、姚某负担。四、被告蔡某某、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召回所销售的已流入市场且尚存的伪劣口罩。


案例八

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

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4月2日,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负责人沈某某为降低该公司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遂指使污泥操作工王某某、佘某某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排放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至厂区北侧河道中。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利通公司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95155元-618130元,鉴定评估费用90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德清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公益诉讼线索后,于2019年8月15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围绕利通公司的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等方面展开充分的调查、核实、取证工作。2019年8月28日,德清县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25日,湖州市检察院就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利通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评估鉴定费用90000元,两项费用合计685155元。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3月5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利通公司排放污水致使厂区北侧河道河水污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事实后,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河道造成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0年3月5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当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利通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5155元,缴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0000元。



延伸阅读“党旗红” 领航“检察蓝”⑧ |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张洪一行到市检察院调研指导机关党建工作【954期】

1、“六稳”“六保”看实例|掐断制售假产业链  维护企业“金字招牌”【967期】

2、让数据说话!温州市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会召开,传递了这些重要信息!【966期】

3、持旅游签证跑到尼泊尔租别墅搞诈骗,这19人被公诉!

4、“六稳”“六保”看实例|“云上调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965期】

5、市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   学习贯彻贾宇检察长在温调研指示要求【964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